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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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EF-2010-05K729001

 

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监制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存量房买卖,是指权利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再次买卖的行为。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5、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该房屋为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该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含公摊】)。

房屋结构,建成年份。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二)该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安置房、集资房)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该房屋未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卖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与承租人的租约:

(1)双方同意由卖方在实际交付房屋时先行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提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同意由买方处理与承租人的有关剩余租期事宜。

卖方所收取押金交予买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买方收取。

(3)。

第三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买受人对出卖人告知的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收取标准及业主规约等知晓,并自愿遵守。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转移至买受人。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该房屋按套计价,测绘面积发生变化不影响成交价款。

该成交价格包括。

1、含附件一所列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

2、不含附件一所列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

2、买受人分期付款:

交易资金【委托】【不委托】专业交易保证机构划转,委托划转的,买卖双方与专业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造成出卖人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相关税、费缴纳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宜昌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本合同项下房屋买卖所应交纳税费的承担为下列第项。

1、由买卖双方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各自承担应交税费。

2、双方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七条权属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逾期应付款总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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