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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全管理的目的

提高矿井灾害防治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损失,最大限度的发挥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提高安全投入效益推动矿井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安全质量标准煤矿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且证照齐全有效。

2、安全指标考核: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个等级,等级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年度内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二级年度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三级年度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煤矿,取消当年考核评级资格

3、采掘关系正常

开拓煤量(3-5年)、准备煤量(1年)、回采煤量(4-6个月)、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对大中型矿井原则规定的四量合理。

4、依规组织生产(采煤方法合理)

二、考核评级分值

一级考核评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

7项达90分其余4项不低于80分

二级考核评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

7项达80分其余4项不低于70分

三级考核评分总分达到70分以上7项达70分其余4项不低于60分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验收组织形式(三种)

1、专项验收:

进入联合试用转的建设煤矿在结束前,或标准化不达标的生产煤矿在复产验收结束后,由相关市煤炭局或国有重点集团公司组织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后将结果报媒体厅备案。

其中建设煤矿原则上按三级评定,不命名表彰,不达标停产整顿煤矿,不得评定为二级以上等级。

2、年度验收

实行分级验收,三级由市煤监局或国有重点集团组织验收,一级和二级由省厅组织全面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市和重点煤企全面验收,省厅抽查验收形式,组织开展一级和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验收(抽检率不低于30%)。

3动态验收;煤矿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动态验收,重点煤炭集团子公司每两月进行一次动态验收,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验收。

年度验收时,对各专业的考评得分采用动态验收和年度现场验收考核中,对该专业考评的最低得分值。

四、考核程序:

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评定、发布公示和命名表彰。

1、企业申报,10月上旬由企业申报,10月中旬由市级重点煤企上报省厅。

2、现场考核,从11月起按确定的年度验收方式,对煤企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只评分不定级。

3、等级评定,次年1月份,综合进行考核(安全指标),特别是年度内煤矿安全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四个级别,包括不达标停产整顿煤矿,一级标准化煤矿上报国家煤监局审核认定。

4、在山西煤炭信息网予以公示。

(一周)

5、命名表彰,公示期满,命名表彰。

五、标准化煤矿相关管理规定

(一)实行考核否决机制,在现场考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实行否决,责令停产整顿,待整改复产后,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1、煤矿井下没有什么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安一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安全出口。

2、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工艺,(涉及重大7个方面)

4、存在越层越界开采。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四个煤量达到规定要求(开3——5年,准备1年,回采4——6个月)

7、存在国家规定和省里认定危及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现场考核及命名表彰前

1、根据安全指标完成情况降低或取消评定的等级。

2、根据重大隐患完成情况降低或取消评定的等级。

(三)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1、连续三年达一级煤矿,不再组织现场考核,直接上报国家局审核认定。

2、年度申报高于年度评定的煤矿,下年度申报等级不得高于上年度评定等级。

3、年度考核中,达不到三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200万元的罚款。

安全信息管理:

信息是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就是信息收集与处理。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就是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计算、分析并传递给操作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以便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决策保证生产安全的系统。

包括以下几个系统:

1、安全信息管理机构。

2、建立信息运行系统。

(1)信息收集系统:

上级部门文件、指令、本矿安全文件、档案和技术资料、安全检查信息、检查汇报。

(2)信息处理系统:

一般信息直接传递给有关单位处理,重大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传递决策系统。

(3)安全决策系统,决策者根据信息进行决策,传递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重大的由领导集体研究解决。

(4)信息反馈单位,有关单位接到决策后,在期限内立即对信息处理,处理完后,立即将此信息反馈到信息站备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88个字):

第一条要求: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要求: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要求: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要求: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要求: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要求: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要求: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附表《煤矿安全费用提取范围及原则》(2012.2.14)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规定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2.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热害,采空区处理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等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公司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五落实”表

矿井

隐患内容简述

隐患治理措施

治理资金(万元)

完成限时

督办责任人

备注

煤矿

职能部门

公司领导

恒宝源

1

矿井“六大避险”系统缺4个

列计划建设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7月、紧急避险系统10月

700

2013年7月31日

张志平张凯

李山虎

杨宝忠

杨瑞

党永

郭增军

魏建功

剩避险

系统

宏达

2

越层越界矿井,9#层无手续、无设计

办理9#层资源审批手续,补充和完善9#层设计

50

2013年12月31日

宁喜文

郭永长

薛厚

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申请报告

3

从业人员合同、保险未签订

取得工商注册后,按规定进行办理

30

2013年12月30日

贾培文

杨群立

郭增军

千井

4

单回路供电,备用柴油发动机不能热备

地面建3.5万变电站

1684

2013年9月30日

刘玉

李山虎

党永

5

无火灾防治措施和设施

建立火灾防治设施

200

2013年11月30日

范利军

杨瑞

魏建功

树儿里

6

矿井无产量监控系统

按规定安装到位

30

2013年11月30日

任成

杨宝忠

郭增军

7

矿井“六大避险”除通讯联络外未建

按规定完善供水11月、压风10月、避险12月

1500

2013年11月30日

许斌

张建辉

李山虎

杨瑞

郭增军

魏建功

峪沟

8

矿井双回路,入井单回路,主扇单回路

按施工设计组织订货,解决双回路入井

3000

2013年12月30日

马立东

李山虎

党永

9

矿井“六大避险”系统不完善

随矿井建设按要求完成,压风、供水9月,通讯、人员11月,避险11月

400

2013年12月30日

徐占文

李山虎

谷恒山

郭增军

魏建功

人员定位已销号

兴旺

10

矿井紧急避险系统未建设

补办设计,按设计建设

2013年11月30日

李安全

谷恒山

魏建功

11

矿井主水仓未建成

开拓15#层按《初设》建设

261.22

2013年9月30日

李安全

张华

薛厚

注:

集团公司2012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共计105条,至2012年底共销号64条,剩余41条。

2013年截止11月25日共销号30条,现剩余11条未到期(其中六大避险系统中完成的项目已单独报销号,备注栏已说明)。

(三)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1、连续三年达一级煤矿,不再组织现场考核,直接上报国家局审核认定。

2、年度申报高于年度评定的煤矿,下年度申报等级不得高于上年度评定等级。

3、年度考核中,达不到三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200万元的罚款。

安全信息管理:

信息是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就是信息收集与处理。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就是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计算、分析并传递给操作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以便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决策保证生产安全的系统。

包括以下几个系统:

1、安全信息管理机构。

2、建立信息运行系统。

(1)信息收集系统:

上级部门文件、指令、本矿安全文件、档案和技术资料、安全检查信息、检查汇报。

(2)信息处理系统:

一般信息直接传递给有关单位处理,重大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传递决策系统。

(3)安全决策系统,决策者根据信息进行决策,传递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重大的由领导集体研究解决。

(4)信息反馈单位,有关单位接到决策后,在期限内立即对信息处理,处理完后,立即将此信息反馈到信息站备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88个字):

第一条要求: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要求: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要求: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要求: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要求: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要求: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要求: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附表《煤矿安全费用提取范围及原则》(2012.2.14)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规定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2.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热害,采空区处理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等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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