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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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有明显差异的;

(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有可能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五)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技术条款(含材料、设备)含糊不清的,有误导行为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应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内容及有效性加以界定,合理设定分值。

对于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投标报价,发现后应及时做出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清标软件和评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

第十一条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不得作为确定投标价合理性及评标的唯一依据。

但标底可在设置投标报价基准值时作参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重比例,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及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

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调整技术部分的评分权重。

一般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三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小组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中,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采用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阐明。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九)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一)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

(十三)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实质性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

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通常情况下:

技术部分25-30分,综合部分10-15分,商务部分60分。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分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

(二)企业的信誉手册记录内容;

(三)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四)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五)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

(六)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

(七)施工技术方案;

(八)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九)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十)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十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

小型工程或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时,技术标可忽略。

但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和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

(一)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与资格预审相一致;

(二)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或信誉担保;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认证体系;

(四)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业绩(以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拟参加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证件、业绩及获奖证明;

(六)被投诉行为和债务纠纷;

(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不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对投标企业业绩的考察确认,应作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考察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业绩)报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评标时综合考虑,确定

合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实行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首问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防止和鉴别围标、陪标、挂靠等现象。

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评审,可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

(一)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人员的签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

(二)是否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

1、不含税费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

2、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

3、主要材料单价的合理性。

(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措施费计取的合理性;

(五)各种规费的计取,是否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

(六)投标让利部分的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商务部分的评审可分为:

拦标价综合计算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法。

第二十条拦标价综合计算法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采用不正当竞争所确定的评审方法。

拦标价可分为“明拦标价”和“暗拦标价”,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明拦标价”(本办法所指“明拦标价”)。

拦标价必须由招标人或具有相

应资格能力的单位、部门依法编制。

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计价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运营风险。

经招标文件发出的拦标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拦标价格,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拦标价格应符合实际。

拦标价只作为招标人招标时的标价最高限制价。

凡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招标的项目,对所确定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拦标总价。

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拦标价,开标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拦标价的编制资料及依据提交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当有效标书达不到三个单位以上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本方法提倡合理价格中标。

第二十一条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对于急于确定施工单位,但施工图纸不全,难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并可供招标使用的暂估量或模拟量的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法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综合评审的方法,主要是对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此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技术标应采用“暗标”的形式。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确认技术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时,再将综合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审,对于不合格的技术标,其商务标不得进入评审阶段。

当投标人过多时,评标委员会可在有效、合理报价的范围内,采用技术标打分筛选的方式,按照技术标的得分高低选取前7--9个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排序。

第二十三条商务标的评审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协助评标委员会利用清标软件对计价清单进行清标。

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是在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设定,可根据招标人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比率,下浮比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阐明。

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所确定的下浮比率时,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澄清、质疑和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报价法(简称合理低价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和小型工程、标准住宅、常规通用产品设备、材料以及技术标不予参评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在采用合理低价招标的过程中,应在低报价的投标人当中选取3—5个投标人。

利用询标、询价评审的方法确定最低报价的合理性,同时对招标内容的可比性进行鉴别。

无可比性的建设项目、产品、货物、材料、设备不得采用最低价评标方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评标办法中必须附有量化指标。

只要其报价属于合理低报价,且资质与资格以及其他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作为拟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利用工程量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其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最终确认。

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制止投标人采用低报价的方式进行串标、围标和恶意投标。

中标人确定后,投标人应对自己

所报价格进行最终确认,其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无论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还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报价法,在评标的过程中,都应事先明确。

当所有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被通过时,无论谁中标,招标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

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工期、质量。

第二十八条商务标废标条件:

(一)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的拦标总价;

(二)投标报价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三)未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

(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让利优惠方面没有合理解释的;

(六)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无论采取哪一种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当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在最后得分中扣分,扣分后的分值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排序的最终得分分值。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的,分别对应扣10分、5分、3分。

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

二者不同时并罚。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的,分别对应扣10分、5分、3分。

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

二者不同时并罚。

(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且投标人的投标在处罚期间内的,分别对应扣6分、4分、2分。

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2分、1分。

二者不同时并罚。

(四)投标人有其他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且投标人的投标在

不良记录的起止时间内扣5—3分。

(五)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上述行为的,应在此基础上再扣减相应的分数。

(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专家评委实施商业贿赂的,事实一经查证的,评标委员会取消其评标资格。

对于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应在汇总各评委评审的分数后,去掉一个最高与一个最低评审分,其余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并按照最终得分进行排序。

第三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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