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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及其监管探索

赵强刘晓玲

摘要: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风险转移工具,由于其可以转移财务风险的特殊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解决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资本金不足,承保能力、偿付能力低下等问题,我国应该加快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和运用。

在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其风险的防范和监管,一旦保险公司本着一些不良的动机使用了财务再保险,就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

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财务再保险发展的历史比较长,在监管方法,特别是财务再保险的确认上有着各自的标准。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在分析西方一些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他们的监管方法,对我国的监管进行探索,以此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财务再保险发展运用监管

Aexplorationofthedevelopmentandsupervisionof

ourcountry'sfinancialreinsurance

zhaoqiangliuxiaoling

Abstract:

Financialreinsuranceasanemergingrisktransfertools,duetothespecialfunctionoftransferringfinancialrisk,caneffectivelyhelpChinainsurancecompanysolvesomeproblemssuchascapitalshortage,lowacceptinsurancecapacityandlowsolvency.ourcountryshouldacceleratethedevelopmentandapplicationoffinancialreinsurance.Inthedevelopment,weshouldpayattentiontothepreventionandsupervisionofitsrisk,oncetheinsurancecompanywhichhavebadmotivesusefinancialreinsurance,canproducealotofnegativeeffects.Somewesterncountriesadvancedthedevelopmenthistoryofreinsurance,infinancialsupervision,especiallyintheconfirmationofthereinsurance,hasitsownstandards.Thispapercomparesandanalysessomeresearchinwesternadvancedcountriesregulatoryexperience.atthesametime,positivelyreferencetheirregulatoryapproachtooursupervisionexploration,thuswemakeit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reinsurancemarketinChina.

Keyword:

financialreinsurancedevelopmentusingSupervision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转移工具,由于其可以转移财务风险的特性,受到了西方国家的积极运用,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期状态,许多理论尚处于探索中,但它在我国的发展是有其必然性的,会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应用。

因为中国经济的更加开放使得我国的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具有强力实力且发展历史很长的保险公司的竞争。

资本金不足、承保能力低下,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而财务再保险的运作机制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所以我国应该大力的加快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积极的运用财务再保险这种新型的工具,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其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因为其的滥用会导致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在借鉴先进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监管之路,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在2008年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5·12特大地震”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共计赔付53.2亿元人民币,其盈利能力受到挑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人保财险)2008年年报显示,全年分出保费为245.05亿元人民币,较2007年的137.79亿元增加了77.8%,而分保比例从2007年的15.5%增加为2008年的24%,分保比例增加近了55%。

截至2008年底,人保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5%,这一数字在2007年底时曾为189%。

有专家测算,如果不是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降至130%左右。

正是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中国人保财险的承保能力得到了有效增强。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财务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都是进行风险的转移,不同的是传统再保险主要转移的是承保风险,即承保因保险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风险;财务再保险主要转移的是财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和时间风险。

(一)财务再保险运作机制的原理

财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的未来利润立即实现,加之将负债分出,从而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这是传统的再保险无法比拟的。

下面我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财务再保险是如何运作的。

原保险人

分保费+其他风险

分保佣金

再保险人

准备金减少

佣金计入当期收入

降低最低资本或

增加实际资本

改善RBC

偿付能力提高

本图来源:

席友<财务再保险与偿付能力最适边界和可解决域研究>

表1为我国某一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从表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某保险公司原来的净利润是200万。

现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该公司将责任准备金1000万元向再保险公司分保。

再保险公司估计其再保险的赔款将在五年后支付,经过其分析后,考虑到其在这段时间内的预期投资回报率等因素,再保险公司决定以450万元的再保险费收入去承担1000万元的赔款。

从中可以看出经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已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750万元。

通过这种财务再保险安排,再保险公司在当年获得450的保险费收入,同时承担了在五年后的可能赔款责任,即原保险公司转移的1000万元未决赔款责任,。

再保险公司如果能够充分的利用现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则在五年后可能得到更多的收益。

