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自元汉字间架结构九十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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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自元汉字间架结构九十二法

                   黄自元汉字间架结构九十二法

(1)上面是宝盖的字,其余笔画应帽于其下。

如:

宇、宙、定  

(2)下面有底托状的字,其余笔画应托于其上。

如:

至、孟、圣

(3)以左半部为主的字,左边要高,右边要低。

如:

部、幼、即                                  

(4)以右半部为主的字,右边要长,左边要短。

如:

绩、议、读

(5)有横担的字,中横应该写得长些;如:

喜、吾、安

(6)有竖笔贯中的字,中竖应正直不歪。

如:

甲、平、干、午

(7)勾拿笔不应弯曲、短小。

如:

葡、萄、蜀、葛

(8)勾衄笔不应直长。

如:

句、匀、勿                       

(9)横短撇长;如:

左、在、尤、龙

(10)横长撇短;如:

右、有、灰

(11)横画短竖画长的字,撇捺应延伸。

如:

木、本、朱

(12)横画长竖画短的字,撇捺应缩短。

如:

乐、集

(13)横长竖短。

如:

十、上、下、士

(14)横短竖长。

如:

才、斗、丰、井

(15)上下有横画的字,应上短而下长。

如:

丕、正、亚

(16)左右有竖画的字,左边应收而右边伸展。

如:

目、自、因、固

(17)左为撇画右为竖画的字,应左撇短右竖长。

如:

川、升、邦

(18)左为竖画右为撇画的字,左竖应手敛而右撇应放展。

如:

伊、侈、修

(19)有几点的字,各点方向要不同,使其有所变化。

如:

亦、赤、然

(20)有数横画的字,各横长短要不同,使其不显得呆板。

如:

三、冉

(21)由两个相等部分组成的字,左右要均匀。

如:

颜、顾

(22)由三部分组成的字,中间务正。

如:

御、谢、树

(23)由上下两部分构成的字,上下两部分各占一半,中间稍加变化。

需、留

(24)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的字,头和尾伸缩要得当。

如:

章、意、素、累

(25)左偏旁小的字,要上边取齐如:

吸、呼、峰、峻

(26)右偏旁小的字,要下边取齐。

如和、知、细

(27)外为四叠的字(四个口),整个字形要正方。

如:

嚣、器

(28)内为四叠的字,布置要均匀、紧密。

如:

爽、齿

(29)斜勒笔画不要写平,写平了则没有气势。

如:

七、也

(30)平勒画若写斜了则不端正。

如:

云、去、且、旦

(31)纵捺之字,要积聚起笔,收拢尾笔。

如:

丈、尺、史、又

(32)纵戈之字,最忌无力而又弯曲。

武、成、或

(33)横戈笔画不怕弯曲。

如:

恩、息、必、志

(34)伸钩之字应抱持。

如:

勉、旭、抛

(35)承上之“人”字,应恰在正中。

天、父、外、文

(36)屈钩笔之势,应缩小才好。

如:

鸠、辉

(37)马齿的钩锋,应对着四点之中。

如:

鸟、马

(38)上边为平画的字,其顶应相齐。

如:

师、明、既、野、

(39)下边为平画的字,应与底对齐。

如:

朝、故、辰

(40)有几个捺画的字,应有缩有伸。

如:

谈、茶、黍

(41)有几个钩提的字,有的要挑起钩,有的要藏笔锋。

如:

禁、林、森

(42)上下有钩提的字,下钩明显而上钩要隐藏。

如:

哥、柔

(43)有俯钩和仰钩的字,俯钩要短,仰钩要长。

如;冠、寇、宅

(44)以上部为主的字,应让上边宽。

如:

普、皆、齐

(45)纵腕笔,应弯曲而有力。

如:

风、飞、气

(46)横腕笔,应圆润俊秀。

如:

先、见、元、毛

(47)纵撇最忌象老鼠的尾巴。

如;庭、居、底

(48)有并排几个撇的字,不要写成象一排牙齿。

如:

