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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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8

20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讲义(8)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性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

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

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

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

“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

以前也是这样做的。

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

“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

“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某大学学生张某、李某听到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就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要素。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

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并及时对账和结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我国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工作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是单位会计机构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部牵制制度就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等任何一项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在职会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我们应当掌握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会计制度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只有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才能遵循并坚持会计法律制度,最终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科科长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他们各自的陈述看,他们的陈述理由看似合理,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

由此可以得出:

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重要原因是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只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担任总经理。

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

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

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调查组向县会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通报上述情况。

县财政局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并罚款8.6万元,要求该公司恢复郑某会计职务和会计级别待遇的处理决定。

对林某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书面意见,反馈回组织部门,最后移送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二十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等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单位、人员等必须遵照执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构成会计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把握会计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

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得知该学校“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了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

根据询问所得情况,检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

经过审阅甲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货币资金收付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查明,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小金库”的事实。

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

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评析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在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月,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为24000元。

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

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

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于是,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符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

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地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

业务员说是对方电话通知涨价的,合同价已更改。

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

对方回答:

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

事实真相查清后,会计人员张某向单位负责人做了专题汇报。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的规定。

它包括以下含义: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优势的。

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确实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

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

王某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评析

  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

(1)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凭证,对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的、分散的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经过处理后成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用的会计信息。

(2)监督、控制会计活动。

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制度的规定,从而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有效。

(3)提供记账依据。

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为会计记账提供依据。

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供正确会计信息的关键。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

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质量的重要环节。

  账目核对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会计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目核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予以更正。

对于张某提供的相信能就一定能

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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