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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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   客户分类

第六条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

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

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

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

   (七)挂帐类客户。

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

   (八)商业性融资客户。

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

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

   (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

   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

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

   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

   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

第三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所有与农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

   第九条 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按农发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

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

   (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

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

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

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

   (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信用等级下降。

   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

   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

   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

   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

(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

   

(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

内部授信是农发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

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

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农发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

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

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

   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经营亏损。

   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

   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

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

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

   (三)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

   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

   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

   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

   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

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三条 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

   

(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中。

   (三)担保类客户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按照8类客户划分标准先确定客户类别再分别按照一般或特殊类客户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四)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分别按照8类客户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后,依据本条

(一)、

(二)款之规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指引》(农发银发〔2008〕182号)的规定,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二者中的较小值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依据农发行信贷政策确定为退出类客户,按上年末融资余额减去今年收回计划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加以注明。

   第十五条 对同一客户,农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根据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核准其授信方案。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由相关行将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信用业务开办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行,总公司与我行没有信用业务关系的,逐级报送到相关行共同上一级行。

由总公司所在行或共同上一级行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总体授信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 对于在农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提出客户的授信申请。

基本账户不在农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上级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提出申请。

   对于集团母公司本身的授信由其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

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由其成员所在地开户行负责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法人客户,若总、分公司不在一地,且分别在所在地农发行开户,有关开户行则应将各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在本行融资情况报送到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由总公司所在地开户行综合相关情况,对总公司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开户行。

如果总公司未在农发行开户,由上一级行指定有关分公司开户行通过其分公司索取总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将该额度分解到各分公司并通知其他在我行开户的分公司。

第四章   客户授信工作组织、评级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客户授信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组织。

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的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是:

   

(一)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行授信实施方案制定、修改和解释。

   2、负责辖内授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3、负责本级行审批权限内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上报总行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审核。

   5、负责辖内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辖内授信业务指标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辖内的授信工作组织。

   2、负责对报送上级行的授信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本级行权限内客户授信结果的审查。

   4、负责辖内授信业务的统计、授信档案的管理等。

   (三)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下级行上报的授信材料,进行授信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授信审查审批表中填写部门意见。

   2、完成调查环节的CM2006相关操作,并将授信材料报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四)各营业机构的客户部门职责。

   1、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系统输入。

   2、负责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

   3、负责核定政策性、准政策性等客户的最高贷款额。

   4、负责授信的日常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授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授信人员划分及职责。

授信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

   

(一)运行管理员负责设置授信专业管理员。

   

(二)专业管理员可由各行的CM2006系统的管理员担任。

主要负责专业人员和角色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业务的转发。

   (三)调查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授信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系统输入;授信报告的填制;授信额度的初步测算;调查人应对授信资料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调查负责人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主管担任,主要负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授信额度测算表的复核;对授信额度的审核等。

   (五)审查人由基层营业机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客户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授信结果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客户概况、资本结构、产品产销状况、经济指标、银行融资情况、已审批未发放融资及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等。

对有疑问情况、特例调整项目、现金流量补录情况要重点审查。

发现问题,应责成上报行补充资料或退回重报。

   (六)审查负责人由基层营业机构的分管授信业务的领导、二级分行、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复核。

  (七)签批人按照年度授权文件分别由省分行、二级分行的行长或分管授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

第五章   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一般操作程序:

   

(一)开户行向审批行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

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总行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授权的有关规定,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客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申请。

   

(二)授信调查。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收到基层行授信申请后,指定一人为该客户的授信调查人,并将该调查人设置为“授信专管员”。

有权审批行授信调查人在CM2006系统发起内部、公开或特别授信调查,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连同客户财务资料(其中新开户企业应提供客户前3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原则上应经社会权威资质部门审计)和贷款资格、信用等级及基本经营情况说明,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审查、审议。

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实行内部授信的,将相关资料提交本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实行公开授信或特别授信的,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

有权审批人收到经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客户内部授信方案、或本级行贷审会审议通过的客户公开授信方案、或客户特别授信方案后,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对客户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进行签批。

   (五)通知与登记。

对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内部或公开、特别授信方案,有权审批人进入CM2006系统进行授信签批或补录,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制通知书,逐级通知开户行。

对客户实行公开授信管理的,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书。

   (六)客户在已审批的公开授信额度内用信时,由开户行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签批。

   (七)授信档案管理。

客户授信资料属于重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客户授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客户、分年度对客户授信资料进行整理,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一般法人客户是指实行企业核算制度,能够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通过CM2006系统流程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

包括:

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从事商业经营并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构成,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核定。

   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商业性流动资金融资的授信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指除商业性流动资金之外的各类融资的授信额度,包括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准政策性业务融资额度和项目融资额度。

专项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政策性融资客户。

单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2、准政策性融资客户。

单纯承担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两项之和计算。

   3、商业性融资客户。

单纯经营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业务,其专项融资短期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为零。

承担基建、技改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将已批准的客户基建、技改项目融资额、非经营性项目融资额确定为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兼营政策性业务的,按其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对兼营准政策性业务的,按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

   对同时兼营政策性和准政策性业务的,按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和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减去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

   承担政策性业务实际需要的融资额度(含存量部分),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根据相关计划文件和评级时点客户既有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两项之和确定。

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客户上年库存情况,参考前三年购销情况和本年购销计划及价格确定。

   (四)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流程。

   开户行向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开户行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等资料录入CM2006系统后上报纸制材料提出申请)→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授信调查(指定一人为“授信专管员”,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经营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通过系统测算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根据相关计划文件、评级时点政策性业务融资余额、当年经营准政策性业务最高融资余额和项目融资余额核定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两项一并纳入CM2006系统流程,连同纸制材料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客户部门初步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对授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进行系统签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书→通知书逐级传递至开户行→开户行客户部门凭通知书登记客户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

   

(一)特殊类客户是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不能通过CM2006系统进行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需要依据特殊办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

包括:

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实行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

   

(二)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方法:

   1、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根据已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含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下同)直接核定。

   2、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

根据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

也可根据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按有关规定折算后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一般情况下,所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新设法人融资客户:

   

(1)商业性客户:

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核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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