原保险公司在支付450万元的保险费以后,将1000万元的未决赔款责任转移了出去,减小了负债,提前实现了750万元的利润,当年的利润明显提高。

某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单位:

万元)

表1

公司原资产负债表

(未经财务再保险安排)

公司现在资产负债表

(经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

资产

现金

800

350

投资

3500

3500

资产合计

4300

3850

负债

其他应付款

1000

1000

责任准备金

3000

2000

负债合计

4000

资本

100

100

未分配利润

200

7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0

85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4300

3850

来源:

作者整理

由于财务再保险的这种运作原理,可能为保险公司分散更多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获得财务上的帮助。

(二)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发展概述

1、我国财务再保险发展现状。

财务再保险现在在我国还是很少在保险公司运用的。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还不是太充分,没有明确的对财务再保险是否可以运用进行详细的规定,再者一些保险公司对财务再保险这种新型的避险工具还不是太了解,加上再保险法规里面没有专门的针对于财务再保险这一工具的规定,使得保险公司没有运用。

尽管目前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实务操作中还不多见,但是已经有保险公司尝试过。

一中国精算师透露,国内两大寿险公司曾经做过,总规模并不大,只是其中的细节不为外界所知晓。

财务再保险这种工具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很多财务上的难题.我们应该在深入了解财务再保险作用的基础之上加快对其的运用,促进我国的再保险发展。

2、财务再保险的作用。

财务再保险在运用上比传统再保险有着很大的优势,合理的运用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平衡利润。

如果保险公司在这一年赔付率比较少,公司整体盈利的情况下,不会将其全部作为盈利而分配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盈余提拔到再保险公司,也就是进行财务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

如果未来的几年里由于不确定的因素发生了特大的灾害需要赔付很多的时候,就可以由再保险公司为其进行一部分赔付,这样保险公司就不会因在某一年需要赔付过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出现危机。

这种安排,稳定了保险公司每年的现金流。

(2)合理税务。

采用财务再保险这一种新型的财务调节工具,正如上一点介绍到的平衡利润的方法,可以调节每一年的利润水平,使得当公司过度盈利时不用缴纳太多的税务,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扩展业务。

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当资本金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以拓展新的业务,通过财务再保险,可以将一部分业务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

这样,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但同时也应注意资本结构的风险管理,关注偿付能力。

(三)加强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运用

基于上述财务再保险的作用,我国的监管机构应该对财务再保险的运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国家的提倡之下,大胆的运用这种有效解决公司财务问题的工具。

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应该以较快的速度在我国发展起来,带动我国财务再保险事业的蒸蒸日上。

以下是我个人对如何加强财务再保险的运用的一点建议:

由于财务再保险可以有效的分担风险,在风险分担这一点上和传统再保险的作用相似,我就不作太多的细述,我只提一些传统再保险不具有的,而财务再保险可以运用的。

(1)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现在的盈利能力不是很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都有一定的规定,使得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不能达到合理而有效的运用。

我们可以运用财务再保险这种工具,通过其安排,将资金合理的转移到收益率高的地方,或者转移一部分的业务,降低资本金的要求,将剩余资金进行另外一些投资。

(2)当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某一年出现大量的利差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转移利差损;如果这一年盈利,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将一部分盈余转给再保险公司,以备以后使用,如果这一年发生亏损,则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将一部分业务分给再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进行资金的融通业务。

再者,我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这一年度发生了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这一年的亏损;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够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延续弥补期超过了5年的话,上一年度的亏损,不能够再用下一年的弥补,这样通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可以使得保险公司不会在盈利过度的时候需要缴纳太多的税务,降低了自己企业的价值,在亏损的时候又可以达到再保险公司的帮助不至于因亏损而破产,稳定了自己在市场的地位。

