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91934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docx

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平安秩序管理制度

平安秩序管理制度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医疗机构是重要的公共场所,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单位。

为实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平安和内部治安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协商、行政或法律程序才能了结的医患争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和医疗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安秩序,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平安,不得破坏医疗机构的财产。

第二章医疗机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以病人为中心,贯彻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医疗、标准、常规、标准,不断进步效劳质量和程度,努力减少、杜绝医疗过失、事故,确保医疗平安。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依法、稳妥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止矛盾激化。

要积极宣传《医疗事故处理趵?

罚?

霉愦缶鸵饺嗽绷私庀喙毓娑ā?

/P>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沟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承受患者或家属投诉,提供咨询效劳,向患者及其家属代表如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第九条当患方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负责接待,并引导患方到医院专门的接待场所,介绍诊疗过程,解释处置争议的程序,告知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权利。

医疗机构接待人员始终要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及时地做好解释、疏导及意外事件的化解工作,依法为其提供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除依法逐级报告外,应当及时与患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商,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失后果扩大,并向患方进展通报、解释。

在接到医疗机构上报的重大医疗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方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接待,介绍和解释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程序。

如患方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方的申请及时进展受理、审查,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进展鉴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或家属代表提供依法解决纠纷的接待场所,患者或者家属代表不得借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损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严密联络,在与患方发生医疗纠纷时,除进展协商解决外,应积极引导患方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接待投诉人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展实时录像和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录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和死者家属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尸体。

逾期不处理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恫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参与医疗纠纷现场处理时,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络。

公安机关进展处理(包括采取强迫措施)时,现场始终应当有医疗机构的人员做宣传疏导工作,保证医患双方对话渠道畅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对保卫、安保人员的教育和,适时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保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患者的生命财产平安。

建立区域医疗机构保卫、安保人员联动机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组织下,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秩序。

第二十条当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的尸检机构进展尸检。

承当尸检任务的机构有进展尸检的义务。

尸检机构在患方申请及尸检结论出来后,应当向患方进展耐心细致的咨询和解释工作。

一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尸检,尸检机构应当向医患双方作出解释。

尸检机构在接待医患双方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尸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尸检过程中,不得私下向医患任何一方透露尸检结论。

第二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应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按时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私下或事先就鉴定结论向医患任何一方表态。

第三章公安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平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平安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报警时,应当及时出警,进展劝阻疏导控制场面,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和医患双方的人身平安。

第二十五条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书写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堵塞交通等行为,现场民-警应协同医疗卫生部门进展劝阻;对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占据办公室及诊疗场所,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现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经教育无效的依法强迫带离现场,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内部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医疗事故的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催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平安保卫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视,经常对医疗机构进展治安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催促医疗机构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平安隐患。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平安防范措施,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进步自防、自卫才能。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各级岗位目的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组织或装备保卫人员,落实必需的保卫经费,装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治安守护和巡逻。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平安隐患。

根据《江苏省医院内部平安技术防范建立标准(试行)》的规定,挂号收费、药房、大型医用设备、放射源、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处、重症监护、新生儿中心(产科)、财务处、医务处、医患沟通部门等要害部门与重点场所建立平安防范监控设施,财务、毒麻药品库房等重大要害部门同时还应当建立报警装置,以确保平安。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严禁非法使用并防止流失。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预防、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加强物资储藏,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内部突发事件,保障广阔患者和医务人员生命财产平安。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

警务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指导并参与处置医疗纠纷和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

第三十四条发生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平安的案件或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秩序管理暂行规定xx-07-0119:

15|#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工程开标工作正常有序进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赋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能,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展交易工程的开标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交易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工程、政府采购工程、综合交易工程和进入交易中心场地施行交易的其他各类专业工程。

建立工程工程是指经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招标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园林绿化、招标代理比选、代建、交通、水利等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并依法委托交易中心施行采购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施行采购并进入交易中心场地交易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工程。

综合交易工程是指未明确法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招标交易工程。

第三条开标工作人员是指在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的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采购人(含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代表。

依法委托交易中心施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开标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开标工作人员须在开标会议开场前二非常钟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做好开标准备。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原那么应派2名以上(含)代理人员到场,做好开标组织工作。

第六条开标工作人员进入开标现场,从事开标相关工作,须佩戴场内工作证,统一穿着场内工作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

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开标活动,工作人员穿着中心统一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证。

第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开标工作人员做好投标文件的签收和投标登记工作。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投标文件的签收工作即告完毕,对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和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工作人员应当拒收,不得进入开标环节。

第八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开标室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第九条招标人参加开标活动迟到的,其行为应载入相应不良记录。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于交易中心,开标时间另行重新安排。

第十条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采购人主持,招标人或采购人应介绍工程名称及参会人员,同时核验各投标人或投标委托人的身份,并由投标人(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或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三章建立工程和综合交易工程

第十一条建立工程工程,开标现场活动由各建立行业(含之江、下沙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综合交易工程,开标现场活动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负责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的递交、签收和开标过程的见证及秩序维护等。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工程,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应携带企业和从业人员IC卡或企业交易证到现场刷卡核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四条招标人按投标文件送达登记时间的逆顺序当众拆封各投标文件,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主要内容,并将相关电子数据导入指定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假设无法将投标人电子数据导入信息系统,招标人与评标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登记确认工作,招标人负责及时将电子光盘移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并将异常情况告知该投标人。

第十六条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在唱标前,招标人应根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企业及人员资格核对表》,公布各投标人的刷卡核验情况。

第十七条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建立工程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流程开标。

第十八条实行网上开标的工程,其操作规程另行规定,同时应遵守以下规那么:

(一)如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回绝接收。

(二)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解密投标文件失败,在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的前提下,投标人可启用纸质投标文件。

(三)网上开标时,应公布各投标人单位名称、报价等投标信息。

第十九条唱标完毕后,投标人如对开标内容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及时提出。

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开标标录”打印后,唱标人、录标人、见证人、投标人参加开标的委托人应分别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开标完毕后,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招标人应及时将投标文件等资料转移至评标室,并按规定摆放。

在投标文件等资料转移完毕前,招标人应派人值守开标室,确保投标人和文件资料隔离。

第四章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可视情到现场监视开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开标活动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持。

开标流程参照本规定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登记时间逆顺序进展,投标文件由开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合规性、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展初审。

第二十五条开标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唱标完毕后,由投标人核对唱标内容和记录结果,并签字确认。

如发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场提出,否那么视为默许同意。

投标人如不派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的,事后不得对开标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记录人按进程对开标现场情况予以详实记录,对开标现场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情况予以客观反映,开标记录由相关人员和监视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开标完毕后,开标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标文件等资料转移至评标室。

非当天评标工程,由开标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封存于评标室保管箱保存。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开标会议期间,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场,不得随意发表议论,自觉将通讯工具调到“静音”档,严禁大声喧哗。

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将其清出会场。

第三十条在交易中心开标活动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交易中心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劝诫、警告,记录不良行为并抄告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一)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进展谩骂、威胁等情形;

(二)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导致开标会议无法顺利进展;

(三)进入开标会议现场不佩戴场内工作证、未穿着工作装;

(四)工作态度差、行为不文明。

(五)其他影响开标会议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