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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青采竞谈(服务)201-013

采购人:

乌兰县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年12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乌兰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乌兰县民政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乌兰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青采竞谈(服务)201-013号)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青采竞谈(服务)201-013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34.5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各包要求

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满足本次谈判要求;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公告发布时间

201年12月1日

招标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年12月2日至201年12月5日

上午:

00时至12:

00时,下午14:

30时至1:

00时(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三榆山水文园1号楼201室)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1-322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现场购买需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及投标方式

现场提交,不接受邮寄。

谈判时间

201年12月12日上午0:

30(北京时间)

提交首次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年12月12日上午0:

3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徽泰大酒店2楼会议室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野生动物园十字路口处)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

乌兰县民政局

联系人:

马先生

联系电话:

0-2430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三榆山水文园1号楼2单元201室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1-322

谈判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小写:

10000.00元

收款单位: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五四大街支行

银行账号:

200013000004

缴费时间:

竞谈文件递交截止期前一工作日(201年12月11日1:

00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缴费方式

1、谈判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或转账的形式提交;

2、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3、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竞谈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

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统一使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制页码,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

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电子文档采盘制作,电子文档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件(必须是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格式。

4、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竞谈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竞谈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供应商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3、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竞谈文件密封袋用“于201年12月12日0:

3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5、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答疑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

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其他事项

本项目公告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乌兰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0-2430

青海青采招投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年12月1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乌兰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谈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1条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供应商营业执照内须包含养老服务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3.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竞谈文件说明

4.竞谈文件的构成

4.1竞谈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采购项目合同书

(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谈判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谈判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5.谈判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谈判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谈判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

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投标报价及币种

.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投标报价必须包括:

本次采购服务的所有费用。

.2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

转账、电汇(不接受现金),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专用账户,汇单附言栏内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并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开始之日起0日历天

11.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谈判函

(3)投标报价一览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2)投标保证金

(13)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

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供应商须提交一式三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统一使4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同时递交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份。

12.2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3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并按要求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的名称等。

13.2电子标书盘)单独放入信封袋中,加贴封签,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在供应商签到时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3.3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于201年12月12日上午0:

30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3.4商未按第12.1-12.2条要求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3.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1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4.1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五、谈判过程

15.谈判过程

15.1代理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

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5.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5.4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谈判程序及方法

1.谈判小组

1.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3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谈判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1.5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谈判程序

1.1进入谈判阶段后,谈判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响应文件在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2.1实质性偏离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

(1)-(1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服务期、谈判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非实质性偏离指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2.3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谈判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结果。

1.2.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5经谈判确定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投标报价、业绩、企业综合实力、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资金筹措能力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及服务情况。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注: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评审办法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谈判前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及符合性进行审查,有不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2评审标准:

具体资格性审查细则: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法人资格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商业信誉

201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履行合同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税收及社保

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

违纪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谈判保证金

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间。

2

服务期限

所提供服务的期限为1年

采购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

签字及盖章要求

按照谈判文件格式中的要求签字、盖章。

谈判报价

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采购控制预算额度或者低于成本的报价。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0.成交通知

2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1.签订合同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谈判活动终止

22.终止情形

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2.2终止谈判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3.处罚情形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向谈判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

青采竞谈(服务)201-013号

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人):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乌兰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青采竞谈(服务)201-002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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