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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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  号:

[94]财农字第371号

发布日期:

1994-11-23

执行日期:

1995-1-1

  一、总说明

  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为加强场圃的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场圃自行规定。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林成本及资金来源表”、“育林基金、事业费及其他拨(借)款增减表”、“场圃基本情况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应按期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肘,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6、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账款

  7  114  坏账准备

  8  118  应收补贴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1  在途材料

  11  123  材料

  12  129  低值易耗品

  13  132  委托加工材料

  14  137  产成品

  15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6  139  待摊费用

  17  141  长期投资

  18  151  固定资产

  19  155  累计折旧

  20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1  159  在建工程

  22  161  无形资产

  23  171  递延资产

  24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5  191  林木资产

  二、负债类

  26  201  短期借款

  27  202  应付账款

  28  203  应付票据

  29  206  专项应付款

  30  207  拨入事业费

  31  208  育林基金

  32  209  其他应付款

  33  211  应付工资

  34  214  应付福利费

  35  221  应交税金

  36  229  其他应交款

  37  231  预提费用

  38  241  长期借款

  39  251  应付债券

  40  261  长期应付款

  41  275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  301  实收资本

  43  302  林木资本

  44  311  资本公积

  45  313  盈余公积

  46  321  本年利润

  47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费用

  48  401  生产成本

  49  471  营林成本

  50  481  制造技用

  51  491  事业费支出

  五、损益类

  52  501  营业收入

  53  502  营业成本

  54  503  营业费用

  55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6  505  育林及维简费

  57  511  其他业务收入

  58  512  其他业务支出

  59  521  管理费用

  60  522  财务费用

  61  531  投资收益

  62  532  补贴收入

  63  541  营业外收入

  64  542  营业外支出

  65  550  所得税

  66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

各场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内部往来较多的单位,可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预收、预付货款较多的单位,可以增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4、对材料日常收发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再使用“在途材料”科目。

  5、根据管理和核算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科目分设“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两个科目,或按产品分别设置总账科目,如:

“苗木生产”、“林木种子生产”、“木材生产”、“竹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产”、“其他工业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

  6、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和应收附属独立核算单住应交款业务较多的单住,可增设“所属应交款”科目。

  7、如发行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场圃内部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场圃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给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

因向银行出售外汇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接受外币投资时,应按接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于有关资产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所用折合率不同而产生的人民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期末,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余额,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场圃,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场圃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场圃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用银行汇票偿还债务,应根据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场圃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场圃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林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

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单位,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场圃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

购入股票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其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场圃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所副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场圃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各场圃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除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外,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 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应收账款或预收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收货款发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3、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报经批准后,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分别设明细账,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为预收账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坏账准备。

  2、年末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账面余额大于应准备金额,予以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为下年提取的坏账准备,该余额应等于“应收账款”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之和与规定提存率的相乘积。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2、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未收的补贴款余额。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应收所属单位利润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其他应收款的结余额。

  3、本科目应区分其他应收款的类别,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在途材料

  1、本科目核算货款已付,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2、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在途材料价款及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的材料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运输途中短缺、损耗的材料,除合理损耗部分直接计入入库材料成本外,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物资供应部门应设置在途材料登记簿作详细记录。

对超过正常时间未到达的材料,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3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物、燃料、饲料等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中的材料,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中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属于本单位资产,应单独设置“受托来料加工”备查账,反映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内容之内。

  为工程项目准备的设备物资,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和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的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用于增值税产品的材料成本不含进项增值税额)

  以上第

(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

(2)、(3)、(4)项,凡能分清的,也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实行购货折扣的情况下,赊购入库材料的买价及应付账款均采用净价法核算。

  材料采购人员的差旅费、非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仓库经费,可列入管理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

  3、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一般纳税单位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购入免税农产品材料,应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已承付货款,尚未运达入库的材料,先通过“在途材料”科目核算,承付货款时,借记“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材料到达入库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己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评估确认或双方协商作价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全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基建借款购置完成交用入库的材料,按其实际成本和税金,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月份终了,对尚未办理结算的入库材料,应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销,待正式结算后,按实际成本和进项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科目,按全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目;直接用于非增值税产品生产耗用的材料要结转进项税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亏、毁损、盘盈时,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盘盈材料)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对于实行价外税的材料盘亏和毁损,要同时结转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类别、品别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

材料明细账要根据收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2、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3、各场圃应根据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的方法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有关费用,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费用,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4、在库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5、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已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2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1、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支付加工费和应负担的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及剩余材料,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委托加工材料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7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接受外来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单位产成品,所发生的加工费和修理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品分开记账。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2、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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