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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核检查记录.docx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内部审核检查记录表

内审员:

内审时间:

年月日受控编号

对应条款号

内容

检查内容

符合情况

不符合情况记录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是否具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机构设置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证明、特殊行业的许可证等;

 

 

2、法律证明文件的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或相关描述。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3、非独立法人的授权文件是否明确(授权事项、授权人、被授权人、相关责任等)。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1、是否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图,并通过组织机构图来表述。

如果是非独立法人,应明确与所属法人单位及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

 

 

2、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明确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在相应的部门职责中进行了规定。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2、在建立管理体系时是否采用GB/T31880-2015《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检验检测公正性和诚信的程序》,有误影响公正性和诚信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2、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与检验检测的委托方、数据和结果的使用方或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机构所在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时,是否识别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解决或将其降低到最低。

 

 

4.1.4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是否使用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机构是否对使用人员有管理规定;关键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是否有诚信承若。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及有关措施;

 

 

2、是否承担了保密义务,是否明确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概念及范围,并设置了相应的技术手段;

3、是否对制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了保密教育、保密检查、对有关现象进行了处理,有记录可查;

4、是否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等环节,执行了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1、是否建立了《人员管理程序》,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2、是否与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3、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出具正确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要求。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1、最高管理者是否履行了管理体系中规定的领导作用和承诺,保证了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2、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输入管理评审。

3、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4.2.2

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是否表明最高管理者履行了全面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包括管理体系变更时,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的证据。

 

 

5、最高管理者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沟通机制,是否有管理体系文件和政策、制度的宣贯、学习、培训记录。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1、是否配置了与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一名或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证明满足要求。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2、是否配备了质量负责人,可直接与最高管理者沟通,保证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并有证据材料满足其要求。

 

 

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3、是否指定了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是否有各项工作持续正常进行的证据。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1、授权签字人是否经机构提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查证人员技术档案,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要求。

 

 

2、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涉及的项目是否满足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3、有无发生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现象。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1、质量手册或其他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了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条件等。

 

 

2、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是否都有考核、评价合格的证据,是否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3、是否设置了监督员,监督员是否满足任职条件,对如何监督是否有文件化规定,是否对所有检验检测人员都编制了监督计划,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记录与评价是否真实完整。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1、是否制定了《人员培训程序》,分析了培训需求、有效实施了培训,是否能持续保持人员的能力。

 

 

4.2.6

2、是否依据培训需求对人员培训进行了全面策划,依据实际制定和实施了人员培训计划,是否有完整的人员培训实施和效果评价的记录。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包括了相关资质、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2、对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的工作人员,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能力确认记录是否完整。

3、人员技术档案组卷是否位完整,是否实施了动态管理。

4.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1、是否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在体系文件中是否表述完整。

 

 

2、固定场所和多地点场所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相关证明文件,租赁房产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权。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1、现有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均有利于检验检测活动的正确实施,是否存在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2、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是否已经全部文件化,是否符合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机构及其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护要求,二是废弃物的处置要求,保证不至危害社会和环境安全,三是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3、在机构永久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测时,对环境条件的控制是否作出了合理安排。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1、当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时,是否都进行了监控和记录。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2、当环境条件已经危及到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立即停止了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按无效处理,并执行不符合程序。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1、是否建立了《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是否包含了安全工作和环境保护内容。

 

 

2、内务管理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本机构需要的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必要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3、是否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以及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因素,设置了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4、是否对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是否能有效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的发生。

5、对进入和使用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是否有明显的控制,控制范围是否有明文规定,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4.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1、是否正确配置了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设施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4.1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3、是否有租用的仪器设备,如果有应做到:

租用仪器设备应纳入本机构的管理体系,本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由本机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其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租用设备没用在同一时期被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用。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1、是否建立了《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管理程序》,有关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是否覆盖了所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有计划的维护测量设备的操作,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规定合理并有可操作性。

 

 

2、是否制定了对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并实施。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1、用于检验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是否能够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2、是否建立了《量值溯源程序》,规定了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辅助测量设备(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的要求。

