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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舆情管理及启示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状况分析

网络舆情治理应包括:

网络舆情监测与分析、管理与控制、应对与处理等内容。

其中,网络舆情管理和控制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和难点所在,因此,下文以网络舆情的管理和控制为主题来分析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状况。

一、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经过长期的探索,国外网络舆情的管理和控制逐渐形成了五种基本手段和方法:

行政性机构管理;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

目前来看,每一种管理方法在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同时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1)行政性机构管理。

各国纷纷将网络舆论管理纳入原有的广播、电视或信息管理体系之下,扩展现有管理机构的职能或成立新的网络管理机构,以制定行政性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和规定的实施、许可证管理等行政的方式和力量进行网络舆情管理。

这也使网络的行政管理受到各国原有广播电视等管理惯例的影响。

在美国,传统电子传播领域,包括广电、电信等,全部隶属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理,网络产生之后,自然也归属于FCC管理之下。

在法国,CST(leConseilSuperieurdelaTelematique)通过检索终端———Minitel系统管理网络舆情,确保网络舆情与法国电信签订的合同内容相符。

新加坡主要由广播局SBA(theSingaporeBroadcastingAu-thority)管理网络舆情的内容,实施执照分类制度,内容事后审查等。

特别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

为加强政府层面的管理,澳联邦政府将广播管制局和电信管制局合并,于2005年7月1日成立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负责整个澳大利亚的互联网管理工作,并在首都堪培拉、墨尔本和悉尼设有办事处,组成了管理委员会,已有690人的管理队伍。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做出的这一决策,使广播电视和电信、互联网管理结合在一起,更加有利于高效管理,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欢迎。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但不应是绝对的自由平台,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

所以,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监管。

在墨尔本,已着手对手机短信、网络传播中的违法内容加强管理,不留死角。

同时,因网络舆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等问题,因此还有一些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网络舆情的检测、控制和管理。

如么美国根据《爱国者法案》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中情局等都有权对公民上网信息、电子邮件等进行监视。

(2)政府立法管理。

在法治社会,通过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成为互联网管理最根本性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并且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看,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在于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确政府、服务商、网民等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保证言论自由和网络舆情管理之间的矛盾关系。

大多数国家在保证社会利益的原则下对网络言行、舆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立法保护和限制。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代表性的法律包括《电信法》、《互联网免税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30多部。

“9·11”事件后,就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加强立法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重点是对上网行为和网上内容进行监控和管理。

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

在谷歌公司2010年4月20日曝光的全球要求进行网络内容审查的政府名单中,美国位居前列,这也印证了法律所发挥的效力。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澳大利亚有关涉及互联网管理内容的法规及标准由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行业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制定。

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赌博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

网络实名制管理在澳大利亚得到社会舆情和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要求,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周岁,并用真实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上网必须由其监护人与网络公司签订合同。

这样增加了人们在使用网络时的信用,更利于自律和别人的监督。

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行互联网强制过滤计划,防范网络不良信息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经济利益的威胁。

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与各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要求他们不得传播垃圾邮件、淫秽色情信息、暴力内容以及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等,并向他们提供过滤软件。

出现传播违法内容问题时,传播和媒体管理局可根据协议,要求网络服务商关闭受感染的服务器。

同时,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设有专门的举报投诉热线,接报24小时内就会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投诉方做出回复。

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全国有22万多人通过这一方式举报了2800多万封垃圾邮件。

同时,开展网上执法,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与警方密切配合,共同严格查处网络各种违法行为。

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警署负责网上执法,并设有专门的互联网监控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情况实施监控,特别是监控针对儿童的网上色情信息。

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也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

  

俄罗斯信息部2006年1月也根据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出台了有关法令,决定对上网行为实施监控,要求本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安装网络监控设备,为联邦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设置网络监控后门。

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

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近年来,韩国还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

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刑罚或罚款。

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韩国目前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网络视频和游戏网站等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网络日志)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

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

 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所谓煽动性行为是指煽动新加坡不同族群之间相互仇视和敌对,初犯者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高达3年的监禁。

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

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

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

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法律在有力地监督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各方的一些自主权。

