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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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终稿

摘要

建立企业年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举措,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在论述了企业年金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即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和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同时,在借鉴典型国家企业年金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即优化企业年金计划、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和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制。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状况;制度设计;监管制度

 

Abstract

Buildingenterpriseannuityisthemainmeasuresofconstructingtheharmonioussociety,promotingthesustainableandhealthydevelopmentofthenationaleconomyimportantguarantee.Thisarticlediscussesenterprisepensiontobuildourresearchbackground,significance,researchstatusandrelatedtheory,basedondetailedanalysisanddiscussionofourenterprisepensionproblems,thatispartofenterprisepensionslowlydeveloping,facingwithpreferentialtaxpolicylimit,theproblemsofenterprisepensionsystemdesignsandregulatory.Meanwhile,inreferencetotypicalcountriesunderthepremiseofenterpriseannuityexperience,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ofourcountryenterpriseannuity.Optimizeenterpriseannuityplan、increasetheenterpriseannuitypreferentialtaxpolicy、standardizeenterprisepensionsystemdesignandperfectenterpriseannuitymonitoringsystem.Ihopethatthroughthisresearch,canofferhelptoestablishmentofenterprisepension.

Keywords:

enterprisepension;taxstatus;systemdesigns;regulatorysystem

 

目录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意义1

1.3研究现状2

第2章企业年金相关理论5

2.1企业年金的内涵5

2.2企业年金的特征5

2.3企业年金的功能6

第3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7

3.1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7

3.2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限制8

3.3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8

3.4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9

第4章典型国家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11

4.1美国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11

4.2英国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11

4.3日本企业年金的概况及启示12

第5章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对策及建议13

5.1优化企业年金计划13

5.2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14

5.3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14

5.4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制16

结论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世界很多国家都在进行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国情需要建立了包括国家公共基础养老保险、以基金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障体系,并将企业年金作为一个重要支柱,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

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401K计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年金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截至2005年底,美国国内DB型私人养老金计划资金达到了2.06万亿美元、DC型私人养老金计划资金达到了2.91亿美元,这些丰富的资金成为了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

而且这一资金规模还在不断的扩大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是巨额企业年金资金使发达资本市场不断壮大,具有重要的国际金融竞争力。

我国是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实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政府于199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后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初步形成企业年金建设的基本框架。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6项是对原准则的修订,22项是新发布的准则,这一准则的颁布又使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更上一步台阶[1]。

1.2研究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

加强企业年金的研究与探讨,对促进我国企业全面发展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一,建立企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在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开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这既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企业一定要抓住经济效益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中的第二支住的重要作用,使职工退休后领取的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构成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有较大提高。

第二,建立企业年金是现代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创新力的竞争、核心技术的竞争,实质上也是人才的竞争。

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许多企业不得不重视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越来越多具有卓越远见的知名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当中,既注重当期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更注重企业长期福利计划的功能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年金制度,对政府来讲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和有力补充,对企业来讲不单单是一种职工的长期福利制度,更是现代化企业薪酬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体现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建立企业年金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

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保障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企业而言,就是要构建和谐企业。

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解决好职工的养老保障。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急剧老龄化带来的养老突出问题。

随着退休人员的增加和统筹外补贴的提高,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变企业单一负担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从现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经验来看,这种复合模式所产生的职工退休后收益要远远高于单一模式。

企业承担了一定比例缴费,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激励;职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缴费,对企业而言减轻了负担,这是一双赢的局面。

因此,建立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的好事。

1.3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总结、吸收、运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1.3.1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各国养老制度的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推动了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快速发展,下面列举国外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关于企业年金的观点。

在公司理财方面,FiseherBlaek(1980)和IrwinTepper(1981)认为企业年金中的待遇确定性计划的税收优势在于企业的缴费和投资收益是可以免税的,大多数企业在理财时候都会充分利用这一优点。

RobertC.Merton(1988)从公司理财角度分析了企业怎样将待遇确定性计划下的这笔退休金从筹集到投资运营做合理的安排,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税收优惠方面,RichardIpplito(1986)把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相联系,认为企业年金是一种有效的避税工具;埃弗里特-T-艾伦在《退休金计划》(2003)一书中全面介绍了美国私人退休金的计划类型、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成本、资金筹集等内容。

