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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4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 程序和要求

4.1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4.1.1 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劳动者行为、装备、工作程序、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

4.1.2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

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

4.1.3 考核内容

4.1.3.1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1.3.2 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4.1.3.3 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

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1.3.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4.1.3.5 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4.1.3.6 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

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4.2 部门考核办法

4.2.1 奖励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

4.2.1.1 针对某些特殊作业由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奖金并随工资发放。

4.2.1.2 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

4.2.1.3 按4.6要求兑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金。

4.2.2 处罚

4.2.2.1 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4.6要求扣减安全生产风险金。

4.2.2.2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给予100~1000经济处罚。

4.2.3 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3 个人考核办法

4.3.1 奖励

4.3.1.1 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奖励。

4.3.1.2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3.2 处罚

4.3.2.1 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

4.3.2.1.1 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100元处罚。

4.3.2.1.2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4.3.2.1.3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3.2.1.4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5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4.3.2.2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5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3.2.2.1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4.3.2.2.2 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4.3.2.2.3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3.2.2.4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4.3.2.2.5 安全培训不到位。

4.3.2.2.6 违章指挥。

4.3.2.2.7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4.3.2.3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4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4.3.2.3.1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4.3.2.3.2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4.3.2.3.3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3.2.3.4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4.3.2.3.5 不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3.2.3.6 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4.3.2.3.7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4.3.3 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4.4 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

4.4.1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4.2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4.2.1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4.4.2.2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4.4.3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4.3.1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4.4.3.2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4.4.4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4.4.5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考核责任。

4.4.6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4.4.7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5 考核程序

4.5.1 一般安全考核由安全部自主执行奖罚考核。

4.5.2 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

4.5.3 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4.5.4 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部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

4.6 建立部门安全风险金

4.6.1 公司每月从部门工资总额中按人均50元提取安全风险金(辅助工岗位按人均30元提取),安全部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扣除或返还兑现。

4.6.2 部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5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部门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正式工参与辅助工岗位的风险考核,其他岗位辅助工不参与正式工岗位的风险考核,但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除外)。

部门需要调整关联岗位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4.6.3 部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1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岗位(含事故发生岗位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岗位)及事故现场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

4.6.4 公司安全检查发现部门有安全违章行为,除对违章人员执行考核外,对违章现场和相应班组在岗人员或工作小组成员实行责任共担考核制度。

4.6.5 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考核独立于风险金之外。

4.6.6 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罚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

4.6.7 以下情况可免除或减轻风险金的考核。

4.6.7.1 安全事故属人力不可控制因素所致。

4.6.7.2 违章人员在其他人员制止或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其他人员可向安全部或相关人员举报,举报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4.6.8 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划分由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重发生意见分歧时报安全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裁决。

4.7 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风险考核参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

4.8 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和模式建立部门内部个人安全风险考核办法。

 

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以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为重点,严制度,抓管理,严考核,严处理,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100-2000元: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二、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主管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先进车间、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3、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 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违章违纪,并导致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的的车间、部门、个人,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10、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装置、安全标志。

   

11、危险作业不执行票制审查者。

12、其它有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者。

四、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1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入厂教育

(1)新进员工均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术知识、企业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教学课时不少于48学时。

2.车间、岗位教育

(1)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车间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

教学课时不少于48学时。

(2)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

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安排工作。

教学课时不少于24学时。

3全员安全教育

(1)公司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8学时。

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

(2)对公司、车间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工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5.复工教育

对因工伤、事假、产假、休假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长达三个月以上者,需重新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上岗。

6.外聘临时工教育

针对临时工程外聘临时工,有关部门负责人需针对临时工作性质,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进行身体查验、岗前训导,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项进行讲解,只能从事一般简易工作,禁止从事高危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事故教育

(1)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外包工程,是指本公司将生产工作、安装检修等工程和劳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或其它地方)完成的行为。

  二、本公司对外包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在本公司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外包工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二)对外包工程单位的员工进行审核登记(含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上岗资质证书);

  (三)签订工程项目业务合同和生产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包工程单位的施工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监管,对生产作业现场统一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包工程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预备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三、外包工程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遵守本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本行业和施工实际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有效落实;

  (三)员工上岗作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实行专人巡查制度,对重点部位作业时必须办好安全审批手续,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五)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六)在进行动火、高空、带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坚持工作票制度,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外包工程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明确来源和使用规定的内容,确保安全性能可靠,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本公司为外包工程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及环境。

施工前,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由双方进行确认。

  六、本公司和外包工程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双方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

八、本公司对外包工程单位的有关施工人员有权监管,对无证上岗及违规者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清退,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有权制止。

九、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隐患。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风险评价程序》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厂级综合检查。

  3.2安全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3日常检查由各部门、班组对各自职则范围内的检查负责。

  4.程序

  4.1安全检查内容

  4.1.1查思想:

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2查领导:

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4.1.3查制度:

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1.4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

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5查设备:

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2安全检查形式

  4.2.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2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门。

  4.2.2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部门领导。

  4.2.3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2.4各专业性检查,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委托有资质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部门。

  4.2.5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由分管的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部门。

  4.2.6经常性检查: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

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记录完整。

  4.2.7临时性检查:

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部门、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3检查后的整改

  4.3.1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生产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

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4.3.2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4.3.3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

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

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相关记录

  5.1《安全检查表》

  5.2《隐患整改通知书》

 

六.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3、凡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及是高空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违章作业;二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三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五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六不准打赌斗气;七不准乱动机构、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八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十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4、高处作业人员需逐级进行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的各种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作业。

5、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及其它装置设施,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检查或验证,确认其完好后才能投人使用。

6、作业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必要时应停止作业,修复后才能继续作业。

7、作业现场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事先清扫或加以固定。

所用的材料、工具均应放置平稳固定,不得妨碍通行和作业。

小型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作业时的通道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元件、设备及余料、废料应及时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丢弃。

传递工具或元件材料时禁止抛掷。

8、雨天一般应停止高处作业,如必须进行时,一定要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淋措施,以免滑倒或使元件、材料、设备的绝缘降低。

同时,水、霜于过道上时应及时清除。

9、高耸建筑物上的作业,应事先设置避雷装置且接地良好可靠并有防止设备或材料被风刮走的措施。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攀登或高处悬空作业或室外作业。

11、暴风雨或台风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断裂、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复。

同时,正常作业时,安全员或作业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进行巡视检查并进行修复。

12、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措施时,必须经作业负责人许可,并采取相应可靠的补救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影响面较大的应通知全体作业人员。

1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中主要受力杆件应经力学计算,其结构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高处作业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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