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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飞行员

 

劳动合同书

 

部门:

飞行部

姓名: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劳动者)(注:

以下信息将作为法律文书送达的依据)

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年,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已经了解甲方住所地或其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所在地,并同意接受甲方安排在上述地点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安排需要在其内部调换其具体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五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以下第种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六条公司员工享有下列带薪假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法定休假日(具体放假办法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准);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享有的带薪年休假;

3.按照公司规定享有的其他带薪假期。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甲方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

其中,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绩效考核工资。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在任职期间,乙方因下列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提供培训,岗位调整后或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1.乙方因体检结果不符合中国民航体检合格要求等原因不能胜任飞行员岗位工作的。

2.因飞行技术不合格被技术停飞的。

甲方每月日至日为发薪日。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按乙方工作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乙方应及时提交购买社会保险需要的全部资料,因乙方未及时提交前述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因工致残、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培训约定

1、为了提高乙方工作技能和积极性,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每月发给乙方工作技能自主培训费人民币元,乙方须结合自身需要,充分利用该培训费及时参加当月公司相关内外部专业培训,并向甲方提供其参加培训的支付凭证。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每月培训所获的知识技能,应在剩余劳动期限内充分发挥;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每月培训所获的知识技能,应充分发挥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2、在本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其他专项培训时,双方须另行签订专项书面《培训协议》,乙方参加专项培训不影响本条培训约定的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完成甲方合理安排的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4.爱护公司财产,对甲方交与其使用的物品与资料要妥善保管。

5.乙方对甲方负有忠诚与勤勉的义务,应维护和促进甲方的商业利益,努力为甲方创造价值。

6.乙方应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各种情形,不得利用工作职位和工作条件谋求个人利益。

7.乙方不得以不真实的陈述、文件和报销凭证从甲方获得报酬款或其他现金与财物。

8.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客户、供应商或商业合作伙伴索要或借用现金与实物。

9.乙方不得在甲方或甲方客户、供应商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场所从事各种不良行为。

10.无论是否获得报酬,也无论以个人身份还是通过其他单位或组织,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均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11.乙方在任何其他经济组织(如公司、合伙制组织、事业单位)中接受雇佣,或担任董事、监事、顾问,领取报酬和报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透露;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兼职行为构成利益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或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密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与措施:

1.乙方在任何时间包括辞职以后均不得向任何人或企业披露甲方及甲方有义务对第三方保守的关于组织机构、商务或财务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发明、产品、设计、方法、技术诀窍、工艺、系统、商机、议案、程序、软件、原创作品、客户名录、计划、市场开发规划、人事、科研),除非该商业秘密已由甲方公之于众。

2.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3.除非工作需要,否则乙方不得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信息的来源可能为手册、大纲、便笺、备忘录、报告、清单、档案、规划、说明书、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软件程序、数据、文件或其他形式)。

乙方应当保证将上述信息原件及备份在辞职或甲方要求的时候立即交还甲方。

九、保证

第十七条乙方保证: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承诺向甲方提交的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如隐瞒事实真相或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第三人或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乙方不因签订本合同或为甲方工作而违反乙方与其原雇主之间的保密协议。

3.乙方保证在工作期间不向甲方披露或诱使甲方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因乙方披露或诱使甲方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未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要求,达到工作目标、完成工作任务、通过试用期考核;未能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本岗位相关的临时工作任务;被证实患有传染性、精神性或其他不可治愈的疾病,不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现任何违纪或违法行为;有伪造证书、学历、简历、工作经历或隐瞒病史、负伤经历等欺诈行为等)的;

2.乙方应聘时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个人简历、证件、资格或任职证书(明)、入职申请书、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婚姻及生育状况等虚假或伪造;应聘前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用察看、辞退等严重处分以及与其他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应聘前曾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等;

3.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未满服务期限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本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济损失:

8.1甲方为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招聘费、猎头费、安置费、有偿调动费用等)。

8.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8.3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城市户口等特殊待遇所支付的费用。

8.4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5甲方因乙方而被第三人索赔、追诉产生的损失和其他费用。

8.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等文件规定的70-210万元的赔偿费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今后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乙方应赔偿或补偿的其他费用。

8.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乙方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或费用。

8.8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乙方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或费用。

8.9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以冲抵乙方的赔偿责任的。

8.10扣除部分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部、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鉴于乙方岗位的特殊性,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招聘到合适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约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若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仍未届满的,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直至服务期限届满,乙方提前终止服务期限或离职的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如果租住甲方现住房或按优惠价格购买甲方现住房,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按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员工住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乙方工作期间接受甲方各项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困难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福利费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按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退回处理。

十一、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赔偿乙方。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依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本合同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乙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需另行订立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培训及服务期限的规定。

乙方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专项培训协议的约定为准。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有必要,甲方与乙方须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该项保密协议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如属于甲方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与甲方另行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方式及违约责任由甲方与乙方依法约定。

5.因乙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甲方,若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未按时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前述信息未发生变化,甲方以邮寄形式向乙方送达的邮件,自寄送之日起3日届满视为送达。

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生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已确认收到并同意遵守。

甲方规章制度、本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相悖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但不影响规章制度、本合同中其它合法部分的效力。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十二条特别说明:

乙方已经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承诺遵守其内容,甲方规章制度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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