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样板钢架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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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样板钢架工程施工合同

 

幕墙样板钢架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总体工程概况2

第二条承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2

第三条合同价款2

第四条工程款的支付2

第五条开工前的准备、开工和工期3

第六条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4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4

第八条封样管理4

第九条工程变更及洽商5

第十条工程结算5

第十一条质量与竣工验收6

第十二条成品保护、工程移交及工程保洁7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8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8

第十五条索赔8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9

第十七条其它9

附件:

一、本工程施工图

二、本工程施工报价及相关文件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发、承包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幕墙样板钢架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体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幕墙样板钢架工程

2、建设地点:

3、结构类型:

.钢结构

4、层数:

3层

5、工程性质:

临时工程

6、发包方现场工程师:

7、项目经理:

第二条承包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内容:

幕墙样板钢架工程的基础及主体结构

2、承包范围:

11米长*2.4米宽*11.36米高钢架结构,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具体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

2、本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价款。

图纸范围内固定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3、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风险等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

4、该合同价包括完成样板工程承包范围内挖土方及混凝土基础、设备/材料的采购、包装、加工、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水电费、成品保护、垃圾清运、与幕墙施工方的配合等全部费用。

5、工程量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工程施工范围,依据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条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款:

完工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66000元;

2、工程经发包方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方10日内报送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结算书,经双方核对无争议并双方盖章确认后10日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3、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将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五(5%)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额于本样板工程拆除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0日内支付。

4、各方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一旦发现承包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质量义务,则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拒绝向承包方履行付款义务。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开工前的准备、开工和工期

1、开工前的准备:

1.1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与本工程施工图纸1套及电子版施工图。

1.2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负责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承包方自行搭设临时设施,发包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由承包方自行接驳、承包方负责现场垃圾清运出场。

2、开工日期:

定于2014年3月19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工期顺延,总工期不变。

3、竣工交付日期:

2014年4月3日,总施工日历天数为15天。

4、承包方应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备齐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5.1重大设计变更;

5.2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5.3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5.4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发包方审核批准给予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6、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应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自收到报告后72小时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7、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为放弃延期及索赔要求。

10、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施工时间应遵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承包工程所必需的,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需在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给发包方审核。

2、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承包方需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3天内提交。

3、施工组织部署、专项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发包方的认可皆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

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转包或再,承包方按照本合同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发包方负责。

2、承包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

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承包方作出决定和遵照发包方指示工作

3、承包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书面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认为书面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修改指示的书面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接到书面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所有材料、配件和构件进入现场后,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将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5、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承包方应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

第八条封样管理

1.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实施采购前3日或发包方要求的更长时间,提供样品及供方相关资料,包括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尺寸、颜色、产地、供应商、产品合格证明等,在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后进行封样,承包方在完成封样工作后方可实施采购,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方保证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质量等级、技术参数、尺寸、颜色等与封样材料相同。

封样样品的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2.发包方对材料、设备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方对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

3.当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以及与供应商所签订的采购合同,承包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工程变更及洽商

1、如发包方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根据变更通知单办理变更签证、组织施工。

2、若修改属工程材料代用(发包方提出的除外)、施工质量问题为承包方原因,除材料代用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修改后费用的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单项工程金额超过2万元的工程量变更(洽商),须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一十条工程结算

1、结算资料清单:

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结算书、工程验收单等。

2、承包方应一次性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签认本承包工程的付款审批单并组织本承包工程的结算工作。

3、结算原则:

1)除发包方确认的变更洽商、发包方审核确认的索赔费用和未施工项目外,本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结算总价=合同价款±变更洽商±发包方审核确认的索赔费用-未施工项目。

2)承包方出具的变更洽商必须有发包方指定的代表签字方属有效,否则发包方可不给予结算。

3)变更洽商指发包方变更合同图纸或发包方对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种或品牌或规格或材料表面涂层或工艺作法或材料质量标准发生变更时,本工程合同价款才能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调整:

●新增加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北京市2012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新增加项目在承包方投标书中有报价的,按照投标书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加项目在原投标书中无报价的,有相近或相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相近或相似的项目确定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加项目在原工程量清单无报价的,也无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则由承包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2012年预算定额相应子目的定额消耗量及合同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管理费率、利润率组成综合单价(费用项目只可计取税金,不可计取管理费、利润),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竣工验收

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7.竣工结算

7.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7.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7.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一十一条质量与竣工验收

1、本工程要求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标准。

1、所有材料及配件附料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地方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并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明,所供材料必须达到北京市标准相应的环保要求。

2、承包方组织施工必须遵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发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的要求。

3、承包方应根据合同图纸、洽商变更、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地方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

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报验时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承包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有关资料虽经发包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承包方应负的合同责任。

5、承包方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应与封样一致,且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方验收认可。

6、若承包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或停工,返工或停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当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已竣工可交付使用时,承包方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书”,其中包括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8、若承包方以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发包方有权容许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实际竣工后的保修期内完成。

承包方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第一十二条成品保护、工程移交及工程保洁

1、在承包方作业过程中不得对已由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完成的工程造成损坏,如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必须事先征得发包方及已完工程施工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作业。

2、成品保护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移交给发包方之前成品保护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正式移交应以签订书面移交清单为准。

工程移交后成品保护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竣工移交的条件:

(1)本工程全部施工已经完成。

(2)所有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3)各类试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承包方已提交了具备国家认定的检验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洁。

(该项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5)承包方应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已全部移交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的第三方。

(6)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4、在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方应及时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等撤出现场。

5、安全保卫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防护、工程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好自有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工作,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承包方应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提出更换之日起2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撤出人员不得再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4)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可要求承包方限期作出改善,当承包方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一十三条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样板拆除为止。

2、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3、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当在接到发包方通知起4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届时不到场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义务,由此产生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但不论责任人为谁,凡属于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均应由承包方无条件负责维修,如果能够界定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责任方难以界定,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方拒绝或迟延进行维修的,则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本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发包方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预测;若灾害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7天将受灾情况向发包方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第一十五条索赔

1、本合同发包方及承包方两方中的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时,受损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提交书面索赔意向报告;如果这一状态是持续的则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受损方应向对方提交费用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双方协商后确定赔付金额。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方或发包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的第三方已完工程造成损害,发包方有权直接扣减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

3、在任何情况下,如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或未按要求撤离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合同价款的0.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

4、承包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应重新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并按合同价款的0.5%/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0%。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须履行合同。

第一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14天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一十七条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幕墙结构施工图纸

附件二:

合同预算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发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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