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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细则新

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工程投资及质量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工程变更范围

第一条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设计变更,包括工程任何部分位置、尺寸、材料、构造、质量指标及任何其它特征的改变;

(二)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偏差);

(三)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施工工艺或顺序;

(四)为完成合同工程必须增加其它额外工作即现场签证事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几种情形:

(一)设计缺陷的修改与补充;

(二)客观因素(地质、地形及周边情况等)引起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设计的优化;

(四)代建局对合同工程进行设计使用功能或景观效果的改变,以及代建局依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

第三条代建局依法扩大建设规模的工程内容一般不纳入工程变更范围内。

工程变更程序

第四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代建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工程变更建议一般通过洽商会议形式提出,洽商会议初定变更实施方案,并形成工程变更洽商会议纪要;变更建议也可以通过洽商联系函件形式提出。

工程变更洽商会议一般由代建局项目管理工程师主持,重大变更请项目分管局长主持,会议主要确定变更的推进方案。

第五条变更工程的设计

根据洽商会议纪要(或函件)的要求,需要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论证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设计及估算,经代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完成变更图纸设计;不需要论证的,直接完成变更图纸设计。

变更设计施工图预算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造价咨询公司完成。

任何变更设计图纸及说明,须由代建局审查后发给监理及施工单位。

第六条工程变更令

代建局将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说明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工程变更令。

若设计变更必然导致工期及施工其它费用变化的,施工单位发起工程变更报审。

第七条工程变更报审

工程变更若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则根据变更洽商会议纪要(或函件)的要求直接发起变更(预算)报审。

工程变更若属于设计变更,且必然导致工期及施工其它费用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发起工程变更(预算)报审,或者实施后发起工程变更(结算)报审,内容包括变更造价及工期的报审;

工程变更报审须包含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变更原因和依据:

包括有关政策批文、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等。

(二)变更内容和范围:

包括变更设计、处理方案、现场图片等,临时设施及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

(三)变更后工程数量、费用增减及工期变化。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审的审核审批

项目工程设计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按照各自职责依次对工程变更报审提出审核意见,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同时应对变更工程量、价款及增加工期进行具体的审核,代建局对工程变更报审作审批。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收到工程变更令或工程变更报审的批准后才可实施工程变更。

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的工程变更,可通过工程变更洽商会议纪要或联系函的形式,经代建局批准后先行实施,并按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条代建局实施对工程变更的审批,包括对工程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及论证、对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预算的审查及对工程变更报审的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组负责受理工程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组收到设计(或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后,发起方案的审批及论证流程:

(一)项目组组长意见。

(二)一般变更方案由工程科、项目分管局长及局长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变更估价10万元以下由工程科审批,10-30万元由项目分管局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或经局务会通过)

(三)需要进行方案论证的,递交由总工办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代建局专家组成员进行论证;重大设计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城建学会及其它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或送市规委会论证。

专题论证会议纪要或论证结果意见由局总工程师签发(规委会论证的除外)。

审批意见或论证结果意见由项目组转交设计(或施工)单位。

设计(或施工)单位根据审批意见或参考论证结果意见最终确定工程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组负责受理工程变更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审查通过后指令监理工程师发工程变更令。

出现如下情况的则须按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意见修正后指令监理工程师发工程变更令:

(一)需要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及规划部门审批。

(二)属于施工图总价包干的项目,项目造价管理工程师审核变更造价,变更造价增加50-100万元的,由合同预算科核报财政。

(三)变更造价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科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组负责受理工程变更报审并完成局内部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组意见,按项目组成员分管由现场管理工程师把关核定工程量,造价管理工程师把关核定计量方法及价款。

(二)合同预算科科长审核意见。

(三)由工程科科长、项目分管局长及局长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变更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下由工程科科长审批,10-30万元由项目分管局长审批,30-50万元由局长审批或经局务会通过)

(四)变更造价增加50-100万元的由合同预算科报财政审核,变更造价增加1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科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若施工图及预算经过财政审核或政府审批的,本款项程序不重复)

(五)根据审批意见对工程变更报审作批复(盖公章)。

工程变更价款与工期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定价方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令或变更实施前的报审批复只批复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及总价估价,工程变更实施过程由监理工程师、代建局项目管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签证后以《工程变更计量签证单》作为工程变更造价的确定依据。