(3)技术手段控制。

技术的问题要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

有效的技术控制手段是行政管理和网络管理有效的基础。

目前网络舆情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级与过滤。

分级制度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防止网络色情舆情的办法。

将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

最常见的是设置过滤词,通过过滤词的设置阻挡有关内容的进入。

例如,最近,英国“科波拉软件公司”开发出一套舆情分析软件,1秒钟能阅读10篇文章,能够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发表文章所持的基本观点,可以帮助政府和一些大公司全面了解公众舆情对他们的看法。

目前国外主要有五大商业性网络舆情检测系统,它们目前主要是为企业服务的,但同样可以为政府服务。

同时无论为谁服务,在技术上都是大致相同的。

下面介绍一下这五大技术系统。

1、Buzzlogic。

它是一家基于数据分析技术从事网络广告制作、网络舆情分析、市场营销推广以及企业公关策划的公司,其提供的“BuzzLogicInsights”服务通过对博客进行高时效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舆情动态分析,为营销人员提供产品反馈意见、品牌认知度情况;为公关人员提供与知名博客建立关系、发现并跟踪新舆情的服务;帮助企业发现、吸引以及评估行业影响力,了解消费者需求,以改进服务。

2、Nielsen。

尼尔森公司是全球性的信息和媒体公司,它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全面的媒介资讯,是出版界,展览界和报纸界公认的品牌。

其提供的“BuzzMetrics”服务,在全球口碑测量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它在结合经验、数据、技术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对在线言论及传播行为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微软、福特、诺基亚、宝洁、索尼等全球知名企业,中国舆情网-舆情必修课以增强企业在产品、市场、营销方面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增长。

3、ReputationDefender。

众所周知,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隐私的概念,博客、微博、论坛以及社会媒体的扩散创造了一个全球进行交流信息的空间。

互联网的增长、网络的特性、现实的状况使得管理网络声誉尤为重要。

ReputationDefender通过专有技术,帮助客户监控网络,删除负面舆论(服务的层次取决于收费的高低),为企业塑造良好的网络形象。

如今,它已经为全球超过100个国家服务过。

4、VisibleTechnologies。

它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网络品牌管理、网络营销推广以及通信业务的公司,其基于专业的技术队伍、大量的数据分析以及“客户第一”的服务理念,帮助企业跟踪消费者舆情,管理相关搜索引擎,尤其是其提供的“TruCast”服务、“TruView”服务为企业提供及时、全面、高效的战略解决方案,保护和促进企业的网络声誉,谷歌、雅虎、博雅、恒美、WPP集团等都与之有过合作。

5、Cision。

它通过对博客、论坛、富媒体网站等进行大范围的网络舆情监测,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媒体资讯智能服务。

公司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简化公司、公关代理、政府和非牟利机构的公关活动,并将跨越两个主要的媒体领域:

媒体测量和资源分析,以帮助企业了解行业趋势、树立品牌形象以及提高其整体的公关和媒体监察能力。

技术手段也有其局限性。

技术本身的机械性,并不能灵活的处理各种具体问题。

而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控制技术就会产生相应的反控制技术,因此技术管理不可能达到完善的程度。

(4)网络行业与用户自律。

目前网络舆情管理中喊得最响的就是各方自律。

因为自律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少的限制,更有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

在网络出现之初,国外一些计算机协会与网络自律组织相继成立并制定一些行为自律规范。

英国互联网发展这些年快速而有序,网络色情传播等案件数量较少,一个叫“互联网监看基金会”(IWF)的机构功不可没。

这是一个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在打击网络色情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英国互联网管理探索出一个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

英国政府的贸易和工业部牵头,汇集内政部、伦敦警察局等政府机构以及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共同商讨如何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最终达成了一份《R3网络安全协议》,并随之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成员多为网络企业,也有教育、文化、政府、司法机构的代表。

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

《R3网络安全协议》中的R3是指3个以字母R开头的英文单词,即分级、报告和责任,它们很好地概括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工作方式。

首先,各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会员,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删除违法内容,主要指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内容,并根据相应法规对一些内容进行分级标注。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目前确定的分类指标主要为裸露、性、辱骂性语言、暴力、个人隐私、网络诈骗、种族主义言论、潜在有害言论或行为以及成人主题等。

而互联网监看基金会更主要的工作还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

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十多年来,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该机构在今年3月刚刚发布的2010年年报中表示,那些处于该机构打击范围内的网络色情内容,现在已在英国的网络上几近消失。

