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防护林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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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防护林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长防林工程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计财处

长防林工程资金是国家为加强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防护林体系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投入的一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好长防林工程资金是我们每一个长防林工程建设者的责任。

长防林工程资金的来源有国家林业局的中央基建资金、中央国债专项资金、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财政厅专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及建设单位的配套资金。

长防林资金作为工程资金,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范围,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第五条指出:

凡用于各种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的整地、种植和幼林的抚育等费用,列为基本建设投资;生产产品以后的成林抚育费用,分别由生产费用、事业费或间伐收入开支。

因此,长防林资金的管理,国家规定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外,其他长防林资金要按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而不能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专项支出”来核算。

长防林资金的计划安排有国债、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

作为国债,我厅颁发了《湖南省林业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该办法的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国债资金的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账务清晰、原始凭证齐全。

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还账、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变相修盖办公楼、职工宿舍、购买小轿车等。

单位之间结算不允许采用现金结算形式。

第十五条:

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

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林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0%。

其他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省林业厅批准的建设方案使用。

第十六条:

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省有关部门确定中央投资与省、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并随计划一同下达。

市、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须先期作好种苗准备、造林具有季节性、完成情况须实地检查验收等特殊要求,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资金拨至市(州)林业局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权归项目建设单位。

造林项目可先预付不超过年度投资40%的资金作为种苗及肥料购置费,其余资金经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市(州)林业局核实后方可报账结算。

对验收不合格的营造林项目,经翌年补植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

其他项目可先预付材料设备购置费,其余建设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州)林业局检查同意后拨款。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经过返工完善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

资金申领按附表要求的程序操作。

市(州)林业局在收到县林业局的资金申请表后,须立即对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项目须于10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债建设项目的月、季报表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工程建设的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有关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和《林业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林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林业国债项目投资情况综合表》。

(注:

省林业厅湘林计(2001)36号文已通知停止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和《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改为报送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基建投资情况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凡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市县,省厅将区别不同情况,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同时追究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上面的几条虽然是对国债提出来的,但对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长防林资金管理同样是适用的。

规定中要求县对市申领工程资金采用“报账制”,省厅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市局可比照世行造林报账办法办理,即报账须由县林业局出具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验收单、费用结算单和资金申领表。

1、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由县林业局作为甲方,造林单位作为乙方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即合同签字生效日到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完成所需的时间。

合同编号,完成的工作量(以亩为单位),树种,工程质量要求,付款金额等,本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在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

本合同书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要求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一份。

2、项目造林(抚育)验收单由承担验收任务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造林单位(指纳入本项目总体设计范围内的某某林场或村组),施工合同号(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在施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编号),验收单编号,工程项目(造林或抚育),树种,施工地点(指施工所在地,如某某县某某林场某某工区等),工程报告期(指本次报账的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完成工作量(按验收时已完成工作量填),验收人意见(包括验收合格的任务量、质量、合格率及造林成活率等),验收日期(指完成工程验收,填制验收单的日期),还要有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要加盖公章。

本单作为报账凭证,同样要求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一份。

3、费用结算单由县林业局根据工程验收单结算填制,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执一份。

内容包括付款单位(指县林业局),结算日期(指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的日期),收款单位(指造林单位),树种(要求与验收单的树种一致),工程验收单编号,施工合同书编号,项目(苗木,整地:

包括清理林木、挖穴、修林道等造林地准备费用,工具材料,幼林抚育等),完工数量,单价,结算金额,制表人、出纳、财务负责人、县林业局负责人签章。

4、资金申领表一式四份,造林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一份,县林业局一份、市林业局两份(财务拨款一份,工程存档一份)。

填写按附表说明。

由于从2001年起,中央长防林国债资金通过财政系统拨付,省财政厅对国债资金拨付以湘财基字(1999)78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一、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

1、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

2、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上级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应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工程进度分次拨付。

二、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2、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

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

4、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5、本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各地要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将上级拨付资金和各种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工程资金及时使用。

对上级拨付的同一批项目资金,在不改变各项目概算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项目之间可以酌情调剂使用(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上级负担的资金尚未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情况,同时,可先行垫付资金,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进度。

四、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32号)的规定,工程预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

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

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5%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五、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国债资金转贷专户”和“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或“国债拨款资金专户”)。

各开户建行应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并于每月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级建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各地市级建行应于每月6日前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国债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汇总报省建行营业部,省建行营业部于每月8日前向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报送全省财政部门国债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级次每月定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

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月7日前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基建处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分析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湘财基[1998]32号)要求,应按季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等报表仍然按照原口径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湘财建[2000]4号文通知自2000年第三季度起停止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改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

六、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负责对我省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提出了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

跨年度的建设工程,在年终要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价款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4、其他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可按双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签定的其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各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种结算方式。

当年度结算的工程价款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时,年终不另清算。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一结算期终了,承包方应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格,编制“已完工程进度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审查机构审查无误后办理结算。

如审查发现问题,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之前,暂缓办理结算。

大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本单位今后有长防林国债资金计划的,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手续申拨资金。

中央下拨的长防林工程资金,不管是国债资金,一般基建资金,还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都是中央对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扶持资金,为此原林业部在《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资金管理中明确指出:

第十八条:

国家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资金扶持,一律按项目投入,按工程管理,根据任务分年度逐级落实到县,并签定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国家扶持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工程项目所必需的种子、苗木、林木管护、作业设计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直接生产建设补助。

