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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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一、岭恫区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件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上门女婿,婚后一直受到女方歧视。

2007年1月,李某某以买香烟为由支走儿子后,用家中的菜刀朝原妻张某脖子砍了几刀,又用刀背朝头砍击,直至脑浆淌出。

此时儿子李某买烟回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就用菜刀背和斧头击打儿子头部,打倒在地后又用菜刀砍击脖子,直至死亡。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董某与其妻刘某某关系不和,在2007年7月两人发生口角,拉扯中董某将刘某某摔到在地,隧持家中菜刀骑在刘某某身上,朝刘面部、头部连砍数刀,致刘某某当场死亡。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其丈夫刘某某与仇某某有娣居关系而心生妒意,而与其外甥史某、工商联保安谢某预谋杀害仇某某。

2003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谢某、史某准备作案工具汽油等物。

陈某指示谢某、史某于当日工商联下班时将仇某某诱骗上出租车,拉至蟀恫区峡门乡二沟村五社陈老四湾杀害并焚尸。

上述三起命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

全国由婚姻家庭矛盾导致的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比例不得而知,但总体情况告诉我们为数不少,且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

2007年2月初,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了应引起公众注意的刑事犯罪领域五个新动向。

“首先是在现行命案中,因为家庭、婚姻等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比较突出,这些家庭内部纠纷因为调解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进而演变成命案,引发杀人案件增多,而且此类犯罪很容易造成多人伤亡。

二、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

婚姻家庭矛盾的产生,不仅有家庭内部的原因,还有着社会的原因。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主要是中国传统风俗观念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重男轻女”、“倒插门”等落后的观念引发的一些隐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而当事人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导致了一些矛盾纠纷不能被及时发现,错过调解时机,进而发展成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如上述案例一,李某某是上门到张家的“倒插门”女婿,作为上门女婿就有自卑心理,其婚后一直受到张家的歧视,无法获得男人应有的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李某某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无处宣泄心理压力,造成李某某心理上严重的扭曲,仇视女方家人,对生活丧失信心,从而自暴自弃杀妻杀子,走上了不归路。

案例二中,董某与其妻刘某某婚后关系不和,董某经常因一些琐事无故殴打刘某某,而刘某某受传统观念影响,把自己定位于依附男性的从属地位,一再忍受,没有积极寻求外界帮助,采取正确途径处理矛盾,最终导致命案的发生。

(二)社会原因

第一,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开始寻求一些新鲜、刺激的东西,同时各种不良信息文化传媒、舆论导向均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准则。

俗话说:

“饱暖思淫欲”,不少人沉迷于“吃、喝、嫖、赌”,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弃配偶、子女、父母的感受于不顾,弃维护家庭和睦美满的责任于不顾,大搞婚外情、一夜情、“包二奶”,追求个人享受,严重亵渎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思想观念和道德准则,导致家庭不稳定,矛盾不可避免的激化。

上述案例三中,陈某就是因其丈夫刘某某与仇某某有妹居关系而心生妒意,而与史某、谢某杀害了仇某某。

第二,社会调解机制的不健全和调解功能的缺失。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婚姻家庭矛盾属于“家丑不可外扬”,具有隐私性。

一方面,当时人不愿意将婚姻家庭矛盾公诸于世,引入外部力量介入调解处理,另一方面,社会调解力量基本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介入,往往是等到事态恶化被动地介入调解处理,却往往为时已晚。

同时,我国虽有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可以进行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但并未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调解机制,其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预防性、主动性、机制性、多样性、有效性有很大不足,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除了劝解平息一下外,对根本矛盾的解决,往往也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从根本上阻止不了悲剧的发生。

而且,有些基层干部、调解人员作风不扎实,素质低,对矛盾纠纷重视不够,不能经常深入居民家中,排查矛盾,且缺乏有效调解办法。

(三)家庭原因

第一,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不够高,文化素质低,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尤以农村为甚。

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中,大多数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导致个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遇到婚姻挫折、家庭矛盾,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易走极端,不计后果,采用极端暴力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案例三中,陈某如果能采取正确的途径处理矛盾,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至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二,家庭成员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与他人交流,或是性格暴躁,不易控制情绪,主要是男性。