而对于那些服务器架设在其他国家的不良网站,该机构一方面会联系所在国的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列出一张“黑名单”。

只要是在互联网监看基金会“黑名单”上的网站,英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都会切断网络访问途径,或是采取其他方式干扰对这个网站的访问。

在美国,很早就有一些网络自治组织和条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十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申明等等。

目前主要有9个著名的互联网信息安全行业组织,包括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信息系统审查与控制协会(ISACA)、计算机安全协会(CSI)、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计算机应急响应协调中心(CERT/CC)、美国计算机职业者社会责任协会(CPSR)等。

这些行业组织分别从信息安全的技术、教育培训、信息交流、从业资质认证、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了许多详细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法国,互联网企业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机构,以及法国唯一的负责自我调节和协调的独立机构——“互联网理事会”。

德国也设立有“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以确保网络内容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使用者。

亚洲国家中,日本的行业自律体系非常完善。

电气通信业者协会、电信服务业提供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Internet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强调行业自律与法治相结合,使网络参与者的自律成为解决网络问题的重要方式。

新加坡2001年由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业界进行协商并在对用户意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互联网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进行自我监管。

这个守则虽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一旦采用就必须全盘接受,不得有所删改。

该守则已被新加坡三家最主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星枢网、太平洋网和新加坡网所采用,并被纳入到与用户的合同中。

其他一些国家也很重视行业自律:

如以色列网民1994年自发组织成立了互联网协会,提出互联网自我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埃及互联网协会要求所有会员坚守自律准则,“有责任与公众的安全、健康、福利需求保持一致,要迅速揭发可能危害公众、环境及可能影响或与埃及传统价值、道德、宗教和国家利益相冲突的一切因素”等。

(5)市场机制的调节。

发生关系的各方,通过各自所需的获取与付出,达到一种各方认可的协调与平衡。

这种调节是以一定的市场规律为前提。

这种自由的协商,缺乏一个权

威的把关人作为中间环节。

结果是协商的各方很可能仅从自己的个体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规则与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而这种取舍很有可能不符合或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与误导。

以上这些网络舆情管理方式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相互配合来使用的,但是以哪一种方式为主导,则依各国的具体情形而定。

(二)国外网络舆情的管理模式:

差异性

如前所述,在网络舆情的管理上,国外主要是参照现有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模式。

这些模式就功能而言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经济性管理;二是社会性管理。

经济性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社会性管理则侧重于对社会效益的控制,如网络行为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等。

在具体操作中偏向于哪一种管理类型则依具体情况而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他们更早的走上了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市场运行机制趋于成熟,因此偏重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情的内容进行管理。

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情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情信息分为两类:

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

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

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在美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管理的立法屡屡遭到一些社会团体的反对,认为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剥夺,结果有关立法都被法院以违宪裁决而告终。

因此,目前美国网络舆情的管理,除违法内容依法惩处外,其它也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并以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自我调节的有效性,如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theNationalWhiteCollarCrimeCenter)设立网络欺骗控告中心(TheInternetFraudComplaintCen-ter),提供广泛的社会监督。

英国在西方国家中是传统色彩较浓的一个国家,其网络舆情管理是实行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

1996年,英国颁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情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

或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或由于市场运行机制的不成熟,或由于社会稳定缺乏一定的保障,一些亚洲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对网络舆情内容的管理具有较多的限制。

如韩国是第一个有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

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ElectronicCommunicationBusinessLaw)。

其信息传播伦理部门(Information&Com-municationEthicsOffice)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情内容进行审查。

信息部(MinisterofCommunication)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内容。

在越南,内务部有权监控网络舆论内容,包括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用户在网络传输的任何信息。

在新加坡,SBA监控网络有害信息,包括色情的,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内容提供商被要求用代理服务器对某些网络舆情信息来源进行过滤[5]。

(三)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具体方式:

多元化

以什么方式来管理网络舆情?

