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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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高级农艺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有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作物栽培、育种、植保、土肥、经作、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技术资格后,受聘农艺师职务2年以上者;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农艺师技术资格,受聘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者;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受聘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农艺师资格,受聘农艺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者;

二、参加设区市、厅级农业项目二项以上的骨干实施者;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农业生产规划的制订;或负责重要项目的论证和重要技术措施的实施;或负责法规、标准、规范的制订(主要起草人);或解决重大的疑难问题(以上三条均以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或取得国家相关技术专利者(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下同);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部“丰收”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农业厅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参加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合计字数在1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设区市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两篇以上(提供原件);个人或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1项以上者;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部“丰收”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得者;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农业厅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获得者;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2部,合计字数在1.5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提供原件);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江西省农业专业农艺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农艺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作物栽培、育种、植保、土肥、经作、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农业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农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1项以上县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试验研究;

二、参加2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其经济技术效益为主管业务部门鉴定认可;

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规划或专题综述,并得到省、设区市、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四、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四等奖以上参与者(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下同);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四等或农业部“丰收奖”三等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需注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3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2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参加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农业部丰收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发表、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4篇以上,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高级畜牧兽医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动物繁育、饲料生产、兽医诊疗、兽药生产、兽药饲料监察、动物防疫、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者;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者;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畜牧技术推广、开发项目1项以上者;

二、参加设区市、厅级畜牧项目2项以上的骨干实施者;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畜牧业生产规划的制订;重要项目的论证和重要技术措施的实施;法规、标准、规范的制订(主要起草人);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以上三条均以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或取得国家相关技术专利者(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下同);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部“丰收”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2部,合计字数在1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宣读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五、独立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两篇以上(提供原件);个人或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1项以上者;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部“丰收”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获得者;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获得者;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合计字数在1.5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宣读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人员);

(五)独立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两篇以上(提供原件);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江西省农业专业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畜牧兽医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动物繁育、饲料生产、兽医诊疗、兽药生产、兽药饲料监察、动物防疫、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农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1项以上县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试验研究;

二、参加两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其经济技术效益为主管业务部门鉴定认可;

三、参与制定两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规划或专题综述,并得到省、设区市、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四、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四等奖以上奖项的参与者(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下同);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四等或农业部“丰收奖”三等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需注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3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独立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农技人员)。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参加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农业部丰收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的参加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发表、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两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4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独立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农经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高级农经师应具备系统掌握农业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农业经济理论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有较高的农业、农业经济法律、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农经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农经管理活动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在实施农村经营管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经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经济和农村经营管理(包括农业财务会计与审计、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负担监督等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技术资格后,受聘农经师职务2年以上者;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农经师技术资格,受聘农经师职务5年以上者;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农经师资格后,受聘农经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农经师资格,受聘农经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参与省级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工作)3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设区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工作)4年以上;

三、主持和参与本级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文件、规范、制度、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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