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请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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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请休假制度.doc

湖南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

协会秘书处休假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秘书处内部管理,严格考勤纪律,保障协会秘书处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秘书处各类假期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每一位协会秘书处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和每位职工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协会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能离开。

凡擅离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登记在案。

第四条 请假期满回岗后,应及时销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请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工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新劳动法,此处指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具体年休假天数应先冲抵本人事假。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协会日常工作任务及确保协会秘书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协会工作特点,职工年休假应结合单位和个人情况酌情安排,采取轮值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正常发放。

第三章事  假

第八条 职工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的,各部门应从严掌握,并按规定的程序请事假。

第九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由协会秘书长批准,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会长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0.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含)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补贴,旷工三天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补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旷工5个工作日(含)的职工原则上视为自动离职。

(注释:

法定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

第十条 全年累计事假在7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照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从第8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四章病  假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

住院病人应以住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请病假者,一律以社区医疗中心或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由秘书长批准。

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报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详情附后。

第五章 婚  假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将结婚证复印件与审批后的《请假单》一并递交协会综合部备案,方可休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及补贴照发。

婚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丧  假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丧假。

由协会领导批准,给予5天丧假。

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需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及补贴照发。

丧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孕、产、哺乳假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病历及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50天的产假。

妻子生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20天。

职工孕、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详情附后。

第十九条 职工请产假,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同意,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第八章 其他假日

第二十一条 妇女节:

女职工放假半天。

青年节:

职工放假半天。

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假期(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包含法定节日(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和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员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员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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