友、及、反、皮

(49)连着三撇的字,下撇应顶着上撇的中间。

如;修、参、须、形

(50)三点的写法,下点的提锋应与上点的结尾相对应。

如:

治、洪、流、海

(51)以下部为主的字,下部应宽。

如:

表、禹

(52)以右部为主的字,右部可丰满些。

施、腾、靖

(53)以左部为主的字,左部应大些。

如:

敬、敛、刘

(54)以左右为主的字,中间宜小。

如;弼、辩、衍、仰

(55)以中间为主的字,中部应大。

如:

掷、番;

(56)以上下为主的字,中间应小。

如:

莺、寡

(57)卜字要写正不要偏,与上截的中间相对。

如:

是、足、走

(58)土字要写正不要偏,与下截左边的竖画要对正。

如:

者、老、考

(59)结构错综复杂的字,要穿插对应退让,但不能乱。

如:

繁、馨

(60)结构紧密的字,布置要得当,不要显得拥挤杂乱。

如:

继、缠

(61)当悬针的笔画若成垂露(结尾如露珠、圆形),则不美观。

如:

车、申、中、巾

(62)当垂露的若悬针,则显得无力。

如:

卓、单

(63)字体虽是斜的,但字心要正。

如:

易、乃、母、力;

(64)字体本是正的,要写得有骨力;如:

正、主、本、王

(65)字本来就瘦的,字形不要写得太短。

如:

身、目、耳、贝;

(66)字本来就矮的,就写得粗壮些。

如:

白、工、日、四

(67)盖下(指人)的写法要使撇和捺匀称。

如:

会、合、金、命;

(68)趁(ㄨ)的写法要左右相称。

如:

琴、吝、各、谷

(69)虽宜肥的字,但不要显得臃肿;如:

土、山、公、止

(70)虽宜瘦的字,但不要显得太瘦。

如:

了、寸、才、卜

(71)笔画少的字,要写的丰满些;如:

上、下、千、小

(72)笔画多的字,要写的均匀。

如:

赢、鼎

(73)堆叠的字,也要消溶纳实,既不拥挤,也不松散;如:

晶、磊、森

(74)积累的字,要笔画清晰。

如:

糜、零、靡

(75)下面的横画,应该稍微长点,以与右竖的末尾相接。

如:

口、日、田、

(76)末钩应该稍微拖长一点,使之好象带有往下的趋势。

如:

丁、宇、亭

(77)走之上的字,应上略大而下稍小。

如:

远、还、逮

(78)横长撇短的字,右边不宜用捺。

莫、矣、矢、契

(79)左竖不嫌短,右竖不嫌长;如:

作、仰、冲、行

(80)左竖不嫌长,右竖不嫌短。

如:

臣、巨、佳

(81)宝盖的钩,要写的象鸟在看它自己的胸部一样就妙;如:

官、空、宰、

(82)纂集排列的笔画要象精工雕刻的一样就好。

如:

赫、鹧、鬻(yu)

(83)从“卩”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印、叩、却

(84)从“邑”(右阝)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郊、郑、邻

(85)从“阜”(左阝)的字,以此为标准。

如:

阪、陔

(86)从“登”字头的字,以此为标准。

如:

登、凳

(87)从“祭”字头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祭、蔡、察

(88)从“聚”字底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89)从“豕”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家、象、豪

(90)从“亻”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仁、仪、俯、休

(91)从“彳”的字,以此为标准;如:

徐、循、行、很

(92)从“乱”字中的竖弯钩的字,以此为标准。

如:

乳、乱、色、包

结构方式

例字

间架比例

独体结构

米、日

 方正

品字形结构

品、森

 各部分相等

上下结构

思、华

 上下相等

霜、花

 上小下大

基、想

 上大下小

上中下结构

意、

 上中下相等

褒、裹

 上中下不等

左右结构

村、联

 左右相等

伟、搞

 左窄右宽

刚、郭

 左宽右窄

左中右结构

街、坳

 左中右相等

滩、傲

 左中右不等

全包围结构

圆、国

 全包围

半包围结构

医、叵

 左包右

庆、尾

 左上包右下

匀、句

 右上包左下

遍、建

 左下包右上

闻、闲

 上包下

函、凶

 下包上

第1法 首点居正 唐太宗论笔法云:

