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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研究

毕业论文

农村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研究

学生:

.

指导教师:

.

专业:

国土资源管理.

年级:

2009级.

班级: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

学号:

实习单位:

山东明嘉勘测测绘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目录

引言

1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

1.1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度

1.2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则

1.3农村土地承包法目的

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方面运用

2.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

2.2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用地状况调查

2.3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现状调查

2.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调查

2.5家庭承包情况调查

3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当前土地流转中的运用

3.1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3.2流转的成果

3.3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研究

4争议调解

5结论

 

引言

自200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成为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运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的需要。

对此,本人利用实习期间,不断收集资料,走访了很多身边的农民朋友和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自己不断调查,并且结合自家乡镇为依据,写出这篇论文,仅仅代表个人调查,在里面有许多错误希望老师及时提出。

 

1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和合法权益,促进三农的发展。

具体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度、原则、目的。

1.1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在保持农村土地权属性质不断的前提下,由农民或者农户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享有自主经营权。

具体说来包括两种承包方式:

一是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二是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平等。

其主要特点: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但不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1.2农村土地承包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公开”是指:

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发包方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了解承包情况。

但就我研究的本乡镇情况,公开很难做到,大多是通过个人询问得知的,集体公示几乎做不到。

再有承包程序的公开,现在承包程序主要有:

承包小组产生,拟定承包方案,公示方案,通过讨论方案。

最后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要公开。

“公平”中男女双方的公平,没有根本落实,重男轻女思想依然存在。

由于结婚出嫁外村,在新居住地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几乎没有。

由于女方户口结婚转入转出问题存在,所以很难从根本解决。

“公正”由于基层村干部、乡镇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土地位置、质量优越的地块,往往通过个人意愿承包给个别人,从而造成基层腐败,行贿现象在承包中的严重出现。

根据本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破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

 

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方面运用

2.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法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与社会调查分析系统”2007的抽样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无所知,而那些表示知道此法的农户中,大部分农户又都不知道该法的主要内容,甚至连“承包期内不再调地”和“农户不同意,谁也无权在土地承包期内拿走土地”这两项涉及农民自身权益保护的最核心内容都不知道。

⑦一些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从全国看,目前还有少数村组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些地方因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不明晰,边界不确定等原因,林权证发放不及时。

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以及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

  三是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得不到落实。

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随意扩大征地规模,违法越权审批土地。

截止到2008年上半年,全国各类开发园区竟有6000多个,⑧开发园区过多过滥,土地闲置率过高,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农民失地失业。

有些地方为了减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忽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补偿费的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受益主体地位,以各种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

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

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

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与变动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在一些村组形同虚设。

制定土地承包方案、调整承包地、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往往是村组织或个别村组干部“一锤定音”。

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更有甚者,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一些地方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可继承性被非法剥夺。

或许是受“平均分配”等农民传统公平观念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承包地就被发包方收回,使得继承人无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2.2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用地状况调查

我国农村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我村人口大概1000余人,在我县属于人口较少的村,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我们与其他的大村相比,就经济,农业等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以蔬菜大棚、种地为生。

所以土地利用还算可以。

就我村出现的用地问题如下:

其一:

乡镇没有起必要的指导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的展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是有批准权的,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

同时,对于农村承包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但是,通过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可以看到,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三分之一。

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二:

农民自身的土地法律意识不够农民盲目的认为自己暂时承包的土地就是自己的,并没有形成土地是国家的这一意识,造成了土地纠纷问题中难以调节的问题,一次,我们在着力促进农民的收入提高的同时,也有必要提高一下农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教育农民,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其三祖辈留下的老问题我在村中暗暗的调查了两家因为土地纠纷而又矛盾的村民,他们各自说得的有理由,一个是这样说的,:

“我们祖辈的地本来是平均分的,可是到了我们这一代,他拥有的地却比我家多得多,我觉得肯定不公平”,另外一个却这样说,:

“在我祖辈的时候,我家的人口比他家多,得到的土地自然比他们家多,那是我们家6口人,他家才3口,按人口分配,这样有什么不对吗?