一旦达到忍耐极限,很容易采取过激行为。

尤其在农村,文盲半文盲还大量存在,这些人往往自制能力差,发生矛盾时很容易走向极端。

如案例一中的李某某,本身作为上门女婿就心有自卑,而在婚后受到歧视,得不到尊重,却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宣泄压力,导致心理扭曲,最终采取过激行为。

第三,家庭成员之间缺乏调解和处理矛盾的能力。

婚姻双方不能从维护家庭团结和睦大局出发,时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信任与包容以及亲情与关爱,使家庭暴力不断滋生,最终导致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案例二中,董某就是时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不能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对妻子不够关爱,时常大打出手,最终上演杀妻的悲剧。

(四)法治建设与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原因

第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但在婚姻家庭及两性领域相对还不完善。

尤其在当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婚外情、“包二奶”、事实婚姻以及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立法仍不完善,有很大局限性。

第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滞后。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暴露后,不能为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服务,把矛盾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程序,使其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制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缺少法律知识,不知法、懂法、守法,不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在道德无力约束的情况下,冒法律之大不趣,孤注一掷,走上极端暴力解决的不归路,而法律应有的威慑和保护作用却不能有效实现。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时人就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由于自己的“法盲”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三、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家庭

第一,净化媒介传播中的不良信息,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倡导良好风气和高尚道德,努力实现社会风气良性循环。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社会媒介传播信息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使人们以拥有美德为荣,以摒弃美德为耻。

第二,加强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逐步根除传统的封建落后的婚姻家庭观念、两性观念,提高抵御外来不良思想行为影响的能力,使家庭成员树立互敬互爱、互信互容的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积极承担维护家庭和睦美满的责任,严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激活亲情、爱情的原始动力,让拥有的婚姻更加美好,家庭更为团结、和谐。

第三,加大对广大群众尤其是潜在的易于爆发矛盾纠纷的家庭成员的心理辅导与宽慰,提高他们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抗压、抗打击的心理素质,使其面对困境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纠纷,不至对生活丧失信心,被仇恨冲昏头脑,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其面对矛盾烦恼,不至束手无策,进而走向极端。

(二)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社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调解功能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调解机构,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能够充分发挥预防性、主动性、机制性、多样性、有效性的调解机制,改革和完善妇联、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等与婚姻家庭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的调解功能的架构,依托它们处于第一线容易掌握婚姻家庭矛盾的有利地位,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力争把婚姻家庭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矛盾升级和矛盾激化,更不能让其酿成血案。

第二,建立以形成多种心理宣泄和求助途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制,为群众提供服务帮助。

比如设立婚姻家庭服务热线,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热线,当人们的婚姻家庭亮起红灯或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去倾诉、去寻求帮助,避免面对矛盾时的束手无策,防止因婚姻家庭矛盾出现心理疾病,使其尽快摆脱烦恼与困境,走出误区,使矛盾化解于萌芽时,避免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又比如必要时在上述部门设立为弱势男性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为诸如“倒插门”一类的男性提供解决家庭矛盾纠纷的心理辅导与方法帮助。

第三,加大亲属之间、邻里之间互助互爱的宣传教育力度,依托亲友、邻里便于及时发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以及亲友的规劝更能让当事人接受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亲友、邻里的引导、调解作用,做好预防工作,使家庭矛盾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解决,避免和制止其升级,进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加强法治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一,完善有关婚姻家庭领域、两性领域的立法,将新时期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婚外情、“包二奶”、事实婚姻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纳入法律调解的范畴,使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时能够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重视婚姻家庭矛盾,主动深入了解、排查矛盾纠纷,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对调解难度较大,或者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婚姻家庭矛盾,要积极为当事人架起使用法律解决矛盾的桥梁,把矛盾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程序,使其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群众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其自觉、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走极端,不以身试法,实现道德调解、社会调解、法律调解三者有机统一共同发挥作用的调解网络。

第四,加大司法机关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家庭和谐,着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力保障人权,实现感化、教育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法律保护、引导、预测、教育、震慑的作用。

(作者:

--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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