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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真题解析行政法

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D

【考点】规章制定程序

【详解】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因此,A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因此B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因此,C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D正确。

【点评】

本题AB两个选项是规章制定程序中经常涉及的考点,并无新意,CD两个考点看似较偏,但是,考生只要理解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即使不了解上述两个条文,也可以答对。

例如,C项的表述明显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的要求,从而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D项的表述则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的权责统一原则,应属正确。

40.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003年9月1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B.因《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C

【考点】行政许可的延续

【详解】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为规章,规定延续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是有效的,而并非是无效,A项错误。

《办法》虽然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承认了规章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延续做出例外规定,因此,该项规定是有效的。

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因此,C项说法正确,D将逾期不做决定视为拒绝延续的说法是错误的。

【点评】

本题CD两个选项的考察较为常规,有难度的是B选项,很多考生会认为《行政许可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法律效力位阶高,而且是新法,应当优先适用,因而错误的认为B项正确。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承认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认可了之前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规和规章可以和其一般规定不一致。

41.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考点】行政行为的撤销

【详解】

行政处罚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的既有权利进行剥夺。

本案中,市建设局在颁发许可后,发现甲公司不符合许可的条件,不应当获得许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自己的违法行为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而且,撤销也只是恢复到合法状态,不是对当事人既有权利的剥夺,因此,不是行政处罚。

A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等情况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B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撤销行政许可,是典型的行政行为的撤销。

C项正确。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作单方强制了解的行政行为。

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D错误。

【点评】

本题的难点在于A选项,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许可的撤销虽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其功能是行政机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因此不是行政处罚。

42.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详解】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依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本题中,A、C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调任情形。

故A、C项不选。

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B项的情形属于聘任制,而不是交流,故B项当选。

依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D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故D项不选。

【点评】本题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常规考察,考生只需要知道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并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即可达答对。

43.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

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行政强制

【详解】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拆除房屋,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拆除决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

C正确,ABD错误。

【点评】

本案中,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这一考点比较常规,考生只要记住目前有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机关即可判断,而镇政府无权做出拆除决定这一考点则较为生僻。

但是,即使考生不了解这一知识点,只要记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便可知镇人民政府一般是不能做出具有处罚性质的行为的。

44.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

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

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

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

【答案】A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因此,A正确,BCD错误。

【点评】

本题,考生只需要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限于申请个人信息,从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申请公共信息不需要身份证明这一原理即可答对。

45.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人有关制度的异同

【详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因此,A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因此,B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因此,C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D错误。

【点评】

本题需要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记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异同,难度较大。

但是,考生如果理解了行政复议第三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知识点,那么即可推断出除了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案件审理之外,其法律地位与申请人没有太多差异,从而答对本题。

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详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是被告。

A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田某仍然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是私车,予以没收,侵犯了田某的所有权,田某与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没收决定存有利害关系,因此田某可以成本案的第三人。

B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点评】

本题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考生只需要记住复议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应当以原机关为被告,也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等行政法反复考察的内容即可答对本题。

47.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与起诉名义

【详解】

《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是他们自己,因此,A错误,B正确。

其二,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可知,法院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原告,因此C项错误。

【点评】

本题中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但是与往年相比,考察的角度发生了一点变化,以前常考察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因此,AB两个选项难度不大。

但本题考察了起诉的理由,考生需要记住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项具有一定的难度。

48.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综合考察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因此,A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可知B项前段部分是正确的。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未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因此,B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可知C项错误,不选;D项正确,当选。

【点评】

本题的特点在于综合性考察,四个选项分别考察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这些考点都属于历年考察的重点,只要考生掌握牢固,不难答对。

49.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

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

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

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C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详解】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所谓的“上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作出赔偿决定,之后被复议维持,应当按照2004年的标准赔偿。

C正确。

【点评】

以往对本知识点的考察,一般考察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点即可,但是本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上年度”的具体含义,难度有所提升。

50.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

【答案】B

【考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

【详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因此,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B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C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D错误。

【点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从2008年开始新增的考点,目前只考察了两年,2008年重点考察了机构设置的程序,从本题来看,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也是考官比较关注的。

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详解】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

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而且,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有明显重大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A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国家以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其制度保障便是行政强制执行。

B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要产生法律上得约束力,首先应当成立并生效,而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认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C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消灭其效力,废止是合法的行为,其引起的损失不引起国家赔偿,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给予国家补偿。

D错误。

【点评】

本题综合考察了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考生需要掌握废止是一项合法的行为,并结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才能准备的理解D项。

81.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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