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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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博白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博白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实施对象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企业或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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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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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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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
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审核;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单位负责案件人
4.送达执行环节:
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案件承办人
备注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
农机行政处罚案卷(空白)
当事人
案由
承办人
案号
处理
结果
立案
日期
结案
日期
本卷共页
归档号
第号
备注
卷宗目录
序号
名称
页号
1
农机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1
2
农机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3
3
农机行政处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
4
附件(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5
5
农机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
6
6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
7
7
农机行政处罚告知书
8
8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9
9
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10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1
11
农机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通知书
12
12
农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3
13
14
15
16
农机行政惩罚立案审批表
罚案字〔〕第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年 龄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案
情
及
立
案
依
据
承办人
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备注
农机行政惩罚询问笔录
询问地址
询问时刻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笔录纸(续页)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第2页共2页)
农机行政惩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时刻:
地址:
执法机关: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形:
检查(勘验)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
注:
本页不够可续页。
附件
农机行政惩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农机行政惩罚案件处置意见书
案由
案件
承办人
当
事
人
个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单
位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电话
--
案件调查经过
所附证据材料
种类
证据名称
型号
数量
书证
书证
书证
调
查
结
论
及
处
理
意
见
处罚机关负责人意见
农机行政惩罚告知书
博农机罚告字〔〕第号
:
我机关依法查处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机关拟作出的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年月日时分在实施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违法行为,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
”的规定,建议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对此,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不舍弃相应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超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舍弃相应权利。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桂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桂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盖公章)
年月日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公章)
送达文书
名称编号
博农机罚告字〔〕第号
受送达人
姓名/名称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拒收或代
收的理由
代收人或
见证人签名
备注
本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农机行政惩罚决定书
博农机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大体情形: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岁,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涉嫌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月日时分,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的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以为:
上述行为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惩罚决定:
给予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上述决定应在日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如不服本惩罚决定的,能够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农业机械化治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决定不断止执行。
超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公章)
年月日注:
本惩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公章)
送达文书
名称编号
博农机罚决字〔〕第号
受送达人
姓名/名称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拒收或代
收的理由
代收人或
见证人签名
备注
本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农机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通知书
№:
450902
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点:
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在_路段实施_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本机构依法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当事人前往你处缴纳罚款,请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在年月日前缴纳罚款的,每超过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盖公章)
年月日
当
事
人
相关信息
当事人:
住所地址:
驾驶证:
驾驶证档案编号:
农业机械牌号:
机械类型:
拖拉机
备注
第一联:
存根联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二联在“第一联存根联”的位置印制“第二联交当事人自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字样。
】
农机行政惩罚了案报告
桂博农机罚案结字〔〕第号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承办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
辖区内,涉嫌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决定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当事人表示服从本机关的处罚决定,已按规定缴交罚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承办人意见: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建议予以结案。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承办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结案
(公章)
签字:
年月日
注:
本页填写不下,可另附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