财务再保险的这些运用,使得其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得到了一些再保险公司的应用,特别是其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保险公司在严格监管下的资本金不足,偿付能力低下的情形,所以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应该受到保险公司的积极运用,我国的监管机构应该对这样的新型工具给予支持和鼓励,以此来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但是,任何新生的事物在积极运用其优点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对其不足进行留意.从财务再保险的作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虽然财务再保险既有分担承保风险的作用,又有合理分散时间风险,投资风险等作用,积极的运用使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压力得到缓解,使公司的投资收益提高,应对未来风险的能力提高,但是如果公司错误的运用其去粉饰财务报表,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会损害到整个经济体,会对我国的再保险市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但不会起到促进的作用,反而会把财务再保险扼杀在摇篮状态中,发展不出其巨大的再保险作用。

国际上的一些滥用事例(HIH公司破产,AIG公司的亏损)也提醒我们不管什么时候都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财务再保险的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由于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发展的比较晚,在我国的一些运用也是借鉴国外运用的。

再者,保监会暂时还没有对财务再保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

中国再保险的监管制度,成为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

相对于我国来说,一些先进的西方国家的财务再保险发展历史相对比较长点,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比其他国家健全,所以我国在财务再保险发展的初期首先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一些法律体系进行监管,然后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再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改变,使其监管更能促进本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国外的监管思路,结合我国的发展提出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监管之路。

(一)国外监管模式的共性

由于确认了财务再保险的性质之后,西方国家以及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比较发达的国家对其的监管都是大同小异的,都是在借鉴美国和英国两国的监管思路,然后再加以整合提出来的,即从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方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保险公司的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管,所以的具体监管方法不在此列举,在下面我国的监管方法中加以渗透和体现。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在财务再保险的确认上存在的分歧.

(二)国外监管模式的不同

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一开始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确认一份财务再保险合同是不是再保险合同,鉴于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会产生显著影响,西方国家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入手,设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该标准为准绳来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1,美国的确认标准.美国规定了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在转移给再保险人的业务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明显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是否转移了保险风险要经过相应的测试。

同时,在转移了多少风险这一方面,美国要求‘在再保合同中,再保险人必须有可能承担显著的损失的’。

是否可能承担显著损失也要经过相应的测试[‘9b测试’(9btest)]。

2,英国的确认标准.英国的规定和美国的有一定的差别,没有美国的严格.英国规定,一份合同只要转移了充足的时间风险,不管其有没有转移时间风险都可以被当作再保险合同对待。

英国规定‘承保风险或者时间风险的要素要充足才能作为再保险,会计上才能作为再保险处理’。

英国保险协会ABI(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提出在考虑合同中是否发生了显著的保险风险转移时,要满足两个条件:

A.在合理的可能性下保险人会有显著损失;B.在合理的可能性下会存在一个显著的损失的范围。

‘显著’根据商业本质的具体情况和期望结果的实务范围来进行评估。

此后,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也纷纷发布相关法规,对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具体措施虽有出入,但都采取了美国这样的监管思路,即先采用美国的财务再保险的确认标准,然后再结合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一定的监管方法来对财务再保险进行严格监管.

三我国财务再保险监管的借鉴

(一)我国对国外监管制度的借鉴

对两国监管的借鉴,主要还是借鉴他们对财务再保险的确认上,从两国的监管之路来看,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确定一份财务再保险合同是否是再保险合同是首要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发展之路,我觉得这方面应该采用美国的确认标准,因为财务再保险的发展在我国不是很充分,如果监管过松的话,会导致其滥用危害到我国再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保险合同能成为再保险合同,我觉得必须具备两个两个条件:

一是看其是否有明显的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的转移,二是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是否有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

(二)我国可行的财务再保险监管方法

1.财务再保险的确认。

财务再保险的确认流程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再保险合同

非再保险合同

寿险再保险合同

财产再保险合同

预期再保险合同

追溯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会计------

预期再保险会计

再保险会计------

追溯再保险会计

再保险会计------

寿险会计

存款

会计

是否发生风险转移

财务再保险合同

本图来源:

王艳<有限风险再保险会计监管国际经验与启示>

在确定了它们属不属于再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再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这是最常用的方式。

