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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业务指南

乐清市企业社会保险费

“五费合征”业务指南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

乐清市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业务指南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常见的主要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五费”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费“五费”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五费。

三、什么是社会保险“五费合征”?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办发〔2008〕107号)规定而制定的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的一种发展模式,即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个统一”的征缴办法,主要内容为:

1、参保登记统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

2、征收机构统一。

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各地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3、缴费基数统一。

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征缴流程统一。

实行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自行计算,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经社保部门核定后由企业代扣,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征缴流程;

5、数据信息统一。

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地税、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总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目标是什么?

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六、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有关社会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乐清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2008〕132号)。

七、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何时实施?

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2009年度起实施。

八、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征缴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并按《乐清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征缴。

九、我市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新模式后单位缴费基数和征收方式有何变化?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后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及其申报方式变化见下表:

新老办法对照表

费种

单位缴费基数

申报方式(单位基数部分)

老办法

新办法

老办法

新办法

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

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

企业按规定自行计算申报

企业按规定自行计算申报

工伤保险费

工资总额

企业按规定自行计算申报

医疗保险费

个人参保基数之和

企业按社保发送地税数申报

失业保险费

个人参保基数之和

企业按社保发送地税数申报

生育保险费

个人参保基数之和

企业按社保发送地税数申报

十、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1、新办企业缴费登记。

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及时到社保部门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五费合征实施前,尚未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单位,由地税部门统一完成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其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有关内容。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其单位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3、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分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正常注销,即用人单位依法终止;二是非正常注销。

(1)正常注销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2)非正常注销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十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哪几部份构成?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

其中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暂未执行。

十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1、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自行计算申报)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五项社保费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2、职工个人缴纳(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应缴费额=缴费人数×定额费额

十三、“五费合征”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1、缴费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按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

3、为确保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对现阶段全员缴费有困难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分步到位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行业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费种和行业的最低申报比例。

十四、过渡期内,五费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分步到位期间,除工伤保险必须统一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市政府根据经济情况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公布执行。

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仍按行业不同分别为100%、50%、35%;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申报比例统一为10%;工伤保险申报率100%。

计算公式: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

2009年分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一栏表

行业

养老保险费(分行业)

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不分行业)

工伤保险费(不分行业)

制造业

1、食品、机械、金属制品、工艺品、服装、电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仪器仪表、家具

35%

10%

100%

2、其他制造业

50%

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

35%

娱乐业、交通运输业

50%

流通业(不含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

100%

计算举例:

例一、A公司系我市电器制造企业,帐证健全,职工人数30人,不考虑个人缴费情况。

2009年1月份工资总额为60000元,工伤保险费核定费率为0.5%,无基数调整项目,2009年2月份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项目

工资总额

最低

申报比例

单位

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养老保险费

60000

35%

21000

13%

2730

医疗保险费

60000

10%

6000

6%

360

失业保险费

60000

10%

6000

2%

120

生育保险费

60000

10%

6000

0.8%

48

工伤保险费

60000

100%

60000

0.5%

300

合计

3558

十五、过渡期内,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如何确定其缴费基数?

按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申报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分行业暂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6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行业暂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20%确定;工伤保险费分行业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确定。

计算公式:

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60%

2、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20%

3、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

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制造业、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为2.5%。

以后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帐证不健全或核定企业分行业分费种缴费基数计算表

费种

缴费基数计算公式

制造业、服务业

商业及其他行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

≥销售(营业)收入×6%×60%

≥销售(营业)收入×2.5%×60%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销售(营业)收入×6%×20%

≥销售(营业)收入×2.5%×20%

工伤保险费

≥销售(营业)收入×6%

≥销售(营业)收入×2.5%

计算举例

例二、B公司系我市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电器制造企业,社会保险费按最低销售工资含量征缴,职工人数30人,不考虑个人缴费情况。

2009年1月份销售收入为50万元,工伤保险费核定费率为0.5%,2009年2月份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最低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表

项目

销售收入

最低销售工资含量

及相应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金额

养老保险费

500000

6%×60%

18000

13%

2340

医疗保险费

500000

6%×20%

6000

6%

360

失业保险费

500000

6%×20%

6000

2%

120

生育保险费

500000

6%×20%

6000

0.8%

48

工伤保险费

500000

6%

30000

0.5%

150

合计

3018

十六、“五费合征”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2、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其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当月工资申报确定。

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十七、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参保基数有何比对关系?

一个年度内,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参保基数之和。

十八、实行五费合征后,缴费单位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增长10%以上,有何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际缴费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前提下,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按10%的增长额按年度结算清缴。

计算举例:

例三、C公司系我市电器制造企业,帐证健全,职工人数30人,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实际缴费额为7200元,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实际已缴费额为9000元,假设该企业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仍为6%,则2009年度向地税机关结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如下: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009年度比2008年度增长幅度=(9000-7200)/7200×100%=25%>10%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009年度结算应退额=9000-7200(1+10%)=1080元

十九、缴费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有哪些可扣除项目?

1、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现参保关系尚在本企业的非在岗职工的计费工资总额,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

3、在外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扣除额:

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工资、补贴等项目,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上有注明参保人员工资的,按其列明的参保工资扣除;未列明参保工资的,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

4、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5、单位中参加今后出台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制度人员的工资,可在申报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二十、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多少?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2%(企业暂不执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职工个人缴费额)为每人每月5元。

3、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4、生育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

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4%、1%、1.6%,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社保部门确定的费率征缴。

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初次缴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暂按0.5%征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权限报批后社会保险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二十一、我市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如何?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分别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

二十二、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申报?

1、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合并申报上月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份。

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2、参保企业必须于每月22日前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月末将核定的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等参保明细信息传送至地税部门。

二十三、缴费单位申报月份存在调整数的,应如何申报?

若参保单位的缴费月份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业务存在调整数的,则参保单位须将调整数与当月正常应缴数进行合并,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调整数是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业务时,如有特殊原因需一次性调减各项社会保险费费款(调减数),或一次性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调增数)等情况产生的应调整数据。

二十四、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缴费单位可采取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

税款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原则上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主管地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二十五、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社保费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主页(www.zjds-)→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普通用户登录→点击“纳税申报”→点击“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对自动显示申报表提示数额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

申报成功后,打印社保费申报表,经签字、盖章后按季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十六、网上申报时,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自动显示申报提示数?

1、申报提示数只针对已在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人员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没有申报提示数。

2、《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提示数是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明细信息自动产生提示信息,仅供参考,缴费单位应根据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申报。

3、单位缴费基数提示数按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显示,各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自行计算,对按规定计算的应缴费额不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进行修改录入。

二十七、如何进行网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查询?

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主页(www.zjds-)→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普通用户登录→“涉税查询”→“税务记查询”→“个人缴费登记信息查询”→选择相应月份、费种点击确定→选择输出为Excel或保存。

二十八、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结算?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管理。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于每年5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多抵少补。

二十九、申报成功后,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款额,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十、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十一、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政策查询网址?

乐清财税网:

 

二○○九年一月十日

 

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3.5%,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按月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门诊统筹。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

70周岁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最长计算20年;超过70周岁的按5年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

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其中门诊统筹3.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

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其中门诊统筹5.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满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门诊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统筹使用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划建: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3.5%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具体比例为:

1.不满45周岁的,按1%划入;

2.45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3%划入;

3.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前的,按2%划入;

4.70周岁以上的,按2.3%划入。

第十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应由门诊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用于下列门诊医疗费:

(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和自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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