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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管理标准

TL-GL-QB06-5-91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劳动力管理办法及招收新工人,工人的调转等事宜,适用于工厂全部职工(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

1总则:

工厂及调配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通信信号总公司及省、市劳动部门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规定,不断挖掘劳动潜力,严密生产组织,科学合理地组织劳动,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为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创造条件,确保企业以经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2招收新工人

2、1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新工人招收指标和招工条件,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呈报审批手续,并负责新工人的考核,择优录用工作。

2、2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学校分配的毕业生等均按录用办理。

2、3新工人入厂手续必须齐全,自备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交人力资源部,并填写《工人履历表》、人事卡片,经审核后办理职工工作证,医疗证,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粮食关系和户口等手续。

2、4协调有关单位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生产知识、厂史、厂规等教育。

2、5招收的新工人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分配方案,厂长批准。

各单位接到“人事命令”后,开始考勤,计算工资,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并必须按“人事命令”中写明的工种安排新工人的工作,不得随意变动。

2、6凡招收录用的新工人、学徒工必须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发现有严重慢性疾病,不适于工厂工作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报厂长批准,予以辞退。

2、7招收工人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合同期满后,要根据生产需要办理续签或辞退手续。

2、8招收录用的学徒工、熟练工按下列规定从事学徒。

2、8、1单位要指派有一定技术理论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工人为师傅,要签订师徒合同。

并应经常检查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和改师徒合同,由单位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改变并及时另派师傅和签订新的师徒合同。

2、8、2学徒、熟练工在学徒、熟练期间必须签订的合同要求和应知会标准,执行师徒合同,如不执行师徒合同,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者,应延期转正或给予行政处分。

2、8、3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熟练期间因病或非工伤连续停学六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停发生活费,停学超过一年者即行辞退。

2、8、4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熟练期间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工种。

如生产、工作需要或身体患病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改变工种时,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批准,对于因病改变工种的应由工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部批准;对于重要岗位的工种变更,需由人力资源部申报厂长批准。

除此之外各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工种或先变后报工种。

2、8、5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熟练期满时,由工厂教育中心和所在单位,按《工人应知会》的标准,进行理论和实作的考核及鉴定,合格者人力资源部给予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延长学徒期三至六个月。

2、9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含计划外用工)按工厂《厂内经济合同管理标准》有关规定办理。

3工人的调转

3、1工人要求调出厂应以生产(工作)能脱离开的职工为主,一时脱离不开的视情况缓办,创造条件后再办。

对青年工人调动要严格掌握,发保证工人队伍的稳定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2要求单调来厂的工人,按工厂职代会通过的《职工调转办法》的规定,在有自然减员指标时,严格掌握执行。

3、3要全面了解调入职工的现实表现,技术水平和身体状况对对调和单调来厂的工人,手续必须齐全,自备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交人力资源部,并填写《工人履历表》,人事卡片,办理职工工作证,社会保险关系,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分配电缆生产工种。

对不服从分配和试工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处理。

3、4遇有援外劳务任务,人力资源部按上级要求给各有关单位下达指标,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按条件提出名单,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报厂长批准执行。

4厂内工人调动

4、1工厂按照总公司批准的劳动计划,合理使用劳动力,劳动力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生产任务和各单位核准的定员,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平衡和调配。

4、2因生产任务增加或个别工种短缺,应先在本单位内部挖潜调剂解决,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单位应提出建议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厂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调配,下达“人事通知”。

4、3工厂平衡抽调劳动力时,应考虑有关单位现有各工种人员的配备情况,各单位对工厂下达的抽调任务应本着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积极配合,按“人事通知”执行。

4、4各单位的各工种工人按定员编制平衡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保证生产一线岗位的人员配备,不得随意调动。

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可在同职名的工种范围内进行调动,但不同职名工种的工人调动,必须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厂长批准后下达变更工种的“人事通知”做到职岗相符。

4、5工班长聘用的变更,各单位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6因生产、工作需要抽调工人助勤,借调或从事非生产活动时,脱产不满一个月的,使用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厂长批准后,履行借调手续。

超过一个月的,要下达“人事通知”。

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原单位,不得借故拖延留用。

4、7根据工厂工人培训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工人培训任务由人力资源部和有关单位按培训条件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

到厂外各类学校在职学习的工人,均需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外出学习手续。

4、8各单位不得将老、弱、病、残人中当成包袱,经易列入编外,并借故推到工厂,应妥善安排其能够担当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4、9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办完退休手续。

4、10对调出、调入工人的思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共同负责,调出、调入单位领导要说明调动的原因和调往单位的工作情况,被调动的工人应服从工厂的统计调配。

对个别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者原单位要进行说服教育,对教育无效,在限期内仍不报到者,根据其情节停发工资(不予补发),按旷工处理和必要的行政处分,以保证调配工作正常进行。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纳入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