“夫点要作棱角,忌圆平,贵通变,”首点者,应以龙睛凤眼之姿、高山坠石之态,安居于全字中心之上,棱角突显,飒爽精神,是为点笔技法之要诀。

第2法 通变顾盼 李阳冰论笔法云:

“夫点不变,谓之布棋。

”一字之中,点笔当为至要,而两点以上者要顾盼通变,各有形制,应首尾意连,彼此呼应。

若平直相似,整齐划一,便不为书。

第3法 点竖直对 一字之中,上有点下有竖者,当思是否直对,如直对,再思点笔位置。

点竖直对,有在字之中间者,有在字之左右者。

所谓直对,是为重心垂直相对,万不可偏侧。

此法应先思后书,目测位置,手后随之。

第4法 中直对正 一字之中,有上下两中竖者,两竖均应垂直对正,若能对正,则字身不倒。

然两竖中有一竖须坚挺垂直,以立其势,而另一竖则略向左斜,以化其板。

对正之法,是以重心为准,如两笔僵直,神韵必失。

第5法 中直偏右 凡中直者,皆应垂直劲挺、管逐势行。

无论悬针垂露、有钩无钩,屈体弯身是为大忌。

右军论中直曰:

“紧如春笋之抽寒谷是也。

”太宗也云:

“为竖必努,贵战而雄。

”中直虽应垂直劲挺,但须稍有偏右,以化呆板,楷、行同此。

第6法 底竖斜位 凡竖在下方者,皆非全部居中,或偏于左,或侧于右,侧右者多,偏左者少。

不居中者,当不可强为,强为居中字身必倒。

底竖笔锋所指,必有所向,察之要精,观之务细,以全局定其位置,以字势择其形态。

第7法 横笔等距 横笔之间凡无点、撇、捺者,间距基本相等,其法同“竖笔等距法。

第8法 竖笔等距 竖笔之间凡无点、撇、捺者,间距基本相等,楷书即是,行书亦然。

竖距虽然相等,但其宽窄当随字形而定,不可一律。

有因字势各异者,当有右倾左斜、阴阳粗细之别,或悬针,或垂露,迟速缓急,变化有致。

第9法 上收下展 上收而下展,下展而上收,凡上下结体之字必择其一。

上收者,阴柔华丽,涵蓄谦和,以避让而留地步;下展者,阳刚豪放,行笔雄奇,以开张而壮丰满。

阴阳顿挫,妍美遒劲,错落而生奇势,对应而求壮和。

第10法 上展下收 上展者,飘扬洒脱,以耀其精神;下收者,疑重稳健,以标其端庄。

行笔挥运,应先急后缓,当急不急是为涩滞,当缓不缓是为浮滑。

第11法 上正下斜 上正者,竖笔务须垂直;下斜者,重心则应不倒。

上正者以平其势,下斜者以化其板。

凡上下结体之字,务须注意斜正,当斜则斜,当正则正。

斜而不倒、正而不僵,正中求其动势,斜中取其稳健。

第12法 上斜下正 凡上下结体之字,上斜下正者居多。

上以斜势而呼于下,下以收缩而呈于让。

顾盼相应,神气贯连。

飘然飞动中求其肃穆,稳重古朴中存于风神。

禀阴阳于动静,体物象而成形。

第13法 下方迎就 凡上有撇捺开张、宽博舒展之字者,下方宜上移迎就。

上移则为抱紧,下坠必为脱节。

上移者,钩环盘纡,紧密而势出;下坠者,中宫散涣,软弱而缓滞。

第14法 左收右放 凡左右结体者,以左收右放者居多。

一独体字,如置于左部,其形必变,以收敛而逊于右,“林”、“双”、“晶”即是。

第15法 左斜右正 凡左右结构者,以左斜右正者居多,左斜为呼,右正为应,有呼无应,字势必殇,有应无呼,无源之水,均不能立。

呼者以斜而取势,应者以平而安神。

呈左动而右稳,书呼疾而应迟。

第16法 对等平分 陈绎曾《翰林要诀》论书云:

