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 司 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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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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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
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正确的处理是()。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充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4.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分公司、子公司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分公司、子公司都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C.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
A.股东足额交纳全部出资的日期
B.公司营业执照颁发日期
C.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日
D.创立大会确定的公司成立之日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应在()。
A.股东足额支付股款后
B.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
C.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
D.第一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1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的程序做出决议。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
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19.从公司法理上讲,最为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
21.A、B、C、D、E、F、G为某上市公司的董事。
董事A、B、C、D、E、F出席了2008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G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该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董事A在董事会会议上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但未将异议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是()。
A.董事ABCDEFGB.董事ABCDEFC.董事BCDEFGD.董事BCDEF
2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
A.1--50人B.2--50人C.2--200人D.5人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
2.某公司2001年召开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A.张某因贪污罪,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B.李某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公司于1999年清算完结,宣告破产
C.王某因伤害罪,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D.孙某是该公司上届董事,现任国税局局长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C.公司修改章程
D.对外转让公司的不动产
5.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监事的有()。
A.公司董事长李某
B.公司聘任的副经理刘某
C.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王某
D.公司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长陈某
1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经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A.合并、分立B.发行公司债券C.解散D.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的有()。
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会主席
15.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A.董事长C.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B.经理D.财务负责人
16.《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议记录
C.公司财务会计报告D.公司账簿
三、判断题
()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董事长任免。
()3.国有独资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5.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0.无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11.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处分权仍归股东。
()15.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出资之和。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18.公司章程均由全体股东制定。
五、综合题
【案例1】
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0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
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专用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
商标权出资和劳务出资的作价,协议中规定以三方协商为准。
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的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设一名监事,由甲派任;同时设一名总经理,由张某兼任。
另外,为节约公司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接兼任监事。
(4)张某个人开设有一家服装厂,由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是服装批发,因而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货源主要由张某的服装厂提供。
三方同意将此内容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
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后连续6年内不分红利,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
张某对此表
万元,少于规定比例。
②丙用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公司的股东不得用劳务出资。
③商标权出资的作价应经评估,而非协商作价。
④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颁发后缴纳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①组织机构及人事安排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除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都为股东会。
②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案中公司章程允许这种交易,则合法。
(5)公司的税后利润平均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
张某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连续五年不分红,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案例3】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以现金1400万元出资,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
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
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1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经营中,应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理由。
答案:
(1)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对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乙出资最多,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未达到2/3的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的通过不合法。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