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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

分包: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钢构造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甲〕:

联系:

分包人〔乙〕:

联系:

鉴于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为〔工程建立单位〕建立开发的工程,甲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经与工程建立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将本工程的钢构造工程分包给乙,由乙负责施工,乙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非常熟悉本工程处于甲承包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并充分了解甲就工程质量、工期、平安等向建立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现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甲乙双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围:

第二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假设有变更,甲另行书面通知〕。

2.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日历天〕。

2.4乙紧跟甲施工进度安排、承受甲的合理施工进度方案要求,以不影响甲进度为原那么。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3.1本工程应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

3.2工程施工规:

3.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和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及相应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

3.4工程每一道工序都需经甲和监理进展工序检验,经历收合格后可进展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补充协议或文件

②、本合同

③、投标书〔如有〕

④、图纸、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⑤、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⑥、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

第五条工程承包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试验费用、包平安及文明施工。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合同包干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

6.2上述包干总造价已经包含钢结工程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人工、机械、运输装卸费、所有半成品和所有成品的检测、保护费用、利润、风险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为闭口价,除设计变更外总价概不可调整,人工、材料等费用的上涨不构本钱合同的调价的原因。

6.3甲委托乙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工程合同价中。

6.4由乙递交,并经甲批准的钢构造工程的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七条双代表

7.1甲委派〔手机〕为本分包工程甲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甲代表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乙委派〔手机〕为本分包工程乙的代表。

乙如需更换乙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并在征得甲同意后,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有权要求乙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代表。

乙同时委派、为本分包工程的质量员与平安员。

第八条甲权利、义务

8.l向乙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建立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并向乙提供现有外墙脚手架、临时施工用房,垂直运输工具,和用水、用电接驳口。

8.2在建立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等资料后,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乙。

提供室标高线,水平、垂直位置线,并移交测量基准点,并在施工前进展技术交底。

8.3为乙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场通道等,满足施工期间施工和运输的需要。

8.4审批乙的施工案和技术措施,处理工程变更,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平安、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乙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8.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之间的穿插施工配合,监视和指导乙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

8.6甲根据实际施工工艺及施工流程要可要求乙暂停施工,乙应按甲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复工时,甲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乙复工。

停工期间的工期相应顺延,延误的损失由乙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权利、义务

9.1在工程开工前7天向甲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三类人员〞证以及工程经理委任书。

9.2在图纸会审后7天向甲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

9.3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在规定工期完成施工;在出现与相邻工程需要协调而自身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提出由甲共同协调。

9.4乙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要求进展现场取样、送样,及时做好各种材料检测、测试工作,此项费用由乙自行承担。

并提供与材料相关的有关资料〔盖红公章〕,如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有关材料的检测、试验报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平安生产可证、材料质保单等。

甲供材料、设备〔如有〕等自运抵工地现场后由乙负责看管,因乙看管不力,造成材料、设备毁损或丧失的,由乙负责赔偿。

9.5乙要配合甲对于工程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的管理,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乙应承担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6乙的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甲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格遵守平安文明施工规,完工后2天将乙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完全彻底地撤出施工现场。

逾期撤场的应承担

元/天的处分;逾期撤场一星期以上的应承担元/天的处分。

乙承担施工中发生因乙原因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承担。

9.7乙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承担保护责任,已完工程未交付甲之前,乙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不限于乙所做局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自费予以修复。

9.8根据施工进度按时编制符合及工程所在地规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到达归档要求;并对其制作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在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套,并有效配合甲工程备案工作。

9.9乙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有六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参加甲每召开的部例会以及每召开的现场工程例会。

现场每缺席一天,乙承担罚款元/次。

9.10每日向甲提交本已完工作容及下进度方案表和用工方案、现场施工人员清单。

9.11如乙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立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待明确缺陷修正措施后继续施工。

9.12本工程由乙自行办理其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乙未办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自行承担。

9.13乙应按规定向甲支付水电费、员工住宿费等费用。

乙逾期未支付的,甲有权从应支付给乙的款项中扣除这些费用。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工程量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完工后,付至总工程量的%。

10.2乙承建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向乙支付至合同价款和签证价款之总造价的%。

10.3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贰年保修期满后无息归还。

10.4甲以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乙必须出具承包单位的有效发票。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

11.1乙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式对本工程进展变更:

(1)建立单位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并经甲确认后通知乙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由甲作出的变更指令;

