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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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1章总则1

第2章术语1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3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

4.1区域规划4

4.2工厂总平面布置6

4.3厂内道路9

4.4厂内铁路10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0

5.1一般规定10

5.2装置内布置11

5.3泵和压缩机15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16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6

5.6钢结构耐火保护18

5.7其他要求19

第6章储运设施20

6.1一般规定20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20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2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24

6.5灌装站26

6.6厂内仓库26

第7章管道布置27

7.1厂内管线综合27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27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28

第8章消防29

8.1一般规定29

8.2消防站29

8.3消防水源及泵房30

8.4消防用水量30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32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33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4

8.8蒸汽灭火系统34

8.9灭火器设置35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36

8.11建筑物内消防37

8.12火灾报警系统38

第9章电气3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39

9.2防雷40

9.3静电接地40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1

第1章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厂区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生产区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明火地点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沸溢性液体boil-over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罐组agroupofstorage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罐区tank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externalfloatingroof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火炬系统flare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液化烃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

注:

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表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项目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

要设施

明火地点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液化烃储罐

可燃

气体

储罐

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灌装站

甲类

物品

(棚)或

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附注

甲B、乙类固定罐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全压力式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5000m3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20000m3

>5000m3~20000m3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1000m3

>100m3~1000m3

≤100m3

>10000m3

≤10000m3

>1000m3~50000m3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

槽车洗罐站

液化烃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一类

二类

工艺装置(单元)

30/25

注1、2

25/20

20/15

20/15

15/10

10

全厂重要设施

一类

40

35

30

注3

二类

35

30

35

明火地点

30

25

20

注11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B、乙类固定罐

>5000m3

50

40

35

60

50

40

见表6.2.8

注4、2

>1000m3~5000m3

40

35

30

50

40

35

>500m3~1000m3

30

25

20

45

35

30

≤500m3或卧式

25

20

15

40

30

25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20000m3

40

35

30

50

40

35

>5000m3~20000m3

35

30

25

45

35

30

>1000m3~5000m3

30

25

20

40

30

25

>500m3~1000m3

25

20

15

35

25

20

≤500m3或卧式

20

15

10

30

20

1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40

35

30

50

40

35

40

30

25

20

35

30

25

20

15

见表6.3.3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式储存

>1000m3

60

55

50

80

70

60

50

40

35

30

45

40

35

30

25

>100m3~1000m3

50

45

40

70

60

50

45

35

30

25

40

35

25

20

15

≤100m3

40

35

30

55

45

40

40

30

25

20

35

30

20

15

10

全冷冻式储存

>10000m3

70

65

60

90

80

7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表6.3.3

≤10000m3

60

55

50

80

70

6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50000m3

25

20

15

40

30

30

30

25

20

15

25

20

15

10

8

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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