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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桥梁

海珠区环岛新型有轨电车系统(试验段)

正线轨道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桥梁)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型有轨电车正线轨道工程项目经理

1总则

1.0.1为了加强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铁路桥涵工程施

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60km/h及以下

的客货列车共线运行的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

量的验收。

对于其他铁路的桥涵工程,以及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订补

充标准。

1.0.3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

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

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4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

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文明安全

施工。

1.0.5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质量数

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6铁路桥涵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

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7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施工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

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

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

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

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

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

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

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

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9旁站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

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0工序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由必要的技术

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0.11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

认的活动。

2.0.12主控项目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3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4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5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方法。

2.1.16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

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7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

查方法。

2.0.18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9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1.20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21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2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铁路桥涵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

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l.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l.2桥涵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

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

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

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

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

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

工。

3.1.3桥涵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的有关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

的基础上进行;

表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开工报告

2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3

质量责任制

4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5

施工技术标准

6

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

7

地质勘察资料

8

交接桩、施工负责及测量控制网资料

9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批

10

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方单位管理制度

11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12

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设置

13

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桥梁和重要涵洞地基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

应派人参加;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其中,桥梁墩台、梁部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结构实体混凝

土强度,且每墩台、每孔(片)梁按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至少检测一次;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l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

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每座特大桥、大桥、中桥为一个单位工程;

2小桥不超过5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3涵洞不超过10座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4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

位等划分。

3.2.6桥梁、涵洞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6—1和表3.2.6—2的规定。

 

表3.2.6—1桥梁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钻孔桩和挖孔桩沉入桩的下沉沉入桩的制作

模板及支架

不大于20根(节)

6.3.1

6.3.2

钢筋

不大于20根(节)

6.3.3

6.3.4、6.3.5

混凝土

不大于20根(节)

6.3.6、6.3.7

6.3.8、6.3.9

预应力

不大于20根(节)

6.3.10

6.3.11

钢围堰

每个基坑

6.2.1~6.2.4

6.2.5~6.2.7

沉桩

每个基坑

6.4.1~6.4.4

6.4.5、6.4.6

钢围堰

每个基坑

6.2.1~6.2.4

6.2.5-6.2.7

钻孔

每根桩

6.5.1、6.5.2

6.5.3~6.5.6

挖孔

每根桩

6.5.7~6.5.9

6.5.10

钢筋

每根桩

6.5.11

6.5.12、6.5.13

混凝土

每根桩

6.5.14~6.5.19

6.5.20

钢围堰

每个承台

6.2.1~6.2.4

6.2.5~6.2.7

模板及支架

每个承台

6.8.1

6.8.2

钢筋

每个承台

6.8.3

6.8.4

混凝土

每个承台

6.8.5、6.8.6

6.8.7、6.8.8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模板及支架

每个安装段

8.2.1

8.2.2、8.2.3

钢筋

每个安装段

8.2.4

8.2.5

混凝土

每个浇筑段

8.2.6~8.2.8

8.2.9~8.2.11

砌体

每个浇筑段

8.2.12

8.2.13、8.2.14

防水层

每个桥台

8.2.15

8.2.16

台后

填土、锥体

及其

桥台填土

每个桥台

8.3.1~8.3.3

8.3.4

混泥土

每个浇筑段

8.3.5

8.3.6

砌体

每个砌筑段

8.3.7~8.3.9

8.3.10、8.3.11

 

钢筋混凝土简支梁制作

模板及支架

每片梁

9.2.1

9.2.2、9.2.3

钢筋

每片梁

9.2.4

9.2.5、9.2.6

混凝土

每片梁

9.2.7~9.2.9

9.2.10~9.2.12

防水层

每片梁

9.2.13

9.2.14

防水层

每片梁

9.3.19

9.3.20

悬臂浇筑预应力混泥土连续梁(刚构)

模板及支架

每个安装段

10.1.16

10.1.17、10.1.18

钢筋

每个安装段

10.1.19

10.1.20、10.1.21

混凝土

每个浇筑段

10.1.22~10.1.26

10.1.27~10.1.29

预应力

每个施工段

10.1.30、10.1.31

10.1.32、10.1.33

防水层

每孔(联)梁

10.1.34、10.1.35

10.1.36

支座

每孔(联)梁

10.1.37

10.1.38

明桥面和桥梁附属

明桥面和桥梁附属设施

明桥面

每个施工段

18.2.1~18.2.3

18.2.4

人行道、避车台

每座桥

18.3.1~18.3.3

18.3.4~18.3.6

附属设施

每座桥

18.4.1~18.4.4

3.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3.1检验批应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

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全

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3.3.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

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3.3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

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及基础、墩台和梁部等

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按表

3.4.3填写记录。

3.3.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3.5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并按表3.4.5—1~表3.4.5—5填写记录。

3.3.6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

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

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3.3.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

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4桩基础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的施工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4.1节、第5.1节、第6.1节和第7.1节的有关规定。

4.1.2水下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

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9.3.1~第9.3.3条的规定。

4.1.3桩基础施工应根据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编制实施

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细则。

4.1.4混凝土桩(管柱)的起吊、堆放和运输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4.1.5沉入桩、钻孔桩应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试桩,以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和检验桩的承载力,并应具有完整的试桩资料。

