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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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

14

法定办结时限

15日

15

处罚流程

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

农机管理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机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追缴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

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受理立案环节: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

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

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

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

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

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

当利益。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

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认真审核;

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单位负责案件人

4.送达执行环节:

未按规定送达;

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农机行政处罚案卷(空白)

当事人

案由

承办人

案号

处理

结果

立案

日期

结案

本卷共页

归档号

第号

卷宗目录

序号

名称

页号

农机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农机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3

农机行政处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

附件(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农机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

农机行政处罚告知书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11

农机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通知书

农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农机行政惩罚立案审批表

罚案字〔〕第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  由

个人

姓名

年  龄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备注

农机行政惩罚询问笔录

询问地址

询问时刻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笔录纸(续页)

(询问笔录第2页共2页)

农机行政惩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案由:

时刻:

     

地址:

执法机关: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形:

检查(勘验)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

注:

本页不够可续页。

附件

农机行政惩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农机行政惩罚案件处置意见书

案件

性别

年龄

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案件调查经过

所附证据材料

种类

证据名称

型号

数量

书证

处罚机关负责人意见

农机行政惩罚告知书

博农机罚告字〔〕第号

我机关依法查处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机关拟作出的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你于年月日时分在实施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违法行为,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

”的规定,建议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对此,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不舍弃相应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超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舍弃相应权利。

 执法证件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盖公章)

年月日

农机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公章)

送达文书

名称编号

博农机罚告字〔〕第号

受送达人

姓名/名称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签名盖章

拒收或代

收的理由

代收人或

见证人签名

备注

本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农机行政惩罚决定书

          博农机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大体情形: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岁,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涉嫌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惩罚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月日时分,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的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以为:

上述行为违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条例》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惩罚决定:

给予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上述决定应在日内履行完毕。

当事人如不服本惩罚决定的,能够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农业机械化治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决定不断止执行。

超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注:

本惩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博农机罚决字〔〕第号

联系电话:

№:

450902

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点:

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在_路段实施_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本机构依法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当事人前往你处缴纳罚款,请予收取。

如当事人未在年月日前缴纳罚款的,每超过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相关信息

住所地址:

驾驶证:

驾驶证档案编号:

农业机械牌号:

机械类型:

拖拉机

第一联:

存根联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二联在“第一联存根联”的位置印制“第二联交当事人自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字样。

农机行政惩罚了案报告

桂博农机罚案结字〔〕第号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

辖区内,涉嫌对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规定,决定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当事人表示服从本机关的处罚决定,已按规定缴交罚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承办人意见: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建议予以结案。

承办人签字:

承办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结案

(公章)

签字:

注:

本页填写不下,可另附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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