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9697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docx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汇编

新提拔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讲稿摘要

2014年8月22日

 

第一部分:

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简要介绍

一、教育法律有哪些?

(一)一部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教育法律有7+1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教育部网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也放到“教育法律”中。

(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教育法律体系

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从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律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二是教育基本法(1部)

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下面将要作重点介绍。

三是单行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

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6部:

简称为《学位条例》(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是教育行政法规

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

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是教育规章

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

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

 

第二部分

结合解读《张家港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单位)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意见(试行)》,谈谈对依法治校的认识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依法治校的紧迫性。

2003年,发布《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

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

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的重要性。

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014年第5期《人民教育》,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指出:

“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规范参与的格局。

——依法治校的主要任务。

7个方面的目标任务:

1.健全学校制度体系。

①学校章程;②制度完善、清理、汇编。

2.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①民主决策(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职校民校理事会或董事会);②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③家长委员会;④社会参与机制。

3.形成公正法治环境。

①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课程标准、规范招生、师德);②尊重和保护师生权利;③信息公开。

4.健全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①设立学校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②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营造学校法治文化。

①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任前考察);②教师法制培训;③丰富学生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

6.加强依法治校考评。

①领导述法;②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对学校出台的重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评估;③突出依法治校考核在学校进行综合评估中的作用。

袁贵仁:

“教育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正在研究制定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形成依法办学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7.转变政府职能。

①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②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行政指导、行政处罚、问责机制、申诉制度等);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二)依据

3.2011年7月印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规定: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4.2012年11月,教育部颁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其中的22条明确:

“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包括教育局内设机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直属单位正副职,中小学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社区教育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凡提拔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人员,在正式任职前均需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考试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请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参加培训、考试。

上述两条款为概念界定与特殊情况说明。

第二条明确哪些人属于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对象。

这些对象与教育局任命权限基本保持一致。

党内职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提拔”表明平调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测试,进一步明确对象的范围;“正式任职前”,领导干部考察、谈话后发文任命,多有试用期一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培训、测试的时间段。

这个概念界定,说明教育系统所有新提拔人员都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测试,没有特例,显示了这项工作的覆盖面之全面。

第三条后半部分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正式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每年由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

试卷命题、阅卷等考试组织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完成。

明确培训、测试工作实施主体。

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这项工作的实施频率(“每年”)。

第五条培训、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教育基本法律知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教育基本法律知识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培训、考试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每年度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内容将侧重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并提前告知参训人员。

培训、考试内容。

基本内容是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教育基本法律知识。

最后一段,说明培训、考试的具体内容每个年度不会完全相同。

“若干部”基本在3-5部。

今年的培训、测试内容定为《教育法》、《教师法》这2部法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1部规章。

第六条考试采取限时、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试卷满分为100分。

考试成绩分“优秀”(85分以上)、“合格”(84-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等三档。

考试方式及考试成绩。

“限时”,一般为1小时。

颁发的证书上将注明“优秀”或是“合格”。

“不合格”的,没有证书。

第七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视情予以延长试用期或撤销任职资格处理。

考试“不合格”处理办法及结果运用。

补考限定为“一次”,补考安排在试用期内(第一年)进行,考试方式等不变,但考题有变化。

“视情”,综合看参考者的试卷分值、参考的认真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延长试用期还是别的方式。

第八条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须遵守相关纪律。

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不得任用其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

考试纪律要求及处理办法。

前述第六条明确考试方式为“限时、闭卷、笔试”,此外,不夹带任何资料,不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考场,独立答题,这些都是基本的考试纪律。

考试时将由教育局专门负责监察工作的同志全程监考(拟安排2人监考),请严格按照要求参加考试,树立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如有违反,处理办法是“不得任用其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这样的处理显然比第七条补考“不合格”的处理要严厉得多,对个人发展带来的影响也将更为深远。

第九条考试成绩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参加考试人员。

同时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处理办法。

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实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都持有法律测试合格证书上岗的目标。

这对于提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确意见施行的时间起点。

这份意见属于试行,今后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部分

对法律知识考试有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考试时间

初定10月份,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二、关于考试题型及分值

5种题型及分值的基本情况如下:

1.填空题,20分左右;

2.判断题,20分左右;

3.单项选择题,20分左右;

多项选择题,10分左右;

4.简答题,20分左右;

以上共90分,其中绝大多数题目在题库中。

5.论述题,10分左右(内容在培训范围内,不提供题库)。

三、关于考试题库

题库分两部分内容:

一是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公共知识;

二是2部教育法律(《教育法》、《教师法》)、1部教育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教育法》的有关内容

一、《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

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

《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二、《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1.《教育法》为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这无疑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使一系列法律措施,特别是教育投入措施得以落实,极大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法》为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教育方针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确定下来,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3.《教育法》为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过去,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权利意识都很淡薄。

在教育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下,教育关系主体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了法律规定。

并对侵犯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2014年第5期《人民教育》,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出:

“推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4部法律一揽子修订工作。

  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全文共10章84条,涉及面广,内容丰富,重点讲两个方面: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作了法律现定。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市场环境所提供的创业机会是客观的,但还必须具备自身的创业优势,才能使我们的创业项目成为可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所具有的优势在于:

   

(二)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1.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九年制义务教育。

个别地方在探索12年制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主要形式有:

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注意与社区教育的区别。

我们大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但我们也不乏缺少潮流时尚的理念,没有哪个女生是不喜欢琳琅满目的小饰品,珠光宝气、穿金戴银便是时尚的时代早已被推出轨道,简洁、个性化的饰品成为现代时尚女性的钟爱。

因此饰品这一行总是吸引很多投资者的目光。

然而我们女生更注重的是感性消费,我们的消费欲望往往建立在潮流、时尚和产品的新颖性上,所以要想在饰品行业有立足之地,又尚未具备雄厚的资金条件的话,就有必要与传统首饰区别开来,自制饰品就是近一两年来沿海城市最新流行的一种。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

目前,我国设立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有: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等。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们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学的知识总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缺乏在商业统计、会计,理财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也无法把自己的创意准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缺少个性化的信息传递。

对目标市场和竞争对手情况缺乏了解,分析时采用的数据经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等。

这些都反映出我们大学生创业知识的缺乏;   学业证书有很多种,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从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

学历包括小学学历、初中学历、高中学历、中专学历、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

(二)上海的人口环境对饰品消费的影响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6.扫除文盲制度。

1994年1月,张家港市被国家教委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市”称号。

400-500元1326%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虽然调查显示我们的创意计划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各种如“漂亮女生”和“碧芝”等连锁饰品店在不久的将来将对我们的创意小屋会产生很大的威胁。

  8.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教育法》第七章对筹措教育经费体制作出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即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在这一框架中,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⑵城乡教育费附加。

⑶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等收入。

⑷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

⑸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融资。

⑹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⑺收取学杂费。

(估计有一定程度的修改)

(三)DIY手工艺品的“自助化” 

精明的商家不失时机地打出“自己的饰品自己做”、“DIY(DoItYourself)饰品、真我个性”的广告,推出“自制饰品”服务,吸引了不少喜欢标新立异、走在潮流前端的年轻女孩,成为上海的时尚消费市场。

其市场现状特点具体表现为:

  四、《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0、如果学校开设一家DIY手工艺制品店,你希望_____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10、如果学校开设一家DIY手工艺制品店,你希望_____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