在年金替代率方面,美国著名经济学家BodieZvi(1990)教授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西方国家职业养老计划快速发展的原因,得出西方国家职业养老金计划之所以发展迅速得益于其发挥了“退休收入保险”的作用,雇主通常采取延迟支付工资的形式进行强制储蓄,目的是降低替代率风险,而在这一方面掌握了主动权。

在老年人口的需求与需求层次方面,美国的奥瑟尼(AuthonvJ.Gajda)认为人们的消费预期和偏好使退休生活水平比较平稳,不会发生剧烈变化。

但是退休人员对经济方面的需求是有增无减的,这是充分考虑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在失去自理能力时需要花费的护理费用和相关开销这笔庞大的支出,因此退休前的储蓄积累显得格外重要。

1.3.2国内研究现状

自从我国实行企业年金以来,我国许多学者一直致力于企业年金多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企业年金理论与作用方面,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在《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2003)一书中分析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并提出了“企业文化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是企业年金设计的灵魂”这一新颖的论断。

殷俊在《企业年金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2005)中,从消费、收入、需求层次三个角度论述了企业年金制度产生基础。

在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方面,李连友在《略论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1999)中,明确地界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目的,经营特性与保障制度。

文章从人口老龄化,养老金制度改革,企业自身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经验四方面论述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张美中等人在《企业年金是中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2004)中指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资本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税收政策方面,刘云龙、姚枝仲、傅安平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2002)中用实证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金的增长、对税收总量的影响以及从成本—效率的方式论证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从而得出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彭雪梅在《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研究》(2005)从税收角度考察企业年金,指出企业年金存在外部性,政府通常采取措施来加以干预,比如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2章企业年金相关理论

2.1企业年金的内涵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金、企业退休金计划等)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企业为职工举办的养老金计划就是企业年金计划,在某个特定计划下形成的用于支付的养老金就是企业年金,它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或者企业单方缴费和日后积累,这取决于具体计划协议。

在我国,对应着过去的企业补充养老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在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为了与商业保险相区别,国发(2000)42号文件正式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其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基本内涵。

相应地,在欧美国家,企业年金一般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通常又与其他术语混用,如职业年金、第二层次养老保险、私人年金、自愿养老保险等。

在欧盟国家养老保险文献中,以补充养老金计划和职业年金计划较为普遍,而美国则以私人养老金计划为主。

2.2企业年金的特征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

第一,补充性。

即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是补充而不是替代。

第二,强制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为了保证企业建立或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许多国家指定并颁布了有关法规,或是作为强制企业为其雇员建立企业年金的法律依据,或是作为鼓励企业为其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引导和优惠措施。

但是,这种强制性或鼓励性措施是有条件的。

企业年金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同时,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有较强的决策自主权[2]。

第三,政府责任的特殊性。

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企业年金计划,政府不直接参与,但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如税收优惠)来规范管理,政府也不直接承担责任,但通过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来监管基金运作,履行政府责任。

2.3企业年金的功能

应如何认识和科学概括企业年金的功能呢?

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年金具有以下四大功能:

第一,补充养老。

从本质上看,企业年金是雇员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

因此,企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这与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之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内涵是一致的。

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就可以引出企业年金具有缓解财政压力的作用。

第二,动员储蓄。

动员储蓄是由企业年金的本质所决定的,雇员将现期工资的一部分延期到退休后领取,实际上就积蓄了一笔养老金,这与政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政策目标也是一致的。

第三,福利激励。

对于企业来说,如将福利激励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通过设计不同的企业年金方案,一方面可以给予雇员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雇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稳定企业劳动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的技术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3]。

第四,合理避税。

这个功能是针对企业和雇员来讲的。

从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的政策规定来看,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世界范围看,政府对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了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3章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分别展开分析。

3.1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迟缓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

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对建立年金缺乏积极性。

具体来讲,由以下四个方面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一,成本上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外部法人受托制度设计导致传导链过长与冶理主体缺位,长期内将会推动成本攀升,不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市场角色过于分散化,传导链过长,就意味着管理环节多和流程长,长期内必然推动成本攀升,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来说,公司规模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的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制度复杂,影响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信心。

受托人缺位和传导链太长,对中小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他们要面对多个市场主体,这不仅增加了制度交易费用,而且显得制度过于复杂,中小企业主难以一目了然,员工难以计算和把握个人的利益预期,这就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超出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认知能力和驾驭能力,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广大企业的利益。

