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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

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频率:

一定数量的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事故的次数。

损失程度:

毁损价值占被孙标的的全部价值的百分比。

风险因素包括:

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指风险的可能变成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损失:

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风险的特点:

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可变性。

风险单位:

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责任风险:

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自然因素),投机风险(股票)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特定风险(登山),基本风险(偷窃,抢劫)

风险管理:

指经济单位通过一定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风险管理的形式:

保险型风险管理(纯粹风险),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不仅是纯粹风险)。

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决策。

风险识别:

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管理措施:

1.避免风险。

2损失控制3风险中和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的方法:

小额损失,建立以外损失基金,建立专业自保公司。

风险转移:

直接风险转移和间接风险转移。

风险管理的意义:

宏观方面:

1.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运用2.有助于稳定经济发展。

3.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

微观方面:

1.有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

2.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促使员工努力工作。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无风险无保险2保险不保全部风险3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4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5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收益

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2.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为0.4%左右。

保险的特性:

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科学性。

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意愿分类:

1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按保险标的风险: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按经营政策分类:

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按保障的主体分类: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转分保。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2.损失补偿3.损失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职能2.融资职能

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3.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4.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5.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第2章保险合同

合同:

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单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项目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

自愿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

按承保方式分类:

特定式保单总括式保单流动式保单预约保单

特定式保单:

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保险。

总括式保单:

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

(适合于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的进出口产品)

流动式保单:

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区域内,对货物实施总承保的保险单。

(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产品)

预约保单(开口保单,敞口保单)(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

按保险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障的对象分类:

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3.转分保合同

保险利益(保险权益):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合法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道德风险2.防止赌博现象3.限制补偿金额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分摊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

代位求偿:

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

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或违法行为,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

保险委付指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但未达全损,又全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部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主体:

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投保人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中介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保险标的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保鲜期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期满终止履约终止协议终止特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整体性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5.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调解可分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对其作出裁决或公断。

第3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

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确定的保险费指出替代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一项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物质财产(动态或静态)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运费等)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是不足额保险。

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

物质财产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意愿分类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保险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分类:

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

(必须基于以下条件)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衡量

财产保险的职能:

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财产保险的作用:

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财产保险的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对各类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是可据以订立保障合同的一种法定权利。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不必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有3个条件:

1.保险利益须合法2.保险利益可实现3.保险利益必须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

1.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2.保险人的经济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农作物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都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团体保险

火灾保险:

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火险的特点:

1.财产物资是静止的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3.保险范围广泛

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风险1.基本风险(火灾,爆炸,雷击)2.其他风险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

则: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修复费用×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

团体财产保险的险种: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其他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

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

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4章运输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保期通常为1年):

属于财产保险,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财产保险,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2.被保险人的范围广3.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4.恢复原状赔偿原则5.无赔偿费率折扣原则

绝对免赔额:

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度,不负责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

1.基本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

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基础是前两者

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责任2.非碰撞责任3.合理施救保护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金额及其确定:

1.保险金额的确定:

1.新车购置价2.实际价值3.协商价值

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基本报废+(保险金额×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分为5.10.20.50.100(万为单位)5个档次

海上保险:

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

1.国际性2.综合性3.复杂性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船舶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运费保险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施救:

指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

海上救助(海难救助):

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援救。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财产保险):

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2.铁路运输货物保险3.公路运输货物保险4.航空运输货物保险5.联运险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2。

综合险3.附加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

责任期以货物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10天为限。

费率的确定:

1.航程距离和时间2.航程所经区域的危险因素3.运输方式和工具4.货物性质和包装

飞机保险(财产保险):

以飞机和零配件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飞机保险的种类:

1.飞机保险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3.战争和劫持险4.其他飞机保险(包括航意险)

国内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限额为7万元。

第五章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责任保险是由法律基本原则产生的。

侵权的类型:

1.过失责任2.故意侵权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4.绝对责任。

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责任保险的种类:

1.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2.单独承保的责任险

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

把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单独签发保单(例:

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

单独承保的责任险:

独立险种承保,单独签发保单的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等。

公众责任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的期限通常为1年及以下。

产品责任险:

以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在销售等过程中,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等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绝对责任(严格责任):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制造商或销售商若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则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

雇主责任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与职业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使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指从是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

