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考核评定标准及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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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考核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考核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一)公共部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每条扣完为止)

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

(一)组织领导和全员参与

1.各部门领导要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参与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策划和体系文件的研究制定。

2

领导不重视的,扣2分;未参与工作策划与体系文件研究制定的,每项扣1分。

2.各部门要确定质量管理员(质管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2

未确定质管员的,扣1分;质管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3.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考取内审员资格,以满足内审工作的需求。

内审员不低于部门人数10%。

2

指定的专人未通过内审员资格考试或未参加再培训的,扣1分;内审员低于部门人数1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4.各部门领导按要求完成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审批工作。

2

未按要求完成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审批工作的,每项扣0.5分。

5.各部门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沟通制度或办法,发动全员参与,促进本部门质量意识的全面提高,确保质量方针在全体人员中得到充分理解并认真执行。

2

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制度或办法的,扣2分;未能实施有效沟通,质量方针在部门员工中得不到充分理解和执行的,扣1分。

(二)体系的实施和保持

1.各部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和有效运行,满足标准要求,不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失效等情况。

2

出现问题形成系统性或区域性失效的,扣2分。

2.各部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过程要有必要的质量记录,记录要完整并符合要求。

4

未能提供必要质量记录的,每项扣2分;记录不完整的,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3.各部门人员相应职责和权限要明确,做到职责分明,权限清晰,分工合理,衍接顺畅。

2

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扣2分。

4.各部门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有关工作要按照PDCA循环要求,进行事前策划或制订质量计划,对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总结或考核。

4

主要工作未进行事前策划,未制订质量计划的,每项扣1分;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或考核的,每项扣2分。

5.各部门在认证机械的年度监督审核、上级检查、执法检查和本单位内审中没有出现严重不合格或不合格项。

6

在认证机械监督审核、上级检查、执法检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扣6分,出现不合格的,每项扣3分;在本单位内审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扣4分,出现不合格的,每项扣2分。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每条扣完为止)

得分

6.各部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报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上报。

2

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上报项目不完整、内容不准确的,每项扣0.2分。

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1.内审、管理评审及其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要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得到验证。

6

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每个扣2分;纠正、预防措施采取不完全的,每项扣0.5分。

2.各业务主管部门从发现文件与实际操作不符之日起或新工艺、新流程、新规定或新办法实施执行之日起在一个月以内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4

未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每次扣1分。

3.部门质量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组织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不断改进提高的要求。

2

制定的部门质量目标没有改进和提高的,扣0.5~2分。

4.对顾客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提出的意见、建议等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顾客正当的、合理的要求得到确定和满足。

2

未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的,每项扣1分;顾客正当的、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确定和满足的,每项扣2分。

合计得分

50

 

(二)现场考核评定标准及评分表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每条扣完为止)

得分

一、质量目标

1.应按规定将质量目标细化分解至各单位/部门,质量目标分解要充分且是量化可测量的。

5分

查文件和记录:

1.未制定质量目标或未将目标细化分解至各单位/部门的,全扣;

2.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全扣;

3.年度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未签订责任书,每缺一个单位/部门扣0.5分,扣完为止;

5.未进行半年考核的,全扣;考核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不符合0.5分。

2.与各单位/部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实施时间、完成时间。

4.每半年对年度工作计划、安全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记录应说明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未按计划实施/完成的工作,重点说明未按计划实施/完成工作的原因及该项工作计划更改情况。

二、机构、人员与管理职责

1.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重要岗位要明确岗位代替关系。

10分

1.查资料、台帐,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2.查教育档案、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第一直接责任人安全资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证件、危险货物管理、申报员与操作人员证件等资格证与实际从业人数核实;

3.查年度教育计划及进度情况,查证件年审情况;

4.查“四新”培训记录。

2.各单位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经理和质管员。

3.单位管理层和质量经理应熟悉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标准。

4.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安全生产责任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5.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复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内容、学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6.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要求参加复审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率达到100%。