第三,中小企业难以建立起“资产池”,提高了市场进入的门槛。

如果受托人缺位,就很难为那些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企业性质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有一定同质性的中小企业建立起一个“资产池”。

因为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大多是通过加入集合计划实现的。

集合计划相当于“资产池”,有了“资产池”就等于降低了部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进而可促进企业职工公平和效率预期的实现[4]。

第四,中小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面临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

受托人的职责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较高,作为长期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受托机构,由于其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可以胜任受托人职责,而且大型企业设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通过外聘专家的方式来履行职责。

而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有能力成立单独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来管理企业年金。

因此,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年金计划管理与基金管理的风险。

3.2企业年金面临税收优惠政策限制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障碍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企业和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不足,其原因有:

第一,税收优惠单一,优惠限额偏低。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国家制定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激励企业积极为职业工建立企业年金,只有企业普遍实施了企业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年金的目的。

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6]。

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严重不足。

这种单一的、低优惠的税收政策,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作用。

第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低,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由于不和人均工资总额挂钩,也没有更为严格细致的执行条件限制,就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行业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信息途径,加剧了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的不平等。

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优势性行业和企业,这些富裕行业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加上开展企业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如果再实行税收优惠的话,无疑税收补贴的是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优势行业的员工,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3.3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尚未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经过发展与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内部传导链过于复杂。

从外部受托方式的内部机制设计来看,总体来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利益和受益人的长期利益。

在目前制度设计下,信托制的重要特征是市场参与角色和机构较多,其优势在于,在市场制度下不甚发达和成熟的条件下,单个机构很难主导、诱导和误导某个企业年金计划的最终命运,诸多市场机构相互制约,任何一个机构的任何重大的行为与决策都受到其他各方的监督和配合,这可有效地防止局部利益、利益输送和损害受益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尤其在法制不健全、大众投机心理的市场环境下,机构各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各司其责,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规避风险。

第二,治理主体缺位。

在目前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其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它享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年金的决策权,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成员和受益者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5]。

受托人这个治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本应与企业年金的首要目标一致,即企业年金是为了确保雇员退休以后能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受托人拥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它是管理链条中的全责主体。

但是,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人地位、独立性及对其他三个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效果等,都与制度设计相距甚远;法人受托机构发起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与投资人兼任时的风险与控制、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管理监督效果等,还缺乏相当的有效性,甚至处于从属地位,而不是主导地位。

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制度设计上,受托人的地位名不副实。

第三,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度设计的法律地位与“封转开”问题。

(1)内部受托模式中的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清,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发展的实践说明,理事会地位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厘清。

理事会要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只有“社团法人”这个出路是最合适的。

从理论上讲,社团法人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很不统一。

(2)从国际经验来看,封闭式行业补充保险模式转为开放模式,这是迟早要发生的一个趋势,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但是,国外行业年金风靡已久的“封转开”做法还不适合中国眼下的现状,他们的今天只能是中国的明天,这个建议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目前的发展阶段。

3.4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体化,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监管负担沉重,很难开展有效监管,企业年金协调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以下分别展开论述:

第一,严格的监管限制了企业年金投资的效率。

我国目前选择的严格限量投资模式是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的,从这方面讲是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从企业年金的属性、设立目的以及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现状来讲,我们采取严格限量投资监管模式限制了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提高,没有达到预期的替代率。

在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下,我国企业年金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

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越来越快,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的企业年金肩上的担子只会越来越重,所以我们应该改善当前的监管方式,帮助企业年金基金在保证安全受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获得更大的收益。

第二,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足。

具体表现在:

(1)各监管部门权限分工不明确。

一方面,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迅速扩大,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年金基金投资监管的重要性突显出来了。

原先的各监管部门只监管分内的部分的方式无法突出监管的重点,对风险的防范能力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由于投资管理人主体资格和投资工具的复杂性,往往同一问题需要多个部门来同时监管。

然而,我国仅有低层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完全没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叉监管的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资源的浪费。

(2)信息缺乏共享。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信息的重复收集,这就使得企业年金监管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的增加,造成不必要资源的浪费。

第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立法滞后。

从1990年开始,我国就不断出台各种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直到2004年,我国才有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正式的法规出台,但它们却依然不是法律。

一方面,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涉及众多部门和领域,管理起来极为复杂,与已经实行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立法的要更加迫切。

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对企业年金各监管部门做出硬性的职责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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