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强条仅民用建筑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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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强条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总平面布局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外,尚应符合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注: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部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P.S.第263页,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接的开口考虑。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间隔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平面布置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该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及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有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分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

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液化石油气瓶的独立瓶组间的总容积V(m3)

V≤2

2<V≤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8

1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5安全疏散

II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各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下列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菌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

-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

-

12

-

-

其他部分

30

-

-

15

-

-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

-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

-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

-

20

-

-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

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走道

疏散楼梯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高层医疗建筑

1.30

1.40

1.50

1.30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20

1.30

1.40

1.20

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楼层

1~2层

0.65

0.75

1.00

3层

0.75

1.00

-

≥4层

1.00

1.25

-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1.00

-

-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第二层

地下第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56

0.60

0.43~0.60

0.39~0.54

0.30~0.42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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