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出口国的政治风险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政府或受托机构经营。

2.目的旨在鼓励,扩大出口。

3.非盈利性经营4.投保者须为本国国民或企业5.国家立法干预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起讫时间:

1.出运前保险2.出运后保险

按信用期分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80天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年及以上

按承保风险分类:

1.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2.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3.综合出口信用保险。

按出口合同性质分类:

货物出口信用保险劳务出口信用保险建筑工程承包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要求:

1.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良好资信,丰富经验,制度健全,管理水平高2.承保范围,投保的出口货物必须有本国货物成分。

3.赔偿限额,最高为90%

投资保险:

承保外国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为90%

我国规定投资保险短期年费率为0.8%,长期为0.6%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分为一年期和两年期长期为3-15年

保证保险:

指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申请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的特点:

1.涉及4方当事人2.以信用为承保对象3.保险责任的连带性4.对经营人审查严格。

合同保证保险(契约保证保险):

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的分类:

1.投标保证保险2.供应保证保险3.预付款保证风险4.履约保证风险

维修保证风险。

诚实保证保险:

雇员的不法行为导致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因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2.性质不同3.责任范围不同。

第6章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是人类利用动植物的生长技能,通过人工培育和控制,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材料而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

农业生产的特点:

1.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的有机结合2.受自然条件影响最大3.季节性和地域性4.周期长5.不稳定性

农业风险:

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农业风险的分类:

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生物灾害4.社会风险

农业风险的基本特征:

1.自然危害条件大2.风险具有特殊性3.收获期风险危害最大4.某些风险的发生具有规律性。

农业保险:

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互助合作制度。

农业保险的特点:

1.季节差异和地域差异大2.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3.风险大,赔付率高4.受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的作用:

1.保障生产的稳定发展2.提高防灾能力3.安定农民生活

种植业保险: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保险标的:

粮食作物(谷类,麦类)经济作物:

(棉花,亚麻)园艺作物:

蔬菜,水果。

农作物保险承保的责任:

1.单一责任2.混合责任3.一切险

保险期限:

主要农作物保险期限:

小麦(从返青到收割)水稻(从拨秧到收割)棉花(从出土定苗刀采摘完毕)

保险金额确定和赔偿处理亩保险金额=亩平均产量×国家收购价×承保成数

部分损失的赔偿:

(约定产量-实际收获量)×国家收购价×(1-免赔率)×承保成数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指开始收割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森林保险:

凡是生长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竹林等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

养殖业保险

牲畜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

家畜保险:

保险标的:

猪羊兔(保险期为1年)

家禽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

第7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2.风险的稳定性3.风险的必然性4.合同的长期性5.保费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和储蓄的区别:

1.利益本质不同2.保险具有互助性3.保险储蓄的强制性4.保险事故的小额风险性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那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源于1883年,德国)

社会保险:

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制度。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两者的关系有:

1.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借鉴2.保障功能和范围的相互融合3.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影响4.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相互促进。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的意义:

1.经济保障2.有助于控制人口3.有利于社会安定4.有利于经济发展

人身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

按投保医院分类:

1.自愿保险2.法定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个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社会地位等签订的不同责任范围的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的分类:

1.个人约定和由他人约定的人身保险2.分红和非分红人身保险3.验体和免验体保险4.健体和次健体保险

按保障范围分类: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按保险期分类:

长期和短期保险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分类:

1.普通人身保险2.年金保险3.简易人寿保险4.团体人寿保险5.新险种

普通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3.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3.联合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

1.保险费率低2.保险期较短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

两全保险的特点:

1.保障范围广2.保险费率高3.具有储蓄性

年金保险:

实际上是生存保险,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1.个人年金保险2.联合年金保险(只要有一人死亡即终止)3.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与联合年金保险相反)

按缴费方式划分:

1.趸缴年金保险2.年缴年金保险

按年金给付开始期划分:

1.即期年金保险2.延期年金保险

按给付额变动与否:

1.定额年金2.变额年金

按年金给付期限划分:

1.定额年金保险2.终身年金保险3.保证年金保险4.联合年金保险和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均负给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

简易人寿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低2.内容简单3.保费同一4.缴费次数频繁

团体人寿保险(通常一年期)

团体人寿保险的特点:

1.对保险对象有严格规定2.免验体3.手续简单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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