检查验收、技术培训、效益观测、资料建档及地方各级长江防护林建设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经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其总额不得超过地方配套资金的3.5%,并从配套资金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不同的资金使用范围,做好预、决算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质量差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视情况中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补助。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们不仅要对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拨的长防林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而且要对各种配套资金进行统一核算。

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一金两费)中予以配套的,应将资金从事业账上拨到基建账户中,会计处理上列借:

“结转自筹基建”,贷:

“银行存款”,年末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

基建账户收到款后列借:

“银行存款”,贷:

“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长防林资金使用过程,要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资金使用在国有林场造林(或国有苗圃育苗)、购设备,产权归国有单位的,应列借:

“其他投资——林木支出”或“设备投资”,年末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要办理竣工交付,增加“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林木资产)或(设备)。

如果是补助乡村造林,产权不归国有单位的,在取得完整合法的付款手续后,列借:

“待核销基建支出——补助群众造林”。

国家林业局下发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林计发[2003]193号文颁发,商财政部同意,全国林业系统执行)对上述核算作了部分修改,即设立“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发生支出时,借:

营造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贷:

现金、银行存款等;年末结转时贷记本科目,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如:

人工造林、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

不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

年末“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无余额。

第二年“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办理交付使用后,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今年10月国家林业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又进行了修改,将原“营造林工程支出”的子科目“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上升为一级科目,准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即将下发)。

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采取预提的方法,凭工程验收竣工单,借记“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

“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1、人工造林是指在采伐迹地、荒山荒地、宜林地、退耕地上人工栽苗或人工直播、插条等方法,进行恢复森林的营林生产作业。

它包括

⑴调查设计:

是指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⑵整地:

是指为更新造林所进行的割带、定点、清理地被物、翻耕、松土、刨穴、排水、砍塔头、翻地、筑埂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⑶植苗:

是指将苗木按规定标准栽入林地的作业发生的费用,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等。

⑷补植:

是指对成活率在规定补植标准以内的造林地上进行补苗作业发生的费用。

⑸幼林抚育:

是指为促进幼林成长壮大所进行的除草、松土、抗旱、防冻、施肥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⑹管理费用:

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2、飞播造林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撒种子进行造林的作业。

它包括

⑴调查设计:

是指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⑵种子费:

是指进行飞播所耗用的林木种子价款,包括种子的运杂费\处理费和合理损耗等费用。

⑶点播补植费:

是指将飞播作业后所发生人工点播和补植费。

⑷租赁费:

是指进行飞播作业所发生的飞机租赁费用。

⑸管理费用:

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3、封山育林是指为禁止进行林木采伐行为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毁坏林木资源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的作业。

它包括

⑴调查设计:

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⑵设置围栏:

是指采取钉桩、铁篱、围墙开沟挖壕等措施设置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的作业费用。

⑶补植:

是指在封山育林区进行人工补植或以林木种子直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补植而发生的割灌、整地以及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等。

⑷设置标牌:

是指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处、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固定标牌的费用。

⑸人工林抚育:

是指对郁闭度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人工成林进行的修枝、清理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⑹天然林抚育:

指为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对天然幼壮林进行的修枝、除荫及割除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⑺管理费用:

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种苗设备设施是指包括种子园苗圃道路、生产作业机械设备购置、种苗生产设施及为提高种子苗木质量而进行的土壤改良等发生的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5、营林道路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林业生产作业,由干线或支线延伸到作业点新建的简易道路支出,包括桥涵、堤坝、工棚、通讯、输电线路等。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6、防火设备设施是指为进行森林防火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和修建的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支出。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7、科技支撑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实验及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8、病虫害防治是指防治森林病虫害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长防林工程,根据财政部2002年颁发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大家可将“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2005年为“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科目)改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其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变。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会计人员。

在日常费用报销时,要以真实合法的发票为凭据,单位领导和经办人都要签名,严禁白纸发票报账。

如果是购买苗木、化肥、农药等物资时,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同样领用出库时,亦要办理领用手续。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我们今天发给大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样本,希望大家好好看一看,它的填制是这样的: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

①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②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③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④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的实际数,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3、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

填列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

5、表中“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日期”按最后批准日期填列。

6、表中收尾工程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决算。

三、大、中型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表:

1、表中“交付使用资产”、“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项目资本”、“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内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

2、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内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列。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按以下的公式计算:

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四、大、中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

2、表中第2栏、第6栏、第7栏和第8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数字相符。

五、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适用于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编制时固定资产部分,要逐项盘点填列;工具、器具和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列。

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主要反映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和财务情况。

比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指标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指标口径填列。

目前,相当多的县长防林资金都是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县林业局承担着管理和组织所属林场和造林的乡、村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工作,如何搞好内部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建议县林业局要设立长江防护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支出备查登记账(参考式样见附表),分项按月结出支出汇总数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相符。

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14条规定,建立造林质量验收操作规程,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施工合格证》、《造林质量合格证》、《抚育管护合格证》、《造林验收合格证》按5:

3:

1:

1比例结付资金。

具体操作如下:

1、造林结束后,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签发《施工合格证》,依据《施工合格证》结付造林总费用的50%。

2、造林当年,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结付造林总费用的30%。

3、第2年,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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