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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

     平安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

5.1.1     方针、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宏观长远的平安生产目标及具体的每年度平安生产指标,经本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表达。

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将企业的方针、目标、年度平安生产指标,自上而下签订全员负责的平安目标责任书,制定各级组织的平安工作方案和主管部门考核方法,以保证平安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

5.1.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平安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平安生产管理网络。

5.1.3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平安生产工作,落实平安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平安生产责任。

平安生产社会责任的主要容:

保障生产平安,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保证平安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为从业人员提供平安、安康、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基层单位、直至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平安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典范。

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平安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平安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平安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平安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展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2 法律法规与平安管理制度

5.2.1     获取和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及其他要求,并适当时进展更新。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本专业适用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展更新,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对从业人员进展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

5.2.2     融入与符合性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地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及时将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及其他要求进展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2.3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从业人员的平安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      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2)      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3)      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4)      平安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5)      平安施工和检维修管理制度;

(6)      平安作业管理制度;

(7)      生产设施、设备平安管理制度;

(8)      平安投入保障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0)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1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 平安生产例会管理制度;

(13) 平安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 消防管理制度;

(1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 承包商供给商管理制度;

(17)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8)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 外用工(单位)平安管理制度;

(20) 工程新、改、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

5.2.4     平安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以及工艺流程,编制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并下发到相关岗位。

规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5.2.5     修订

(1)      评审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展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2)      检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平安检查反应的问题,评审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3)      案例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平安事件、获取其他平安事件案例后,根据事件的处理建议,修订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4)      考核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平安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评审考核结果,评审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规定应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须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平安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前方能任职。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保证操作岗位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平安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平安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者和操作岗位人员进展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展车间(工段)、班组平安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特种专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展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XX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展入厂平安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展进入现场前平安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展有关平安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安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

5.3.4     日常平安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平安活动。

平安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化。

班组平安活动应有负责人、有方案、有容、有记录。

对活动时间、形式、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

活动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平安活动进展检查、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平安活动。

5.3.5     平安培训教育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平安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为平安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各级平安、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平安培训教育教材和班组平安活动学习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平安培训教育工作应依据、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平安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平安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平安培训教育方案。

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单位的平安培训教育的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育档案,并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平安培训教育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展评价,对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展检查,实施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展经常性平安培训教育。

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应不连续地组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展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建立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程序或指导书。

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制定合理的评价准那么。

成立评价组织,进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和风险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评价准那么时,应依据:

(1)      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      行业的设计规、技术标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准那么,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进展风险评价,逐级找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的重大风险,由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各基层上报的重大风险进展评估,确定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风险,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      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      平安生产的方针、目标的要求。

5.4.2     评价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围应包括:

(1)      规划、设计和建立、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平安防护用品;

(6)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7)      丢弃、废弃、撤除与处置;

(8)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选择有效、可行、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进展风险评价。

采用的评价方法应:

(1)      依据风险的围、性质和时限进展确定,以确保该方法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2)       与生产运行经历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3)      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开展风险控制等提供输入信息。

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定风险控制措施加以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      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平安;

(2)      管理措施,规平安管理;

(3)      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平安意识;

(4)      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中确定为隐患工程的,应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平安。

隐患治理工程应该:

(1)      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      生产经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措施,并纳入方案,限期解决或停产。

(4)      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展验证和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隐患治理档案,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      治理完成报告;

(5)      治理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及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展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4     风险信息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分析平安生产趋势。

当有以下情形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展风险评价:

(1)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      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4)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程;

(5)      承包商、供给商的进入、撤出或改变;

(6)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7)      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平安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平安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建立平安费用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      平安培训教育、平安先进奖励所需费用;

(2)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保健品及职业安康体检所需的费用;

(3)      平安生产技术装备购置安装、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      平安评价、评估所需的费用;

(5)      隐患治理所需的费用;

(6)      平安风险抵押金;

(7)      平安检查、检测所需的费用;

(8)      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9)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立中的平安设备、设施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平安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规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建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展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平安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平安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平安生产技术水平。

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生产设备、设施平安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台帐,对生产设备、设施进展规化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平安运行。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平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平安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方案,定期检修。

平安设施不得随意撤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撤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平安设施、设备,进展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运行。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展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平安设备、设施和监视及测量设备有效运行,保存运行、巡检记录。

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含临时的)等进展辨识,分级别进展管理。

组织有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展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及时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点危险源的情况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的管理档案,根据规、标准和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进展、外部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报告编入管理档案。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展监视或巡检。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设施使用特点,建立平安日常检测、保养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进展检维修前制定设施保养和检维修方案、方案。

在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对使用的设施、检维修作业行为进展风险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进展检查监视。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撤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和生产设施报废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质量不合格、设计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材料。

撤除的生产设施、材料应按、政府的规、标准要求进展处置;撤除的生产设备中如涉及到危险物质的,须制定危险物质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5.6 作业平安

5.6.1     作业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作业行为存在的风险进展分析和控制管理。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该有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和平安措施容。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风险进展控制。

针对人员在使用、操作设备实现目的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作业行为风险,采取必要的方案、方案、规程、记录等。

对生产过程中实现目的产品所依据的路线、方案、指标、手段、方式方法等,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对人员作业行为风险、设施(平安)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应进展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结果。

5.6.3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按照?

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

(GB28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及生产经营单位部规定,在具有易发生风险的部位或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贴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或设置戒备区域等,进展风险提示、警示,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厂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戒备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给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供给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效劳前准备、作业过程监视、提供的产品、技术效劳、表现评价、续用等进展管理。

建立合格效劳方名录和档案,根据效劳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效劳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承包商、供给商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围。

5.6.5     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专业管理规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展有方案的控制。

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展分析和控制。

5.7 职业安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5.7.1     职业安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康监护档案;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7.2     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承受其监视。

5.7.3     作业场所职业安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那么;

(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安康的要求;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安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危害进展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4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平安、便于工作(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平安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配置保管、维护、佩带、使用等情况。

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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