4.1.6对发生“假极限”、“吸入”、上浮、下沉现象和射水沉桩必须进行复打。

4.1.7从事桩基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2钢围堰

主控项目

4.2.1钢板桩围堰、双壁钢围堰和吊箱围堰所用材料和围堰的刚度、强度及结构稳定性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检查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施工工艺设计资料;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4.2.2钢板桩围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桩尖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2经过整修或焊接的钢板桩应做锁口通过试验;

3钢板桩接长时,应采取等强度焊接接长,相邻钢板桩接头上下错开2m以上。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测量和检查施工记录。

4.2.3双壁钢围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底面平均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2内外壁板及隔舱板的焊缝,应进行渗透试验;

3上下隔舱板对齐,各相邻水平环形板对齐,上下竖向肋角必须与水平环形板焊牢。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测量、观察和进行渗透试验;监理单位观察和检查测量、试验记录。

4.2.4吊箱围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箱体高程符合设计要求;

2围堰支撑体系应满足吊装整体钢围堰和浇筑封底、承台混凝土整体受力要求;

3吊箱围堰底板、边板和封板的接缝,应有可靠的防漏水措施。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观察和测量;监理单位观察和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2.5钢板桩插打和就位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龙时楔形桩上下口宽度差不应大于桩长2%;

2到达设计高程后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数量:

测量检查。

4.2.6双壁钢围堰拼装和就位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壁钢围堰拼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6—1的规定。

表4.2.6—1双壁钢围堰拼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井箱平面直径

±d/800

尺量检查不少于5处

2

顶平面相对高差

井箱相邻点高差

10mm

尺量检查

全节围堰最大高差

20mm

注:

d为直径,单位为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2双壁钢围堰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6—2的规定。

表4.2.6—2双壁钢围堰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围堰倾斜度

1/50

测量检查

2

围堰顶、底面中心位置

h/50+250mm

3

平面扭角

注:

h为围堰高度,单位为m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4.2.7吊箱围堰拼装及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4.2.7吊箱围堰拼装及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内侧平面尺寸

长、宽

长、宽的1/700

尺量检查每边不少于2处

对角线

对角线的1/500

尺量上、下口

2

围堰中线扭角

测量检查

3

围堰倾斜度

箱体高的1/50

4

围堰做承台外模时,轴线偏位

15m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4.3桩基承台

(Ⅰ)模板及支架

主控项目

4.8.1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

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4.3.2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3.2条的规定。

(Ⅱ)钢筋

4.3.3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5.2.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4.2条和第5.5.1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4.3.4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应符合铁道部现

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5.2.2条、第5.3.2条、第5.4.3条和第5.5.2条的规定。

(Ⅲ)混凝土

主控项目

4.3.5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和施工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6.2.1~第6.2.6条、第6.3.1条、第6.3.2条和第6.4.1~第6.4.3条的规定。

4.3.6桩头与承台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5倍桩径,且不小于250mm;

2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3倍桩径,且不小于500m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4.3.7混凝土施工和表面质量的检验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丁B10424—2003)第6.4.4~第6.4.6条和第6.4.8条的规定。

4.3.8承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承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

检验方法

1

尺寸

±30

尺量长、宽、高各2点

2

顶面高程

±20

测量5点

3

轴线偏位

15

测量纵横各2点

4

前后、左右边缘距设计中心线尺寸

±50

尺量各边2处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5墩台

5.1一般规定

5.1.1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砌体的施工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4.1节、第5.1节、第6.1节和第8.1节的有关规定。

5.1.2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20.1节的有关规定。

5.1.3墩台施工,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设计。

5.1.4墩台施工中应经常检查中线、高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墩台施工完毕,应对全桥中线、高程、跨度贯通测量,并用墨线标出各墩台中心线、支座十字线、梁端线及锚栓孔位置。

5.1.5墩台施工完毕应及时对河道进行疏通清理,做好环境保护。

5.1.6桥台与路堤间过渡段的填筑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14)的有关规定。

5.2墩台

(Ⅰ)模板与支架

主控项目

5.2.1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5.2.2模板及支架的安装和拆除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3.2条的规定。

5.2.3模板及支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3—1、表5.2.3—2、表5.2.3—3的规定。

表5.2.3—1墩台模板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前后、左右距中心线尺寸

±10

测量检查每边不少于2处

2

表面平整度

3

2m靠尺检查不少于5处

3

相邻模板错台

1

尺量检查不少于5处

4

空心墩壁厚

±3

尺量检查不少于5处

5

同一梁端两垫石高差

2

测量检查

6

预埋铁件和预留孔位置

5

纵横两向尺量检查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安装段全部检查。

 

(Ⅱ)钢筋

主控项目

5.2.4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5.2.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4.2条和第5.5.士条规定。

一般项目

5.2.5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应符合铁道部现行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5.2.2条、第5.3.2条、第5.4.3条和第5.5.2条的规定。

(Ⅲ)混凝土

主控项目

5.2.6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和施工的检验必须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l0424—2003)第6.2.1~第6.2.6条、第6.3.1、第6.3.2条和第6.4.1~第6.4.3条的规定。

5.2.7墩台混凝土宜连续浇筑,当分段浇筑时,施工接缝必须

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与混凝土之间接缝,周边应预埋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或其他铁件,埋人与露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间距不应大于直径的20倍。

2混凝土与浆砌片石之间接缝,应预埋片石作榫,片石厚度不小于15cm;安放均匀,片石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5crn;片石与模板的净距不宜小于25cm,且不得与钢筋接触。

片石露出基础面一半。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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