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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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
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7〕62号)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辖区范围。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家庭为主、社会参与”工作思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惠及全区老年人为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广泛开展家庭养老。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动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二是要坚持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发挥家庭关爱养老功能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功能;三是要坚持重点保障与普惠服务相结合,重点保障“三无”老年人,残疾、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及低保老年人,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四是要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相结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三无”老年人,残疾、高龄、失能困难老年人及低保老年人实行无偿及低偿服务,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能力,对有经济能力和服务要求的老年人实行有偿服务;五是要坚持专业化服务与志愿互助服务相结合,引入养老、家政、医疗保健等机构提供专业居家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提供为老志愿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包括户籍或居住在新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 积极整合服务资源,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信息服务,包括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生活、保健等信息;二是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代购代缴代办、配餐送餐、家庭保洁、家电维修、生活护理等;三是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健康讲座、疾病防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陪同就医、家庭病床等;四是文化娱乐服务,包括老年教育、组织老年文化队伍、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等;五是应急救助服务,包括针对防范突发性问题,建立紧急呼叫、巡查探望和老人结对帮扶机制等应急救助机制,提供及时、快捷、有效的救援帮助;六是温情关怀服务,包括志愿结对、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
第三章 助养政策
第六条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给予户籍及居住均在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的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及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
给予户籍在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的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老年人、重残一二级老年人、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建档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人头计算,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采取发放服务券的形式实施。
同时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相关要求对户籍及居住均在新区且有需求的贫困残疾老年人,可对其家庭进行免费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适时探索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资助措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爱心呼叫器安装。
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新区困难老年人免费安装(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助养政策实施程序
第八条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两江新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残疾证(第二代)、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公示7天。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并送街道办事处复核。
(三)复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送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审批。
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后,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按月按量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对未经批准同意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其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并填报《两江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2)。
补贴经费纳入各街道年度预算。
第九条 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
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及结算。
(一)服务券发放。
各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结果,在服务券正面加盖专用章后发放至社区居委会。
各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券背面加盖本社区居委会印章后,负责将服务券按月发放至享受对象,并要求享受人在《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附件3)签字。
(二)服务券使用。
服务券由民政事务中心根据统一样式印制,仅用于向指定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本人到所在街道辖区相应服务机构消费,超出服务券额度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
服务券不得兑换现金,当季使用有效。
(三)服务券结算。
各服务单位每季度将收到的居家养老服务券统计后交社区居委会,汇总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填报《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附件4),并附《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5)。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核准的补贴人数、补贴金额,按季度与养老协议服务机构结算服务资金。
社区居委会应将回收核销的服务券上缴街道办事处留存,以备审计、查验。
对留存3年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协议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比选或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
由街道办事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服务期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签服务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街道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进行电话或上门回访,抽查服务记录,并作书面记录,防止弄虚作假。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养老服务到位。
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及经费使用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动态信息,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审批,同时对协议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督查,对服务质量不好、群众满意度低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传统家庭养老宣传教育,增强全区居民敬老养老意识;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引导老年人转变养老观念、更新消费观念;广泛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敬老助老先进事迹宣传,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两江新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2.两江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3.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
4.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
5.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 口
所在地
现居
住地
居住
状况
□独居□与子女同住 □与老伴同住
□与其他人同住 □入住养老机构
联系电话
住宅电话:
手 机:
代理人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
号码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是否与老人同住
补助
类型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重残一、二级老年人
□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散居城市“三无”老年人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70周岁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
□重病失能老年人
□100元/月
□200元/月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之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盖章)
日 期
入户调查情况
调查人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社区公示,未提出异议。
建议给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元。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自 年 月起开始发放。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
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
1.“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
2.此表应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两江新区停止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身份证
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原补助
类型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重残一、二级老年人
□60-69周岁建档困难老年人□散居城市“三无”老年人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70周岁以上建档困难老年人
□重病失能老年人
□100元/月
□200元/月
停发
原因
社区居委会意见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停发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审查,同意自 年 月起开始,停发该对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区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件3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登记表()月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发放时间:
序号
受助老年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婚姻
状况
首次享受时间
类 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服务券金额(元)
领取人签字
低保
建档困难
散居特困
重残一二级
重病失能
60-69周岁
70周岁以上
60-69周岁
70周岁以上
附件4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准结算资金审批表
( 年 季度)
街道:
填报时间:
运营单位名称
服务人数(人)
补贴金额(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 计
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核实,本街道第 季度,共计使用居家养老服务券 元。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局意见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5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券使用情况统计表
(____年____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收回服务券金额
所属社区
服务单位
1元(张)
2元(张)
5元(张)
10元(张)
合计(张)
合计(元)
经核实,以上情况属实。
负责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