7.公司内部培训考核发证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率达到100%,并按要求参加复审培训考核。

8.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

10.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为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率不低于90%。

11.新工艺、新技术、新工属具、新设备投产前,应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三、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8分

查制度文件:

1.应该制定而未制定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有制度但不健全/完善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有制度但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1.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3.安全、质量奖惩考核制度;

4.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事故管理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8.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各类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程;

10.各货类作业工艺规程;

11.其他应建立的制度等。

四、文件与记录控制

1.文件发布前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3分

1.查资料,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2.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场所,都能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进行适当地标识),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3.确保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如法律、法规、标准行业规范、主管机关文件、客户要求)。

4.质量记录样式的编制、编号以及批准、更改及发放使用要符合要求。

5.质量记录要按要求填写,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对笔误的更改要按规定更改并签名。

6.应定期收集、整理并标识和归档所保持的质量记录。

7.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保持的质量记录,并贮存于合适的地方。

8.应按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进行管理,对过期记录的处置要符合规定。

五、设备、设施和电气安全等管理控制

1.单位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应与生产服务相适应并符合要求。

15分

2.查资料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3.查现场,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2.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各个区域应划分清楚。

3.应对管理和控制的设备、设施建立动态的设备设施台帐和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对管理和控制的设备(生产过程设备及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提供说明书。

5.对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获得相应的业务能力或资格证书。

6.机械设备外露旋转传动机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7.可能产生碎片、屑末或液体致人受伤的设备应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8.起重、吊运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并标明起重负荷,应有超负荷报警等装置。

9.流动机械的灯光、喇叭和刹车等装置应齐全、有效。

10.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架、操作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11.机械关键部位(如轮胎、吊钩、制动器、报警器、限位开关和连锁装置、钢丝绳)应保持完好。

12.不准擅自调整、短接、拆除机械上的超负荷限制器、限位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气线路。

13.大型机械防风装置应定期检查、保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4.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或整机移出路轨作业前要制定施工方案。

15.无违反相关机械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其他事项/行为。

16.应按规定对管理和控制的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17.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验证,并取得有效检验证书。

18.对各类货物的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储存要求,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止被盗、变质和损坏的措施。

19.在仓库的适当位置设置数字温度计和湿度计,对货物储存仓库的温度、湿度进行监视和测量,并定期记录监测结果。

20.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件(防静电措施、防雷措施、安全用电、防火、防爆及应急系统)、环境因素(如噪音、温度、湿度、粉尘、污染、照明)及标识、卫生控制等要符合要求。

2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建立“三同时”工程项目档案。

22.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无破损、老化现象,用电设备按要求正确设置漏电保护器。

23.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配电设备、用电设备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24.手持电动工具按规程使用和管理,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有检测登记,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开关的电源拖板。

25.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符合规范要求,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6.电气设备选用和布置符合电气规程标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及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7.电器带电点裸露及有触电危险的场所要设置安全屏护装置和安全警告标志。

28.电工绝缘工具定期检验合格并有检测登记。

29.无违反相关电气规范、用电规范的其他事项/行为。

六、生产现场环境控制

1.不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救生衣、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15分

1.查现场,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2.生产场所内各种坑、壕、池、排水沟不按规定设置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工作平台、走台无防坠落护栏。

3.电气设备、设施不按规定采取接地、接零保护,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使用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

4.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移动式配电箱(板)和开关箱用一般电线(花线)代替橡皮绝缘电缆作电源线,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失效。

6.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

7.装卸作业未做到“两起”、“两落”、“六不吊”、“十不准”、“三定”、“三标”、“六清”。

8.保管货物的台帐应清晰准确,帐、卡、物应一致。

9.不按规定在船舶上下梯口挂设安全络,不及时调整上落船舷梯的高度到安全位置。

10.生产场所卫生控制等要符合要求。

(粉尘、污染物等)

