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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条列.doc

奖惩条列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

第三条:

奖惩类别:

1、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四条:

奖励处罚采跨年度累计式,可互抵销。

第五条:

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每次奖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嘉奖等同一次记功)

1、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升他人工作效率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5、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6、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7、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8、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5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9、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10、其它情况应该给予嘉奖奖励的。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每次1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

3、为公司经营管理、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6、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效果明显的;

7、工作认真,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8、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9、其它情况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每次5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自动加薪奖励)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者;

2、维护公司名节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10,000元以上);

3、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管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5、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6、其它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薪奖励(每次300元固定奖金.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违纪记录者;

2、工作中(自然年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50,000元以上);

4、其它情况应该给予加薪奖励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管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

2、其它情况应该给予升职奖励的。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警告等同一次记过)

1、员工工作期间不符合公司修饰要求者;

2、上班忘记带识别证或工作时间不按规定佩挂识别证者;

3、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出勤单》者;

4、不按规定排队者;

5、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者;

6、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餐、喝水,或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7、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8、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或不随手关门者;

9、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

10、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1、员工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

12、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3、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者;

14、违反公司设备保养规定者;

15、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16、未经同意处理私人事务者;

17、工作不称职或效率低下者;

18、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19、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0、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21、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22、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23、未经仓库人员许可,擅自闯入仓储区域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24、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

2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26、检查/值班人员(例如:

保安、总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27、未按规定停放自行车者;

28、全年累计忘记刷卡3-5次者;

29、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者;

30、未经主管批准上班迟到(员工因车阻或不可抗力而迟到不计迟到,月限制5次)者;

31、副班长以下干部及员工须关机进厂(公司要求入虚拟网除外);

32、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3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34、无故未参加会议或未派代表出席时,也未向管理代表请假者并在会议时间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

1、因擅离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工作期间不按SOP(标准程序)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3、工作期间工作态度不严肃认真,懒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或串岗;

5、未经许可,擅自盗打电话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7、三个月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计算)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未造成后果者;

9、工作期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PPT或进行游戏等;

10、下班铃及休息铃未响前擅自停工者;

11、旷工半天以上者;

12、不及时向主管报告个人受伤或意外事件及情况者;

13、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饮料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15、发现公司其它同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16、叉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17、因过失导致产线停产2小时以下者;

18、私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19、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

20、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保安人员查询检查者;

21、全年累计忘记刷卡6-8次者;

22、对上级交办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23、办事拖拉或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时效者;

24、未经主管批准上班早退者;

25、在上班时间喝酒者;

26、非值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工作场合者;

27、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28、有第十二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被警告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29、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减轻为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辞退)

1、在工作时间偷闲睡觉、阅读书报或做其它私事者;

2、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故意撕毁公司的公告、文件者;

5、捏造不实纪录、报表或口供蒙蔽上级者;

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份利益者;

7、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对象或委托他人制造者;

8、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遗失经管重要文件者(含物品、物料等)或无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10、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3、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

14、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5、因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16、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属于自己经管的设备、仪器或技术性工具者;

17、因过失导致产线停产2小时以上者;

18、叉车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它同仁受到人身伤害的;

19、员工介绍亲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绍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降职处罚以上(含)行为者;

20、工作时精神散漫,又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者;

21、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22、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23、伪造、涂改出勤记录或托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25、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26、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2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有【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标示)者;

28、在非吸烟场所抽烟者;

29、全年累计忘记刷卡9-11次者;

30、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31、有第十三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被记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32、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减轻为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处罚(若该员职位已属最低职位,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者;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3、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或是无理取闹者;

4、散播其它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间不团结者;

5、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者。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辞退处罚;案情重大者,并送公安机关严办(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对上级领导或职工及其家属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4、故意毁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

5、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遵守规定操作以致危害其它员工的安全;

7、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8、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分,或虚报个人讯息者;

9、使用假证件:

如身份证及其它各种证件者;

10、全年累计忘记刷卡达到12次者;

1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者;

12、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13、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14、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1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6、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

17、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之行为);

20、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21、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22、擅自开启他人计算机翻阅、复制资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电台、电视台及传播媒介等)发表声明或透露任何“升稳塑胶公司”的财务资料或任何守密资料,(经“升稳塑胶公司”授权的除外);

24、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

25、隐瞒传染病或其它(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它员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物除外);

27、所管物品或现金严重短缺者;

28、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29、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的言行;

30、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1、非叉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叉车并导致公司财产和其它同仁人身伤害的;

32、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三次者;

3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第十八条:

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惩罚。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先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所有奖惩均需以《奖惩令》公告为准。

《奖惩通知单》由人事组填写单位主管签署意见制造部副厂长签署意见(营管部、工程部下属人员除外)部门主管签署意见

人事组拟文《奖惩令》盖章公告(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员工对公司的嘉奖或惩罚有意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向公司反映:

A,向直接上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B,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

C,向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出书面申斥;

员工向公司提出的申斥公司会在收到申斥信后一周内给员工书面通知,告知处理结果,经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复议结果为公司最终行政命令。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公司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从收到处理通知的60天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在收仲裁申请的60天内作出。

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仲裁裁决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员工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调解、仲裁决定作出前或在人民法院未判决前,员工应先履行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

附则

本手册实施后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修改手册的条款内容,并通知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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