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高频考点班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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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高频考点班第二章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特点

内容

考试特点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面很广,但是都属于蜻蜓点水,点到为止,难度不深;

考试一般为常规性考题,难度不大;

特别注意今年新增的第三节的内容。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各章分值分布

第二章分值分布

『高频考点:

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含义

项目

内容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对象

建设工程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不需要领证的项目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2019年有修改)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过规划审批)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用)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钱和图纸)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质量安全措施)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项目

内容

期限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9个月开工。

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时间

内容

时间

备注

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

最长可延期2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高频考点: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

项目

内容

承包资质

必须有资质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自己用自己的资质

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

分包须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总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行为

禁止转包

禁止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禁止再分包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

内容

工程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图设计审查

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可委托具有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

工程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竣工验收

四有一完成

3.工程竣工验收(四有一完成)

项目

内容

一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四有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

内容

工程承揽

有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揽、自己用自己的资质;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

见和建议。

质量检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

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总包、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监理的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最低保修期的规定(约定可以更长)

保修范围和内容

最低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竣工备案与事故报告

项目

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高频考点: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相关规定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

内容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总包分的安全责任

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的安全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项目

内容

规定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用途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项目

内容

对三类人员进行考核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7.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8.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

内容

编制主体

施工单位

管理规定

签字: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实施:

施工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高频考点:

招标的规定』招标的规定

1.招标的范围

项目

内容

必须进行

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

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

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2.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时间

情形

时间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不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有实质性影响的)

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3日的顺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

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投标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异议的答复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阶段

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招标的相关规定

项目

内容

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高频考点:

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

1.投标人的资格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2.投标规定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联合投标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预谋的联合行动)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形式推断高度怀疑)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高频考点:

开标、评标与中标』开标、评标与中标

1.开标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开标是分水岭

3.评标委员会

项目

内容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

(两类人)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人数

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选取

专家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难以保证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评标要求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规则

项目

内容

中标规则

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

(四种情况)

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8.签订合同及履约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投诉与处理

项目

内容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新增考点: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方式(五种方式)

项目

内容

公开招标

(主要方式)

具体数额标准,中央预算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级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应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选范围小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公开招标不值得的)

2.采购方式

项目

内容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和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高频考点: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

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要约和要约邀请

项目

内容

要约

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撤销

项目

内容

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承诺

项目

内容

内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7.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项目

内容

承诺的要求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对要约内容的实

质性变更的情况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内容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8.格式条款

项目

内容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弱势一方)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内容

概念

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主要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高频考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项目

内容

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三种效力的合同

本质

效力

无效合同

严重违法

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资格有问题

经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

意思表示不真实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

3.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情形

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

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4.效力待定合同(四类)

项目

内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特例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效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注点】撤销权的消灭(情形之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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