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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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科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5年5月11日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苏木镇(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旗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全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我旗位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旗内以蒙古族为主体,有汉、回、满等19个民族,其中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4.3%,是全自治区旗域蒙古族人口居住最集中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

在自然灾害方面,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水旱灾害、雪灾、沙尘暴、生物灾害时有发生,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

在事故灾难面前,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隐患多,供水、供电、供气等事故存在隐患。

在公共卫生领域方面,各种传染病(包括人畜共患)时有发生,发生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可能性依然存在。

在社会安全方面,群体性事件增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范围涉及跨苏木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苏木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后,视事件类别要注重保护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及财产,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通辽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镇场、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制定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旗委领导下,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总指挥部),旗长担任主任(总指挥),对外以旗政府名义行使职能,通过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旗委各相关常委、旗政府各副旗长按照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旗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旗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办公室,承担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旗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助制定旗级专项应急预案,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通辽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

2.3工作机构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的一把手兼任。

(1)在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

负责组织核实、报告灾情;提出救灾款物的调拨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指导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指导和督查灾区被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在旗水务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旗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对主要水库防汛抗旱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处置防汛抗旱等自然灾害及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在旗科技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负责对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系;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及提供震情报告;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提出抗震救灾的建议意见;参与审定震后重建设计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组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测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4)在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办。

负责指导各种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在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应急工作,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处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科左后旗森林病虫害疫情应急预案》。

(6)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事故应急办。

负责针对我旗生产安全工作的特点,指导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在旗农电局设立电力设施安全应急办。

负责灾区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并积极做好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电力系统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在旗交通局设立道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负责尽快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工作和灾民转移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道路畅通;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道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

(9)在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类事故的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科左后旗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10)在旗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在旗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负责搞好农牧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处置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新传入境有害生物及防治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预案》。

(12)在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办。

负责对全旗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在旗商务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粮食供应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粮食安全预警应急预案》。

(14)在旗旅游局设立突发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办。

负责做好突发旅游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突发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在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镇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负责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控制,提出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意见;做好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指导武警部队加强重要目标的警卫;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恐怖事件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恶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危险化学物品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重大集会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处置重大火灾应急预案》。

(16)在旗住建设局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办。

组织开展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并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科左后旗市政公用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

(17)在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办。

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提出防灾减灾的建议,提醒全社会采取防灾减灾的措施;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8)在旗教育局设立校园安全应急办。

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督促开展防灾减灾的演练;协助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提出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的请求,协调灾区校舍的重建事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9)在联通后旗分公司、移动后旗分公司、电信后旗分公司设立通讯保障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修复中断通信,积极做好受灾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科左后旗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预案》。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编制、修订好全旗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4 苏木镇(场)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旗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科左后旗城关镇和苏木镇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牧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科左后旗城关镇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旗人民政府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研究、判断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旗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地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严重、严重、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涉及到跨旗(县)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严重或较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或者通辽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涉及到跨苏木镇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特殊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可越级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可越级直接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旗人民政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各苏木镇场、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汇总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由旗人民政府向上报告。

同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苏木镇场街道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按规定可越级上报。

旗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或者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旗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由旗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报告通辽市人民政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或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研判处置。

事态严重的,由专项应急总指挥提出处置建议,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旗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通辽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旗人民政府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2.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自治区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自治区和通辽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旗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处置工作。

由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由旗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旗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苏木镇场、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苏木镇场、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区市直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旗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旗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旗人民政府报请通辽市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2.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旗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根据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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