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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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南京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标准,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和其他各类企业。

二、分类种类

1、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

根据国家强制分类要求,结合本市回收处理能力,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中的部分品种实行强制分类,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1)有害垃圾。

包括:

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强制分类品种:

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2)可回收物。

包括:

废干净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强制分类品种:

废干净纸类(纸板、纸箱、报纸、杂志、书籍、打印纸等),废塑料瓶,废易拉罐,废玻璃瓶,废塑料文件夹,废金属夹。

(3)其他垃圾。

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被污染的、材质混杂的、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包括:

废纸巾、废纸杯、废餐盒、废塑料袋、废笔、废橡皮擦、废胶水、茶叶渣、瓜果皮壳、废砖瓦陶瓷、灰土、烟头烟灰、一次性干电池等。

2、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装修垃圾、电子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特殊垃圾实行专项分流。

三、分类方法

1、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各单位应按照分类要求自行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单位职工分类投放废干净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和有害垃圾。

2、单位职工分类投放

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范围内人员将强制分类的废纽扣电池、废充电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干净纸类(纸板、纸箱、报纸、杂志、书籍、打印纸等),废塑料瓶,废易拉罐,废玻璃瓶,废塑料文件夹,废金属夹首先分类出来,分别放入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废弃物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保洁员二次分拣

由各单位保洁员或职工将其他垃圾中目视可见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并分类,将分类垃圾送到各单位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进行分类暂存。

四、分类收集容器和收集点设置

(一)一般场所

1、分类收集容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应在办公室、教室、出入通道、电梯口、楼层廊道、办事大厅等区域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公共区域,每单位至少一处。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外观、形式应与垃圾种类、设置地点等相适应,可选择桶、箱、筐、袋等不同类型容器,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要求相适应。

收集容器上应有与收集种类相匹配的垃圾分类标志,并符合本市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2、分类投放引导标识

各单位应在主要通道、公告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标识,告知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

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垃圾分类收运服务表,公示各类垃圾的分类收运企业、收运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各单位应设置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宜设置于室内,应做到防雨、防晒、防潮和硬化地面。

收集点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应按照垃圾品种进一步细分;对装修垃圾、电子垃圾、大件垃圾,各单位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或堆放场所,并有专人清理维护,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二)特殊场所

1、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区域

(1)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分离收集,煎炸弃油应使用专用容器单独收集,食物加工中的下脚料、就餐后的剩饭剩菜应设置专用容器单独收集。

(2)厨房中的纸盒、胶带等包装物及其他垃圾应设置其他垃圾容器进行收集。

(3)餐具集中回收处应设置其他垃圾容器,用于投放餐巾纸、牙签等其他垃圾,并予以明确指引。

2、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购物中心、超市、公园、道路等公共场所

应设置能够分类投放报纸杂志广告单、饮料瓶、易拉罐等的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容器。

管理单位应安排保洁员对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容器中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和分类。

3、学校

教室应设置细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学校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管理和可监控范围内,避免学生接触有害垃圾。

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设置织物、玻璃瓶、塑料瓶等专项收集容器。

4、加工制造生产型企业

生产区、生活办公区应分别设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应与工业固废收集点分开设置,严禁将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

5、医院

医疗垃圾应使用专用容器单独收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应与医疗垃圾收集点分开设置,严禁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相互混合。

6、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区域

应使用专用容器单独收集果蔬菜皮等有机易腐垃圾。

7、沿街小型店铺

可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于店内,不得放置于道路上。

五、分类收运

1、有害垃圾

方式一:

专业企业在单位设置回收箱,单位自助投放,专业企业上门收运,并对有害垃圾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方式二:

专业企业与单位直接对接,采取定期或预约等方式进行收运,并对有害垃圾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方式三:

各单位自行将有害垃圾送往城管部门指定的暂存点,暂存点对有害垃圾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2、可回收物

方式一:

专业企业在单位设置回收箱,单位自助投放,专业企业上门收运,包括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对可回收物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方式二:

专业企业与单位直接对接,采取定期或预约等方式进行回收,包括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对可回收物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方式三:

各单位将可回收物交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社区回收站)进行回收,各单位对交售的可回收物种类、数量进行登记。

3、其他垃圾。

方式一:

各单位自行将其他垃圾送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交给专业企业收运,专业企业对垃圾分类质量、数量进行检查并登记。

方式二:

专业企业上门收运,专业企业对垃圾分类质量、数量进行检查并登记。

专业企业对分类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应要求产生单位进行重新分类后再接收,对经多次告知仍拒不分类的单位应及时通报给街(镇)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4、餐厨垃圾。

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宜配置相应规模的就地生化处理设备,对餐厨垃圾就地消纳;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做好餐厨垃圾分类收集,按照相关规定交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收运。

5、装修垃圾、电子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

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

各专业企业、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将垃圾收运登记信息报送各区城管部门。

 

附录一: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参考样式

1、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基本色为红色(色标为PANTONG703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顶盖标识分类标志。

图1有害垃圾箱

图2有害垃圾桶

图3有害垃圾纸箱(收集废荧光灯管)

2、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基本色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647),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顶盖标识分类标志。

图4可回收物桶

图5可回收物筐(收集废纸板、纸箱、报纸、杂志、书籍)

图6可回收物袋

图7细分类垃圾收集箱(收集干净纸类、塑料、玻璃、金属)

3、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基本色为灰色(色标为PANTONG5477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顶盖标识分类标志。

图8其他垃圾桶

4、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基本色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562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顶盖标识分类标志。

图9餐厨垃圾桶

附录二:

垃圾分类标志参考样式

1、有害垃圾

图1

图2图3

图4图5

2、可回收物

 

图6

图7图8图9

图10图11图12

图13

3、其他垃圾

 

图14

图15图16图17

图18图19图20

图21图22图23

图24图25

4、餐厨垃圾

图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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