”他们的话都很精辟,我翻译成普通话就这么个意思,用我家乡的方言内涵更深。

当然,问题的产生,我们不能让它一直妨碍我们耕地的开垦,我们急需一些解决的办法,让现有的耕地不再减少。

2.3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现状调查

我村自实行土地承包二十余年来,出现了很多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农民之间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之间侵权行为;离异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

2000年,王某承包一块土地,这块地与史某相邻。

自王某建造成大棚开始,就在与史某的临界处保留了一块长200米宽50公分的过道,以便蔬菜运输。

到2010年史某把自家的承包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在计量的时候史某故意把王某的临界过道20公分划给了张某,并且给以了转包费用。

开始的时候,王某并不知情。

到2011年由于蔬菜价格不理想,王某把大棚取消,开始种小麦,就把原有的过道包括进来种植,但是,张某不允许,因此两人发生争执,并且闹到村委里,要求证明。

上述是我村非常典型的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

经过调查和研究对农村中承包地侵权行为,二轮承包中出现的不合理承包方案,导致现在农村(我村)负面用地行为特别多,侵犯他人承包地时有发生,我们在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不能片面的从农民、村委的找原因,需要我们结合当地传统和更高层管理模式上考虑。

在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农村中侵权他人经营权的行为也是在所难免,因为家家相连,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

农村中新增承包地几乎没有增加,新生婴儿和新入本村人口几乎得不到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与不得不侵犯是当今农村现状。

 

2.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承包时候,合同的缺失,或者根本没有合同

再有对土地承包法的无知,大部分承包方人紧紧能够说出承包地的权利,而忽视与此相关联的义务,所以在农村中应该加强土地承包法双发权利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

2.5家庭承包情况调查

承包时我村按照,每人0.5亩地的标准,发包给每一人,以家庭为单位,男女平等发包,经过十几年的时间,现在我村人均0.4亩地,每个家庭平均1.5亩。

现在经过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够解决本村温饱温饱问题,充分展现了家庭承包的优越性。

同时家庭承包制暴露出两个突出问题,调查发现一是想改变农民对土地使用的短期行为;二是由于死亡、生育与婚嫁等原因,四、五年内,村内各农户的人口便发生很大变化。

因此,耕地在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下,必须适当调整。

 

3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当前土地流转中的运用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1农村土地流转背景

农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村改革的前提下,在解决温饱问题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民自愿将承包地让渡给别人承包,并且从中得到经济利益。

土地流转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需要一部分不在需要承包地,或者临时用不到承包地为生的人,同时还有有一部分非常需要土地的人群,这样的背景下,才能真正实现土地的流转。

3.2流转的成果

经过承包地的流转,我村村民不但解决了自己的温饱问题,用于流转来的土地基本上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有的规模非常大,奉一年价格好,可能出现小暴发户。

有的人群年龄偏大,无力继续耕种,或者一部分人群搬进城镇,上城镇工作户口没迁的,不想继续耕种的,就土地流转出去,得到一部分收益,这样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解决农村中新增人口问题。

有利于减少土地抛荒,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3.3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研究

随然农村土地流转有诸多的好处,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就我村出现的问题如下:

一是思想的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

劳动力转移宁愿造成土地闲置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家里还有一些离不了乡土的成员,如老人、妇女、小孩,致使土地广种薄收。

二是农村中存在农业副业化、耕地非粮化、农民兼职化、劳动力老龄化、、收人多元化、粗放经营,所以流转的迫切性不高。

三是期望值太高,不利于流转。

有些当前处于自己对土地无法经营,对自己收人比重少,影响不大,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流转的效益不高,从中得益的欲望不高,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多大的价值,积极性不高。

四是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表现在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

 

4争议调解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们政府调解解决。

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解决问题双方。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行土地承包法对土地争议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方法、机构。

但由于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实行过程中,往往受阻碍,这需要机构的明确和乡镇政府方面多做工作。

其次,调解仲裁机构程序复杂,时间长,不能及时制止纠纷,仲裁机构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及时向争议双方公布仲裁结果。

 

5结论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有广泛的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显著,通过自己亲身经历感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越来越重要,应该继续加大对该法在农村中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一批新生代懂法农民,加强对该法的理解,孕育一批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同时社会各界研究该法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在两会期间献计献策,弥补该法的不足,使其在农村中起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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