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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三篇

篇一: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

如江山市××乡镇(街道)××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

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

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年月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附件2江山市民办学校理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邮编

电话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理事类别

产生方式

拟任职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机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注:

1.理事类别指:

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③其他理事。

   2.产生方式指:

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

篇二: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

(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

(例如: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载明: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篇三:

民办学校章程(仅供参考)

(年月日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举办者(单位名称或公民姓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或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4、45、46、47条执行。

第三条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

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类型:

培训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层次:

高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非学历

办学内容:

计算机、外语、艺术、文化、职技

办学形式:

全日制、业余、函授

招生对象:

成人、青少年

第五条学校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学校接受虹口区教育局、虹口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

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虹口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虹口区民政局。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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