网络发展从起步到成熟,在管理方式上也经历着艰难的探索。

二、国外网络舆情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网络时代是一个舆情更容易分散的时代。

与传统媒体舆论相比,网络舆情具有分散的特点。

传统媒体易于产生集中舆论的效果,可以使受众传媒为公众营造出一个意见气候,而人们由于惧怕社会孤立,会对强势气候采取趋同行动。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传播的整个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使得过去难以产生全面社会影响的非大众传播方式有可能更深刻地作用于更大范围的受众,过去相对明朗的意见气候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那么,参照国外网络舆情的管理经验,我国的舆情管理可以受到哪些启示呢?

(一)网络舆情管理方式:

多管齐下

国务院新闻办在2000年4月成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并在各地设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

涉嫌违法的网络舆情则交由公安部门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处处理。

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在政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人工把关与技术控制相结合来进行。

目前网络舆情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对网络信源的控制、对网络链接的管理、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对网络交互的关注、对行业人员素质的培训。

1、在网络舆情的导向上,对传统媒体的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经常会有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及指示不定期的传达下来,在这一主导精神的指导下,下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管理;网络舆情的管理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

体制上,国家广电总局对网络宽频的审批权进行严格的行政控制:

非媒体网站发布网络舆情信息同样要经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以此来限制非媒体网站的进入可能造成的舆情信息混乱,从而达到舆情统一的目的。

3、在技术控制上,进行多层次的网络舆情监管,如各地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设置一个内存庞大的搜索引擎终端,重点对其管辖区的网络舆情进行全面的监控。

各网站又备有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对其网站的舆情内容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与处理。

同时使用关键词过滤,并对有问题的IP地址与不良信源进行封堵,从而多渠道、多角度的控制了有害网络舆情信息的进入。

为了更好的便于管理,近年来各网站对用户推行实名登记制,即用真实的身份进行上网登记。

国家曾于2000年颁布有关条例要求网吧上网实行实名制登记。

但实名制在实际推广中收效甚微,原因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其可靠性。

(二)网络舆情引导方式:

整合疏导

网络舆情的分散性在反映民情、民意,促进社会民主进步方面固然体现出其自身的优越性,但是网络舆情的分散性,对于受众未必是最佳选择。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天生害怕孤独,在享受了充分表达自我见解的自由后,人们可能反过来寻求与社会交流的声音,求得与社会主体的认同,从而产生一种心理安全感。

正如麦迪逊所说,“在雅典6000人人民公会上,即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很大程度上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

针对网络舆情分散性的特点,简单的“堵”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疏导。

可行的政策是“在分散中求集中”,具体来说,就是在分散无序的网络舆情环境中建立权威和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主流意见,从而实现对舆情的引导。

1、培养网络舆情中的“意见领袖”

传播学理论中有“二级”传播理论[10]196。

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和舆情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大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

通常人们认为网络舆情里无所谓权威,无所谓精英。

然而,网络上,虽然人人拥有发言权,但是“人人能说”并不代表“人人所说都会产生影响”。

相反,有些时候,可能反而因为网络发言的“低门槛进入”,使得人们对这种他人的言论产生了不屑和不信任的态度。

因而,为了有效地管理网络舆情,需要培养网络舆情“意见领袖”。

版主作为网络舆情的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网络舆情意见领袖发言的,其意见也带有一定的引导性。

因而选择具有良好素质的版主是网络舆情培养意见领袖的一个途径。

另一个途径就是培养网络舆情名主持人和名评论员。

网络舆情主持人要熟悉网络媒体,了解网友心理,熟练运用语言技巧,与网友进行多方面的交流,还要就关注的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主导网友的舆情,引发网友深入讨论。

网络舆情培养名评论员的意义在于,通过网络评论来引导网友讨论,说服网友,从而起到引导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

2、版主既要把好关又要导好航

网络舆情的意义在于,它赋予受众在互联网这个公共传播媒介上平等发言的机会。

网络传播削弱了传统把关人的特权,但并不等于说把关人的社会职能的终结,而是有更高的要求,即既要做把关人又要做导航员,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发表的同时进行积极的疏导和引导。

版主正是具备这种双重角色的人。

他是网络舆情的管理人、讨论话题的主要制造者。

一般来说,版主的权限及功能有删帖权、封ID权、加精品权;日常工作包括删除口水帖、合并雷同主题、提醒发帖人发言等等。

如果说作为网络舆情的清洁工和守门人是版主把关的意义所在,那么版主因时、因势发表具有导向性的帖子则是其作为导航员的题中应有之义。

版主评选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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