3、是否编制了设备检定或校准计划,在授权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

4、是否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了确认,确保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5、在设备上标明其校准状态,设备状态标识使用正确、信息完整。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6、是否对校准产生的修正因子或修正值进行了利用,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7、是否对检验检测设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了必要的保护,防止检验检测结果失效。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8、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是否能够提供有证标准物质、协议标准、比对或能力验证的满意证据。

 

 

4.4.3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9、是否建立了《设备期间核查程序》,编制了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期间核查计划,并执行。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10、开展的内部校准是否符合要求。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1、是否建立了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内容是否完整,组建是否规范,是否实施了动态管理。

 

 

2、是否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进行了唯一性标识。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3、是否对重要的、关键的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定人员操作,未经指定的人员不得操作该设备。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4、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是否便于检验检测人员取用;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5、是否对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返回后的设备,在其恢复使用前,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1、仪器设备故障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显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已经校准或核查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2、是否已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验检测的影响,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执行不符合控制程序,对不符合予以及时处理。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1、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包括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的要求,对标准物质进行了管理。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2、是否使用了有证标准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时是否确保了量值准确。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3、是否对标准物质进行了期间核查。

 

 

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1、是否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2、是否已将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能保证其系统性和协调性。

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

3、是否将管理体系文件传达到了有关人员。

 

 

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重要岗位人员是否了解其岗位职责和执行情况。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1、最高管理者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年度质量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并在质量文件中予以体现。

 

 

2、最高管理者是否对年度质量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的实现进行了策划。

3、最高管理者是否发布了质量方针目标、声明是否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执行情况如何。

4、最高管理者是否在管理评审时对质量方针、年度目标和中长期目标进行了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1、是否建立了《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控制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2、所有的内部文件、外部文件,是否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3、工作场所是否存在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情况,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情况。

4、是否对受控文件开展定期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文件的更改是否已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在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是否在委托书、标准或合同签署前,按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3、合同签署后若有变更,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通知各相关方。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1、是否建立了《分包控制程序》。

 

 

2、对分包方的选择是否满足评审准则条款的要求,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3、若发生分包,具体的分包项目是否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是否体现了分包项目,是否清晰标注了分包的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发包的机构是否对分包方进行了评审,是否有完整的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管理程序》,对需要控制的服务和供应品是否进行了清晰识别。

 

 

2、是否对服务和供应商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名单。

3、对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了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

4、是否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并组织实施。

 

 

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5、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的存储是否能够防止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变质或退化。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服务客户的程序》。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

2、是否能够保持与客户的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客户进行了检验检测服务满意度调查。

 

 

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3、是否规定了在保密条件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处理投诉程序》,明确了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置的职责。

 

 

2、是否有效处理了客户投诉。

3、在处理投诉时,与投诉相关人员是否实行了回避。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是否对投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形成了完整记录,并按规定全部保存。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1、是否建立了《不符合的处置程序》,明确了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2、当出现不符合时,是否依据不符合处置程序对不符合进行了处理。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3、当不符合可能影响到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时,是否通知了客户,并取消了不符合时所产生的相关结果。

 

 

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对不符合的识别,是否包含了检验检测前中后的全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

1、是否建立了《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并明确规定了纠正措施实施的过程,如原因分析、措施计划、跟踪验证、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2、是否对出现的不符合按照纠正措施程序进行了控制,并有完整记录。

3、是否建立了《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并明确规定了预防措施的过程,如启动、分析、措施计划、跟踪验证、评价等内容。

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是否对识别出的潜在不符合项按照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了控制,并有完整的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是否能够提供在实施了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时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证据。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

1、是否建立了《记录管理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的要求。

 

 

2、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包含充分的信息,是否能够重现过程,如包括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途径、检验检测方法、设备、样品、质量控制、员工(包括抽样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等,发出的每份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副本等记录,是否能够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

 

 

3、记录是否在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产生时予以记录。

 

 

4、对记录的所有改动是否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

 

 

5、是否对电子储存的记录也采取了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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