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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实施方案

哈巴河县2012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关于提高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8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新农卫组办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为使农牧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支持、引导,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

(四)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五)实行县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

(六)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正确引导病人流向,体现互助共济,以突出大病为主;

(七)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凡属我县农村户籍,以家庭为单位,在县内农村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由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成员组成,负责全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合管委职责:

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章程;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负责章程和年度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患者获得等量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做好当地合作医疗的宣传、筹资、组织和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县合管委下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为全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县合管中心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合管中心职责:

开展基线调查,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基金的预决算办法,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向县合管委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医疗服务行为及费用;办理农牧民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监管,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对合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

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设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财政所、卫生院人员组成,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有关收支、报销等事宜,乡(镇)合管办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国办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和各村卫生室经申请,县卫生行政部门与县合管中心对机构、人员等资质进行审核,审批后作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

第三章参合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农牧区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参加农牧区合作医疗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

(二)服从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四)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农牧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农牧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牧村卫生服务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保障,使农牧民得到较好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方便农牧民就医;兼顾中医民族医药、专科与综合相结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作用;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县合管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具备较高服务质量和良好服务态度的医务人员;

(五)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细则,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乡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经常检查了解村卫生室的工作,及时配合乡(镇)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及村委会改善卫生室业务用房、基本设施条件,并向村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第五章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基金筹集原则:

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十六条基金按每人每年370元标准筹集,其中:

参合对象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6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

第十七条实行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县财政及民政部门筹资帮助贫困农牧民(五保户、孤儿、特困户、贫困户及部分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实施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县财政提供2012年“门诊+住院”双统筹保证金。

第十九条农牧民个人参合费实行以户为单位、年度预交、一年一保、先交后保制度。

第二十条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乡财政所等部门筹集农牧民个人参合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配合,逐人逐户登记造册,收取资金并向农牧民出具专用发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缴费上缴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农牧民个人参合费、资助贫困人口参合费到位后,由县财政根据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拨付至县国库特设专户,再转至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农牧民个人参合费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县卫生和财政部门填报相关报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申请,通过核定后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县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中途退出合作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合作医疗,一经查实取消参合资格,所缴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六章合作医疗基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分四大类:

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一)医疗统筹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25%左右,用于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费用的补偿。

2、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65%左右,用于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补偿。

3、大病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10%左右,用于特殊重大疾病补偿。

(二)风险基金

按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提取3%的比例,达到基金总量的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缴至上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风险基金及利息所有权归县财政。

第二十五条为使合作医疗基金真正用于农牧民看病,解决农牧民看不起病的问题,同时保证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转,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控制在总基金的10%以内。

第七章补偿办法、程序及范围

第二十六条合作医疗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采取“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的补偿模式。

第二十七条补偿办法

补偿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及《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6号)等3个目录。

一、门诊

(一)一般诊疗费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县所有的乡(镇)级和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

2、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门诊、急诊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手册、初诊建病历档案、诊断书、收费清单,各级别医务人员提供的诊查服务、门、急诊留观诊查、用药指导与观察及药物的配置、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输血、小儿头皮静脉输液、含耗材及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器、过滤器、静脉留置针、换药、针灸、实施望、闻、问、切四诊的诊断方法,含中医辩证诊治等。

3、补偿方式:

患者个人承担1元,新农合基金承担7元。

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资金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按年度总额核定,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支付。

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及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

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普通门诊

(1)补偿范围:

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开具的新农合补偿目录范围内药品及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并实行单处方3日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

(三)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1)补偿病种:

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2)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

不设起付线,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5%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4)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基金。

(5)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县合管中心规定的年累计住院封顶线。

参合农牧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四)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1、补偿病种:

恶性肿瘤、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肾功能衰竭。

2、补偿范围:

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新农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

3、补偿比例:

不设起付线,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6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0000元,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住院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区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重复住院但病种不同),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我县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我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

3、封顶线

从2011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二)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1)补偿范围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扩大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17号)规定的8类40种病种和新增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疾病病种,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

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据实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常规补偿比例限制、新农合目录限制。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其发生的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民政部门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非民政救助对象的,其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按照新农合基金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分别由新农合基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按照4:

3:

3的比例承担。

(3)补偿方式

执行特殊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4)、其他大病补偿

1、补偿范围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属其他大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

对参合人员单次住院费用在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医疗总费用(含目录外医药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0%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

另参合人员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分段按比例报销,由民政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分别是:

0-5000元报销50%、5001-1000元报销55%、10001元以上报销50%,不设封顶线。

(四)其他

1、中医民族医药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2、基本药物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

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4、保底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

1、正常分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补偿,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平产收费不得超过800元;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收费不得超过1200元,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后,余额再执行新农合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700元。

2、病理性分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生育证》(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等证件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补偿程序

(一)参合农牧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

六乡参合人员限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阿克齐镇参合人员限在阿克齐镇民主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慢性病门诊:

参合农牧民向县合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

经县合管中心核准登记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到指定的慢性病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县内无需转诊的参合人员可在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实行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解决。

每月月底定点医疗机构将垫付费用进行汇总,上报县、乡合管中心,经县合管中心审核上报县财政审批后,由代理银行直接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合农牧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农牧民与医疗机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返回我县后持相关原始票据到县合管中心报销。

县合管中心在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由县财政部门拨入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月初),县合管中心对农牧民在县级以上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后,给农牧民开具支付补偿凭证,由农牧民到代理银行领取报销费用。

每月底“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清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由财政部门审核。

(三)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住(转)院的,应遵循上级及县合管中心制定的就诊、转诊制度,其他参合农牧民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根据上级及县合管中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三个目录”范围给予补偿。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1)门诊就诊及费用结算时仅有处方或发票的;

(2)发票与处方不符的;

(3)开据“人情方”,未按患者病情开据处方,一人就诊全家吃药的;

(4)将大处方分解成若干个小处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

(5)违反一张处方“三日量”规定,连续开药的;

(6)门诊日志及门诊统筹费用结算登记表中未登记就诊证号的;

(7)处方中开据针剂,而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射的;

(8)合作医疗证中门诊就诊登记不详实,无经办医师或本人(患者)亲自签名的;

(9)伪造发票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10)未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开据处方,药品超出目录以外或串换基本用药药品目录的。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三个目录”范围的给予补偿;

(2)参合农牧民住院需用材料时,材料费不分医院等级800元以上的,参合农牧民先自付30%后再按原比例报销;

(3)属于《哈巴河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和内容》的,不列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4)本地居住,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5)意外事故补偿。

如发生交通事故(指无责任人的,酒后驾车、打架斗殴除外)、农牧业作业意外造成的损伤,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6)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

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7)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八章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财政部门选取信誉和服务好的固有银行为代理银行,在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将农牧民缴纳的资金及各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纳入专户,设专职会计。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中心专帐管理,做到合管中心管帐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帐,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三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制定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医疗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第九章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监督委员会(简称“县合监委”)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县合管中心定期向县合监委汇报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二)县合管中心、乡合管办执行公示制度,每月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向农牧民及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牧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力。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对社会投诉、举报事件及时上报县合监委调查处理。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审计检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五)乡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县合管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合管中心每年与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实行经济责任管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取消有关医务人员的合作医疗处方权;造成基金流失的负责赔偿并处以经济处罚,同时建议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三个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造成住院次均费用及单病种费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自费医疗费用;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联手造假,造成合作医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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