可以享受再保险优惠的就给予优惠,不可以享受的就要坚决杜绝,但是两者都要严格处理.具体如下:

(1)如果发现财务再保险没有转移时间和承保风险,而仅仅是财务上的一种安排时,就要作为存款合同进行对待,不能将其作为再保险享受会计处理和税收待遇.除了这点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再保险人的担保能力,而且也要注意保险的财务偿付能力,因为财务再保险的签定是要转移风险的,如果没有转移风险,必然两者之间的这种合同带有一些不为人知的行为,对其两者进行的财务上的安排,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以确定他们财务安排的合理性和动机的纯正性。

如果有不真实的情况出现,要坚决进行披露和监管,防止其行为影响其他投资者对其财务报表的错误分析而导致错误投资。

(2)当财务再保险转移了时间和承保风险,并且符合损失显著可能的标准后,按规定是可以作为再保险享受优惠政策。

但是监管者要清楚,财务再保险不是简单的再保险合同,传统再保险承担的承保风险,并且已经有了经验去处理,而财务再保险虽然承担了有限的承保风险,但这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它承担的过多的是财务风险,因此不能掉以轻心,草率的将其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一以概之。

而要分清主次,用更加严格的审核调查方法来加以对待。

2.建立适合的会计处理方式,特别是差异化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财务再保险依据承保风险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所以针对于不同类型的财务再保险,要制定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既要涵盖属于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共性,也在区分不同财务再保险的签定条件,签定动机和会计适用方式,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来限制和约束相对应的财务再保险,才能起到更加有效的监管.同时,应由保险人在编制报表时说明,若前后会计处理原则有变动时,应同时披露并予以说明。

如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既有保险风险转移部分,也有未转移保险风险部分,应拆分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比较薄弱,虽然有一些针对要充分体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要求所出台的一系列编报规则,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财务再保险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原则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3.还要注意加强保险公司本身的建设,从研究财务再保险的问题中我们发现,财务再保险的一些滥用直接源于直接保险公司为了逃避监管,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了“粉饰报表”。

由于我国的财务再保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其他方面的监管落实之下,还应该从滥用财务再保险的源头进行一些关注.加强对原保险公司本身的建设,了解原保险公司面临的困难,并且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使我国的保险公司能在健康的环境下合理地,积极的应用财务再保险,尽最大努力消除其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再者,加强保险公司本身的建设,从根源上来控制财务再保险的滥用,也需要审计师、税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合作。

4.在监管方面,还要特别注意信息的披露,这对于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节约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

由于财务再保险有着调节财务状况的功能,企业的财务报表反映的一些财务数据不一定是真实有效的。

如果是错误的很可能会误导监管者和消费者。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大众的利益,必须加强财务再保险合同信息的披露,国际上的SFAS113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披露分出再保险交易的实质、目的、影响、已赚保费和收益的确认方法、信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对在某个再保险交易中保险人没有解除其对投保人的基本义务的事实进行声明。

对此加以借鉴,根据财务再保险在我国发展的特点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建立相关偿付能力报表体系。

具体控制点应包括:

追溯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及预期收益;追溯再保险合同的重要业务数据,比如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等;追溯再保险合同的信用风险,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及应付分保账款的信息等。

结论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风险转移工具,已被保险人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其经常面对无法准确估计损失大小及损失发生时间的问题,对于那些损失变动幅度比较大的保险,财务再保险能够有效地减少保险公司的这些烦扰,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合理运用财务再保险对其来说具有特别积极的作用。

因此,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必定会得到充分的发展。

但是,新兴的财务再保险如果运用不合理的话,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的错误运用而产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巨大亏损的危机,在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其的监管,我们应该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一些有利经验,在借鉴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出自己的发展之路。

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服务于我国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市场甚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效发展。

所以在能够加强信息披露,正确对其进行防范的情况下,建议我国监管部门采取认可,甚至鼓励的的态度,允许保险人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重要的是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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