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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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年)

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市转变发展方式、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劳动就业、富裕城乡居民、实现赶超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现阶段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还不充分,仍然存在着规模小、融资难、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不优等诸多困难和问题。

为此,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在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中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和豫政〔2012〕81号文件精神,完善政策,优化环境,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二三五”赶超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二)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方向。

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从低价格、原料型、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鼓励“专、精、特、新”发展。

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新兴产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的新兴制造业;兴办养老服务、社区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加强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小型微型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

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园区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加强与龙头企业的配套链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竞争力。

(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

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开展“数字企业”建设活动,着力培育一批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特征的示范企业。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淘汰小型微型企业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调整产业结构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定期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为先进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腾出资源、土地、环境容量、市场等发展空间。

积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

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三、促进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

(五)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对毕业3年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投资补助,3年内对厂房租金给予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六)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依托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

“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1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对获得省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

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七)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园区式布局、集聚式发展,实现空间上的集中发展,形成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共享、污染集中治理的小型微型企业产业园区。

“十二五”期间要建成5个特色产业集群。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产业集群示范工程和优势产业提升计划,围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林纸林板、家具和食品加工等重点企业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建立协作关系,提高配套协作水平,重点培育区域特色鲜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完整、支撑体系健全的示范产业集群。

(八)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

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增强土地保障能力。

支持标准化厂房、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深入推进各类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投融资、担保、土地收储等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大力发展低耗、环保的现代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

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拓展市场。

搭建合作平台,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各级财政对参展小型微型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拓市场,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翔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3年内帮助1000家中小企业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

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加大产品和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切实提高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

实施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

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

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

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强化品牌建设。

鼓励引导小型微型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建设,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申请商标注册,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新产品。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层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濮政〔2007〕4号)的奖励政策。

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政府要给予奖励。

(十二)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的素质培训。

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行动计划,选择有发展潜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安排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培训或沿海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市人力资源培训整体规划;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骨干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培训600人次以上;实施创业辅导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

实行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适时组织安排招聘活动,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

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四)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设立市中小企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条件改进和环境优化,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兴业项目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

县(区)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助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十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

提高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

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驻濮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

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深入实施“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计划,加强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巨人”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积极创造条件,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建立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每年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政府对各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总量和增量进行考评和奖励。

(十八)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监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继续使用同一不动产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

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十九)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加大企业发债主体培育力度,加快发行“区域集优”融资票据。

对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的,由当地政府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

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规模。

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比例。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市、县(区)二级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市属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建立银担合作长效机制,促进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担保业务开展较好、规范运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和奖励。

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完善创业辅导、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到2015年,指导和培育1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3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2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逐步建立以市级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各县(区)和产业聚集区产业服务平台为依托,以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组织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抱团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二)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各产业集聚区加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中心、公共技术中心、信息化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和行业协会等平台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

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其投资额的适当比例,配套给予补助,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产业集聚“软、硬”环境条件。

(二十三)引导中介机构大力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会计法律、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需求提供低费或免费服务。

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优化服务项目,满足更多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需求。

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支持中介机构提供个案诊断和辅导,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二十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意识、信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对于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小型微型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努力提升信用水平。

八、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得以部门文件为由推诿扯皮。

全面清理废止不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将小型微型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土地征用、项目审批、税收等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七)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由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种负担进行清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费用,全面清理取消一批市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二十八)严格控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

组织小型微型企业评比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上。

确需到企业检查评比的部门,公务人员要凭证执法检查,检查评比要向同级监察部门报备,向企业下达预约检查评比通知书,并提供检查评比依据,做到规范程序,依法检查评比。

(二十九)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权益保护。

畅通小型微型企业投诉受理渠道,接受企业投诉,按照“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必从严、查必有果”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直查快办机制,共同解决小型微型企业投诉问题,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及时排除各种干扰,在全市形成维护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氛围,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十)强化社会保险扶持。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核准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小型微型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合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建立落实各项社会保险。

企业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审批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请。

(三十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强,并有明显发展优势的高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评比表彰,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召开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充实力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十三)搞好统计监测。

把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我市经济发展统计监测体系。

统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和监测。

加大经济运行分析小型微型企业内容的比重,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小型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竞争力。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十四)强化工作考核。

把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列入市、县(区)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建立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县(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情况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政策棚架、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职能部门及时督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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