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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四章 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五章关于印发《动火安全作业等八项厂区作业

安全规程》的通知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八章 事故管理制度

第九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章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安全包保责任制度

第十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五章 安全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六章 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关于下发《薛焦化工公司劳动防护

用品、防护器材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第二十一章、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章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章 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章 防止强酸强碱灼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章 急性中毒现场抢救原则

第二十六章 高温注意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篇甲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空分中控岗位安全规程

二、空分制氧岗位安全规程

三、空分空压机岗位安全规程

四、煤气柜岗位安全规程

五、焦炉气压缩机岗位安全规程

六、甲醇转化岗位安全规程

七、甲醇精脱硫岗位安全规程

八、甲醇空压站岗位安全规程

九、甲醇脱盐水岗位安全规程

十、甲醇循环水岗位安全规程

十一、甲醇合成岗位安全规程

十二、甲醇精馏岗位安全规程

十三、甲醇储罐区安全注意事项

十四、甲醇分析化验岗位安全规程

十五、甲醇保全维修岗位安全规程

十六、甲醇电工维修岗位安全规程

十七、甲醇仪表维修岗位安全规程

 

第一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结合我公司当前特点,现对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如下修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抓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三个代表”的高度,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2、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依靠科技兴安,加强安全生产和清洁文明生产同时对各自的分管领导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一、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政府及上级公司的政令、决策、意见;主持公司全面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直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审计部。

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第4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条 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第6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操作规程作业。

第7条 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9条 切实保证公司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0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落实集团公司、煤化公司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工作指示。

第11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三违”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3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4条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计划、布置安全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简称三同时)。

第15条 负责领导、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16条 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等条款,并明确有关部门认真考核。

第17条 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总结、部署安全工作。

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18条 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19条 公司发生事故时,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时给予撤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条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时,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如逃匿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条 未及时组织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6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

(2)仿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7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8条 总经理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负领导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时,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时,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时,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时,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应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第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公司党支部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公司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中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加强企业安全文件建设,安全宣传教育适应企业安全要求,使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1)建立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即建立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职工培训机构。

(2)“五个一”安全教育工程规范,内容全面,与时俱进。

以生产区域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龙”、以生产现场、办公区干道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街”、以广播、电视、板板为主的安全教育“一阵地”、以生产一线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线”、以车间、班组活动室为主的安全教育“一园地”活动,营造安全教育生产浓厚氛围。

(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负主要责任。

第15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极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党委书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分管科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2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分管营销部,协管计划财务审计部关于市场策划、产品销售、资金计划、资金筹集、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好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营副总经理是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

经营副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

掌握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公司营销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第5条负责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经营副总经理因个人行为,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维检费用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采购的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1条经营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部/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经营副总经理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1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四、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生产副总经理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责任:

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2条 协助总经理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奖罚细则等,并组织实施了。

第4条 根据公司的长远规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5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生产部门领导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6条 定期组织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7条 负责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并组织演练。

第8条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技措计划。

第10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按规定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各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1条 负责监督各部/室车间落实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其按章作业。

第12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指挥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18条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公司生产部门领导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并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时,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车间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公司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生产中不落实安全作业规程,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投产验收不认真,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对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时,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生产系统安全技措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车间,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发现或得知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分管科室、车间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术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行政副总经理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行政副总经理应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管公司综合协调部和供应部。

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负责组织公司综合事务管理,做好车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工作以及员工食堂的管理。

第5条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监察活动,不断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监督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8条监督公司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9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公司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10条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1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2条参加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13条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没有对总经理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应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有效监督公司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对公司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督促公司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政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2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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