干部管理标准

TL-GL-QB06-6-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通号总公司《铁路企业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工厂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工厂管理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暂行条例》和具体规则。

第三条工厂所属各科室、车间、队、校、所、公司的人事工作由工厂统一领导,对工厂管理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对公司所管干部代管。

第二章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工帮所属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成员,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由班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部门以及人事部门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和尊重厂长和主管副厂长领导的意见,然后由书记同厂长交换意见,再召开党委和厂务会进行讨论,意见一致后,由厂长任免。

第五条对“三总师”副职及厂长助理。

人事科长、资产财务部长、监察科长、审计科长、检验科长的任用,按有关规定报公司审核备案后,由厂长聘任。

对一般干部由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依据工厂核定的岗位数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选,报厂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国家和铁道部及总公司颁发的各系列《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

第七条工厂所设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为常设机构,按照评审权限负责对工厂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委会成员由经营者聘任,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工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厂的专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进行科学设岗。

工厂经营者必须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按照岗位定员进行聘任,并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党群工作人员的任用

第九条工厂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共青团的领导成员,分别依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

其候选人及选举结果,分别报总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审批。

选任的专职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或调整,确需调动或调整的,由总公司、工厂指定或委任人员代理其职务,并报总公司审校备案,待代表会召开时,再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非选任的党群工作人员,可采取委任的方式任命。

第五章吸收录用

第十一条工厂所属各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吸收录用必须具备组部、人事部关于吸收录用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按一定的程序,在编制定员以内(包括自然减员)进行,优先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对吸收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应届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仍按见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对确需从工人中录用的,必须坚持《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从“五大”毕业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并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聘用合同任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对各部门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成员的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按“考核制度”(附件一)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存入酚档案,并作为实施升降,奖惩和培训的依据。

第七章回避

第十四条工厂各级干部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凡涉及到夫妻、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都要实行回避,涉及到其它三代血亲和姻亲关系的,有条件的也要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工厂厂级领导的子女、本末配偶、任命本厂副科长以上及相当领导职务时,须事先经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按管理权限任用。

第八章调配流动

第十六条工厂管理人员要求调转、辞职等,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本人不辞而别的,按自动离职对待。

第九章待遇

第十七条工厂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责酬相符的原则,担任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免职、解聘或辞职后,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

其工资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章奖惩

第十八条工厂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退休退职

第十九条工厂管理人员凡已到退休(离休)年龄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留任者外,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离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办完手续。

凡未通过延长退休(离休)年龄的,均应及时办理退休(离休)。

第二十条工厂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不满15年,或丧失工作能力,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职办理。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包括以下三个附件:

附件一、干部考核制度

附件二、干部考核卡片

附件三、干部德才测评表

附件一

干部考核制度

为了适应改革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进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并把改革干部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根据《铁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试行办法(草案)》的规定,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定期考核干部的制度。

一、目的要求

干部考核是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做好干部基础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项重要措施;是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全面评价干部是非功过;也是对干部进行公开民主评议,打破长期以来干部工作的神秘化和封闭,半封闭状态,使干部工作向民主化,科学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考核评议干部,必须支持以确保和促进实现“四化”的需要为目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要求。

强调以事实为依据,着重看干部在实践中组织领导,解决问题,开创新局面的工作实绩,避免单凭想象,主观臆断,力求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必须坚持以有利于广大党员和广大职工对干部进行监督的群众观点,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言行真正置于广大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促进广大干部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做到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当好人民公仆,必须坚持以有利于我们按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四化”的方针,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去正确认别人才,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

总之,建立干部考核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步骤。

二、考核范围

凡是本厂副科级以上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均属于考核的范围之列。

三、考核标准

考核干部应坚持党性原则,严格按照职务条件,现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内容,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是职务条件的具体化,着重从各级各类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规定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

1、德:

是考核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

主要看是否坚决拥护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党性强、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章守纪、热爱祖国、热爱工厂、热爱工作、努力为四化贡献力量。

2、能:

是考核干部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和文化程度,既看文凭,也看水平。

是否具备胜任现职的能力。

3、勤:

是考核干部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事业心。

侧重看是否尽职尽责,大胆管理,取于负责,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否能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解决问题,为基层、为生产、为群众服务。

4、绩:

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

主要看完成任务的情况,看产量、质量利润完成情况,对社会主义建设直接或间接所做的贡献。

四、方法、步骤

考核干部要广泛走群众路线,进行民主评议,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作法是:

每年末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干部本人填写《干部考核卡片》(附件二)认真总结一年的工作,然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和工会按一定的测评内容,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组织干部所在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测评答卷,最后按干部分管范围,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组织部结合日常考核分别负责综合整理,写出考核评语,由主管厂领导找本人谈话。

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或问题,指明努力方向,同时考核对象本人在《干部考核卡片》(附件二)“本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实施升降,奖惩和培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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