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100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11页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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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00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11页word

GA1002-2019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l范围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地(部位)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治安防范要求和管理要求。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治安防范系统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0409防盗保险柜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O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3机械防盗锁

GA30S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l剧毒化学品

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

3.2放射源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又称密封放射源。

3.3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库房,库区或场地:

3.4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部位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具体位置,包括在生产、实验及医疗等场所中单独设置的防盗保险柜。

3.5治安防范

为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手段及相应管理措施的活动。

3.6风险等级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

3.7治安防范级别

为有效预防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所采取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措施的强弱程度。

3.8保卫值班室

值守人员用来履行看护、防卫职责的房间。

4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

4.l风险等级划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的风险等级应根据其品种、数量、常温常压下物态及流失后对治安潜在危害等因素划分为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4.2风险等级

4.2.l一级风险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的,为一级风险等级:

a,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按GB18218)执行)的;

b,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Kg(含)以上的;

c,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d,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e,I类放射源,但医疗单位使用的I类放射源除外。

4.2.2二级风险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风险等级: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含)至1000kg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d,Ⅱ、ⅡI类放射源;

eJ医疗单位使用的I类放射源。

4.2.3三级风险等级

具各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风险等级: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以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d,Ⅳ、V类放射源;

e,医疗单位使用的Ⅱ、Ⅲ、Ⅳ类放射源。

4.3治安防范级别

4.3.l治安防范级别(含技术防范级别)应与存放场所〔部位)风险等级相对应,分为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治安防范要求用于一级(含)以下风险等级,。

二级治安防范要求适用于二级(含)以下风险等级,三级治安防范要求适用于三级风险等级。

4.3.2根据存放场所(部位)周边地区治安复杂程度,当地公安(武警)和单位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大小等因素,可对其治安防范级别进行分配。

5治安防范要求

5.1人力防范要求

5.l.l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不宜超过60周岁;

b,应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等为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c,应品行良好,无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d,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能掌握值守岗位所需要的化学、辐射防护、技术防范等知识,能熟练操作技术防范设备和自卫器具。

5.l.2值守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出存放场所人员进行检查、制止非法侵入;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5.l.3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

值守人员应每两小时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

5.l.4敞开式存放场所(部位)等不宜单独设置保卫值班室的,单位总值班室等其他房间可兼用为保卫值班室,其监控中心宜设在保卫值班室内。

5.l.5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人,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5.l.6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次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5.1.7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起存放。

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5.l.8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贮放、领取、使用、归还情况的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含放射源装置暂停使用期间,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5.l.9应每天核对、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存放情况,?

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账物不符的,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5.2实体防范要求

5.2.l存放场所的建筑结构、配电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

5.2.2存入场所(部位)的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其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l0409的要求。

5.2.3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剧毒、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符合GB2894、GB18871的要求。

5.2.4一、二级风险的库房墙壁应采用混凝土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顶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厚度不小于160mm。

5.2.5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5.2.6库房、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设置防盗栅栏。

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⒛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⒛mm的钢筋(钢管、钢板)。

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不小于100mm,高度每超过800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

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2.7敞开式存放的剧毒化学品大型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料位仪等。

含放射源装置应装防盗保护罩。

5.3技术防范要求

5.3.l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技术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a,库区周界;

b,库区出入口;

c,库区内主要通道;

d,装卸区域;

e,库房出入口;

f,库房窗口、通风口;

g,存放场所(部位);

h,保卫值班室;

D监控中心。

5.3.2一般要求

技术防范一般包含以下要求:

a,技术防范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

b,技术防范所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的现行相关标准;

c,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d,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有关部门远程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接口;

e,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

f,安装在有爆炸性质的剧素化学品场所(部位)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g,系统应校时,系统的时间误差应小于等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小于等于30s。

5.3.3三级技术防范要求

三级技术防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库房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状况。

b,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

c,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操持24h畅通,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工触发报警;

d,应设置监控中心,可设在保卫值班室内,监控中心应配备通讯工具,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监控中心设备,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I触发报警,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3.4二级技术防范要求

除符合5.3.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

b,库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

c,库区内主要通道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

d,装卸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及车辆状况。

e,巡查部位和区域应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f,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面积应与治安防范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⒛m2。

5.4技术防范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

5.4.l视频监控系统

5.4.l.l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耍求。

5.4.l.2模拟视频监视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420TVL,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270TVL,数字视频格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像素。

5.4.1.3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4.l.l当报警发生时,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图像复核,记录报警触发前图像信息,预录时间可设定且不少于5S。

5.4.1.5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视频监控设备供电不少于lh。

5.4.2入侵报警系统

5.4.2.l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391的相关要求。

5.4.2.2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4.2.3紧急报警应设置独立防区,应有防误触发措施且⒛h处于设防状态。

5.4.2.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等因素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

5.4.2.5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可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测,能显示和记录报警发生的位置、区域、地点。

5.4.2.6声光报警设置安装在防盗报警控制器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dB。

5.4.2.7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

5.4.2.8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报警系统供电不少于8h。

5.4.3出入口控制系统

5.4.3.l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96的相关要求。

5.4.3.2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的显示、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记录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4.3.3不同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

5.4.3.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当需要紧急疏散时,各闭锁通道应开启,保障人员迅速安全通过。

5.4.3.5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出入口控制设备供电不少于48h。

5.4.4电子巡查系统

5.4.4.l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求。

5.4.4.2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通过信号转换装置将巡查信息输出到本地管理终端上并能打印。

5.5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

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A。

6管理要求

6.l存放场所(部位)所属部位负责落实本标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值守人员应每天使用、检查技术防范系统。

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4sh内恢复功能,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存放场所(部位)所属单位应在zh内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超过4sh不能恢复功能的,应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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