11.2工程变更的签证单应对签证事由和容进展详尽的描述,必要时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并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该签证单应当由甲代表、监理签字并加盖甲工程章和监理公司章,否那么,该签证单无效。

11.3对于工程技术变更必须办理技术核定单,经甲报设计、监理、建立单位确认后进展施工,并按照竣工资料编制规定编入竣工资料。

11.4工程变更局部的价款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法进展增减;假设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法中无类似价格的,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并下浮%,或由乙提出报价申请,经甲、监理和建立单位确认;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结算解决。

11.5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加的,乙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向甲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乙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未向甲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工期顺延及索赔

12.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监理、建立单位共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建立单位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②建立单位进展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较大增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③一天非分包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

④不可抗力。

12.2甲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及乙的其他经济损失,乙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向甲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乙未能在上述期限提出的视为放弃该局部索赔的权利。

甲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及时向建立单位递交,并配合乙要求工期顺延和索赔。

12.3甲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建立单位递交任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协助时,乙应积极配合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提供本工程面的相关资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乙不积极配合,使得甲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的,那么甲可在应支付给乙的工程款中扣除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第十三条工程检验及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间验收部位,乙进展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可进展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在监理限定的时间整改后重新验收。

未经甲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自行进展下一道工序,甲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管检测复查结果如,费用均由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负责。

13.2无论甲及施工监理是否进展验收,当建立单位、甲及监理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按规定向甲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套,竣工图纸电子文档一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真实,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及其它相关部门规要求。

13.4甲应在收到乙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通知建立单位进展验收,乙应配合甲进展验收。

如需整改,乙必须按照甲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建立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如建立单位要求修改,乙必须做相应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的,乙负责赔偿。

13.5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建立单位、监理、甲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②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上述二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14.1未经甲、监理、建立单位书面核准和可,乙超出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或乙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由乙自行负责,均不计入工程量的结算围;

14.2本工程经甲、监理、建立单位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乙向甲递交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展工程竣工结算;乙逾期提交的局部,视为乙放弃该局部的权利;

14.3任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的文件、报告,都应有甲代表签字并加盖甲公章,除此之外任形式都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14.4甲收到乙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展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保修

15.1在乙承包的围,乙承诺自甲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就其所完成分包工程直接向建立单位承担贰年的免费保修效劳。

15.2假设在质量保修期出现产品及安装的质量问题,乙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与建立单位均无须向乙支付维修、更换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任费用。

15.3在质量保修期,乙应当在接到甲或建立单位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到现场,及时进展修理、更换工作。

修缮工作须得到建立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

如同一部位经乙返修2次仍不能到达要求的,或导致建立单位向甲要求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缺乏的,缺乏局部由乙在30天一次付清。

15.4乙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进展维修;否那么甲或建立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展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另外甲或建立单位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的保修金中扣除,缺乏局部由乙在30天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平安文明施工

16.1乙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格按照平安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平安防护措施施工时,乙应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甲批准后实施。

16.3乙发生平安事故的,由乙自行承担责任。

甲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16.4甲乙双另行签订平安管理协议〔见〕。

凡因乙的原因,施工现场在政府部门〔市区级〕的现场检查中被要求重整改处分的,将在结算总价中扣罚1~3%。

第十七条转包与再分包

乙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局部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应承担因此而给甲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立单位向甲的索赔〕。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甲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18.2乙逾期完本钱工程的,应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乙逾期10日,甲有权解除本合同;乙逾期完本钱分包工程,造成甲对建立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责任的,乙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立单位向甲的索赔〕。

18.3假设乙在施工阶段工程逾期,甲认为乙无法按期完成工程时,甲有权解除合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其他人施工造成的差价损失、甲向建立单位所承担工期延误等责任〕。

18.4本工程未到达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无条件返工,直至到达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暂定总价10%支付赔偿金。

由于乙的质量无法到达约定的标准,造成甲对建立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立单位向甲的索赔〕。

18.5乙不得以任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那么视为违约,并向甲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18.6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应在二天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否那么,每逾期一天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一并赔偿。

18.7乙不得擅自做出工程变更,擅自工程变更为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承担,承担损失围参照第18.3、18.4条。

18.8因乙违约,造成甲根据总包合同对建立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损失赔偿等任损失的,甲可从本应支付乙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弥补损失的法;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其他

20.1本合同经双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双盖章后,视为签字代表已得到合法授权。

20.2涉及通知与送达以本合同记载为准。

20.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章〕乙: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联系: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

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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