第十六条变更工程计量签证的要求按我局《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的项目,工程变更令或工程变更报审批复的变更造价作为变更工程的包干价,结算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变更工程属于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线路内工程的,按实际考虑增补工期,否则不予增补。

工程变更各方权责

第十九条代建局对工程有依法调整建设标准及规模、使用功能、装饰材料(或树种)及外观效果等变更权利,并有对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实施的审批权,对工程变更决策造成的投资及进度影响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有对工程变更的建议权和报审权,并享有对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的实施权,负责变更手续的办理,负责工程变更实施的质量、安全及进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有对工程变更的建议权和审核权,并享有对经代建局批准的工程变更令发布权,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性作出客观的分析,并负责核定工程变更的工程量。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有对工程变更的建议权和审核权,并运用其专业权威进行变更的设计(及预算),对自己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造价咨询公司有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价格的合理性负责。

没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由监理单位的造价工程师代替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虚报工程变更费用、或因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而造成不合理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相关制度、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其它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不详尽之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变更运作流程图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工程名称

洽商事项(注明提议人、变更位置、涉及的图纸、内容及范围、变更原因或依据、处理办法、方案论证事宜、涉及质量金额工期的影响、安全及环境评估、变更时限、实施及结算形式等):

 

变更运作形式:

□先报批再实施□边报批边实施

变更结算形式:

□按实计量□包干结算

记录人:

年月日

参加

人员签章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变更令

工程名称:

工程变更编号:

变更提出方

□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使用单位

致:

(承包人全称)

由于原因,现发出工程变更令(内容见附件),请按照本变更令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若合同与变更令不一致的,以本变更令为准。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联系。

1、变更内容见附件:

2、变更费用:

□本次变更,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作任何费用补偿。

□本次变更引起的费用包干为元,结算不再调整。

□变更费用按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报审表》的批复为准。

3、工期调整:

□本次变更工期不调整。

□本次变更工期调整为。

□本次变更工期调整按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报审表》的批复为准。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本表一式四份,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连同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变更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全称)

由于原因,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审批。

附件:

1、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

2、工程量增减计算书;

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4、工期索赔计算书(若有)。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设计单位(章)

建筑师/结构师

日期

复核意见: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章)

造价工程师

日期

审批意见: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本表一式五份,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各存一份。

工程变更价款(预、估、结算)报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变更编号:

序号

项目编码

变更内容

工程量

单价(元)

金额增减(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减

合同单价

新增单价

合计

增加工期:

承包人代表:

日期:

工程变更价款(预、估、结算)价审核表

工程名称:

工程变更编号:

序号

项目编码

变更内容

工程量

单价(元)

金额增减(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减

合同单价

新增单价

合计

增加工期: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现场管理工程师及造价管理工程师:

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代建局内部)审批表

工程名称

变更事项

变更类型

变更估价

累计已变更金额

 

项目组意见

 

工程科意见

 

项目分管局长意见

 

总工办或

总工程师意见

(需方案论证时)

局长

审批意见

注:

1、审批时请附《工程洽商记录》及相关资料;2、本表为内部使用,一式一份,项目管理工程师发起,项目组存档,有方案论证意见的将会议纪要作为附件附上;3、项目管理工程师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

工程变更令(代建局内部)审批表

工程变更令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

金额

到上次累计

变更金额

分项工程

合同编号

项目组

审查意见

合同预算科的造价审核意见

工程科

审批意见

 

项目分

管局长

审批意见

局长审

批意见

附注:

1、审批时请附《工程变更令》;

2、本表为内部使用,一式一份,工程科存档;

3、变更须按规定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

项目工作组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对外签署《工程变更令》。

4、需要报设计审查、审批,预算审核或政府审批的,报批后发《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报审(代建局内部)审批表

工程变更报审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

金额

到上次累计

变更金额

分项工程

合同编号

项目组长的意见

 

合同预算科的造价审核意见

工程科

审批意见

 

项目分管局长意见

局长审

批意见

附注:

1、审批时请附《工程变更报审表》;

2、本表为内部使用,一式一份,工程科存档;

3、变更须按规定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

项目工作组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对外签署《工程变更报审表》。

4、之前有设计施工方案或变更令审查审批意见的,将审批意见资料作为附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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