11.港区道路的交通设施应齐全,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有效。

12.占道装卸作业应设立临时交通标志。

13.轮渡车船不超载、不偏载,禁止超载车辆上船。

14.进港提货车辆装载货物不超限不超载。

15.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八不”、“四要”、“一清”。

16.码头禁烟区域严禁吸烟,防火防爆场所执行严格的防火制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17.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有关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8.无其他违反交通、消防等法规及相关标准的事项/行为。

19.对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的外包方,发包单位应与外包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外包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

20.各方应至少指定1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和落实相关安全要求。

21.外包方的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2.外包方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按标准为其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筑施工单位还应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3.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与其他区域未分离;施工作业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

24.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外来进港作业/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应遵守的有关港区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采购控制

1.应按规定开展选择和评价供方的活动,并保存其实施的结果及记录。

10分

对拟选择的供方未进行能力调查的,每项次扣1分;未按评价方法对供方进行评价的,每次扣1分。

2.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每年12月份),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

经评估确定的不合格供方,应将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

未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评审和重新评价的,每次扣1分;未将不合格供方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的,每个扣0.5分。

3.采购活动应按报批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合同)应清楚描述采购信息: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价格、数量、交付情况等。

必要时,还可包括:

对供方的产品、程序、过程、设备的要求;

对供方人员资格的要求;

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的要求。

采购文件发放前,要对其规定要求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未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的,每次扣1分;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信息不完整的,每项次扣0.5分;采购文件发放前,没有进行适宜性评审的,每次扣0.5分;评审效果无效而批准发放采购文件的,每次扣0.5分。

4.对于适用需进行招投标运作程序的要按规定实施。

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每次扣0.5分;未召开开标、评标会议或未保存相关记录的,每次扣0.5分;评标、定标未按规定进行的,每次扣0.5分。

5.对采购产品要按规定的方法和准则进行验证,验证发现供方产品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上述实施的结果及记录要予以保存。

接受前未对采购产品进行验证或验证无效而接受的,每批次扣0.5分;验证发现供方产品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的,每批次扣0.5分。

八、顾客满意度测量

1.应建立顾客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的顾客档案应包括:

单位和地址、联系人、每年作业量统计数据、缴纳作业费用的信用度等。

10分

查有关记录:

1.有顾客重大投诉或有媒体进行爆光的,全扣;

2.其他不规定实施或不符合要求的,每项不符合扣1分。

2.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定期随机向顾客发放、回收《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并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

3.定期召开顾客座谈会和主动走访顾客,了解顾客的要求和期望,顾客的赞扬和意见,以及顾客的关于交付产品质量方面数据。

4.应定期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对顾客投诉要详细记录和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顾客。

九、不良事件、安全质量事故管理与应急管理

1.1.应建立不良事件和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

10分

 

1.查资料、台帐,各类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扣3分。

2.发生了死亡事故,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的,扣2分。

3.其余每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2.2.应对顾客投诉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顾客。

3.3.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按规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及时的评估,必要时将评估结果通知顾客和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4.4.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发生了死亡事故,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5.5.及时通报单位范围内或其他相关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建立事故台帐、事故档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7.7.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8.8.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培训,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及评价记录应规范填写。

9.9.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明确应急指挥系统职责。

10.10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11.11.配备必需的应急器材设备,有毒有害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2.12.应定期对顾客投诉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13.13.应定期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

十、服务监督检查

1.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隐患,各项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应规范,并及时归档。

10分

 

1.查资料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2.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属重大事故隐患的,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并书面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隐患整改应明确整改要求、完成期限、责任部门/人,整改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验证,验证人员应签名。

5.各项事故隐患整改资料应及时归档,单位应每半年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制定对应的预防措施。

6.质量体系运行正常、规范,内/外审不合格项能按要求整改,不断完善、持续改进。

7.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十一、不合格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1.应对不合格控制的职责、权限进行规定。

4分

 

1.查资料每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2.应对不合格进行标识、隔离,区分原残、工残并专区存放,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3.应按照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保存记录。

4.安质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进行评审,确认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应保存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之后应验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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