“对者宜等,间者宜半。

”凡左右结构字,有避让迎就者,也有对等平分者。

对等平分,是为高低对等、宽窄平分,不可一方过高、一方过小。

虽有呼应,但各占一半,以求平实。

第17法 左右对称 凡左有撇右有捺者均需应平稳对称,其高、低、长、短应识字形而定。

撇笔未出,先思捺笔位置;捺笔轻重,当依撇笔长短。

顾盼呼应,笔意相连。

若撇捺不对称,必重心不稳,其势必危。

第18法 主笔脊柱 字中必有一笔是主,余笔是宾,主不立,宾不随,主不稳,宾不靠。

主笔担其脊梁,树其重心;宾笔附其血肉,辅其装饰。

主宾相顾,四面停匀。

右军云:

“欲书先构筋力,然后装束。

”然主笔者,不可长有余而失于短,强逾弩而乏于韧。

第19法 中宫收紧 清包世臣《艺舟双楫》云:

“凡字无论疏密斜正,必有精神挽结之处,是字之中宫,然中宫有在实画,有在虚画,有在虚向,必审于字之精神所注……”中宫者,核心也,中宫收紧,余笔外拓,以字中为核心,分领纵展,神韵必生。

第20法 收缩纵展 此为常用之法,学书凡不可悖。

收缩为其纵展,纵展反为收缩。

一展一收,神采飞动,不展不收,缓弱呆板。

包世臣曰:

字体收展“如老翁携幼孙行,长短参差而情意直挚,痛痒相关。

”但又不可肆意挥就,全无法度,以少知而炫奇,以意足而不顾颠错。

第21法 牵丝粘连 使转粘连,字之精神挽结所在,而行、草者尤甚。

清蒋和《书法正宗》云:

“字无一笔可以不用力,无一法可以不用力,即牵丝使转亦皆有力,力注笔尖而以和平出之,如善舞竿者,神注竿头,善用枪者,力在枪尖也。

”笔画是筋骨,牵丝为血脉,真行虽别,法度同一。

第22法 斜抱穿插 两部合一最忌远离,远则疏,离则散,尤两部斜势穿插者为甚。

形虽斜而体势不倒,貌虽偏而重心不移。

双肩合抱,互带穿插,鳞羽错落,呼应曲直。

斜势中应有一番韵律,合抱中更具几分精神。

第23法 大小独具 一幅书作中,无论楷、草、篆、隶,其字必有大小,笔画多者字身宜大,笔画小者字身宜小。

大字不可令小,小字亦不可令大,应自然天成,各臻其妙。

第24法 联撇参差 一字多撇者,最忌排牙之状、车轨之形。

应发笔不同,指向不一,或纵或收,或轻或重。

鳞羽参差,错落有致。

清冯武《书法正传》中云:

“一字之中,亦有重(chong)笔,不可不变。

”书贵变不离其本,字尚新不悖其源。

第25法 三部呼应 凡三部者,应朝揖顾盼,避就相迎。

如只书一部,绝不可成其独字。

行书急就,也不可杂乱无章。

第26法 钩趯匕刃 包世臣曰:

“钩为趯者,如人之趯脚,其力初不在脚,猝然引起,而全力遂注脚尖,故钩未断不可作飘势挫锋,有失趯之义也。

”楷法中,钩身不宜长,犹如匕刃。

古人云:

“趯峻而势生。

第27法 围而不堵 围而不堵、守不宜困为“口”之常法。

凡书大“口”,均不可堵塞过于严紧,过于严紧使人有呆板、滞闷之感,行书尤甚,古人有“兴致不弘曰速”之说。

第28法 笔画增减 古人多有精妙之法于异写、帖写中,笔画增减意在求美,但沿习相传已有公认,今不可乱造,亦不可类推。

元陈绎曾云:

“太繁者减除之,太疏者补续之,必古人有样,乃可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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