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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证所需材料

常见公证所需材料

一、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1页

二、如何办理学历公证?

2页

三、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4页

四、如何办理工作经历公证?

6页

五、如何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6页

六、证明信上的姓名与户籍、身份证或档案记载的姓名属同音不同字怎么办?

9页

七、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9页

八、如何办理出生公证10页

九、对有错误或不妥当的公证书应如何处理?

12页

一、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遵循申请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原则。

委托书公证,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3)委托书文本;(4)公

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公证

  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委托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双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⑵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⑸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

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总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⑹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⑺委托合同中,委托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如何办理学历公证?

    学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学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其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学历、学位公证

   学历是指曾在哪个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经历。

学历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在学校学习的经历和毕业或肄业的事实的真实、合法的活动。

学历公证包括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明、结业证书、在校学习证明等。

   当事人办理学历、学位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学历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其档案保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经历证明。

   2.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

   3.毕业(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应由所学习的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或补发的学历证书。

证明中应写明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日期、毕业、肄业、结业日期、所学专业、学制几年、颁发证书的编号。

   4.当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至4张(根据使用国的不同)。

   办理学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需办理在校学习证明,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日期、所学专业、学制几年、现为几年级几班在读学生。

证明左下角需粘贴2寸免冠照片一张,加盖学校钢印骑缝章。

右下角需写明学校名称、出具时间、加盖学校公章。

三、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

他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朋友关系。

凡是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彼此间就产生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父母和子女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证员应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的目的。

3.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经查证属实后,应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点。

4.对用于继承目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并应了解被继承的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坚持做好谈话笔录。

5.注意使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

如澳大利亚对于子女在澳大利亚,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澳方要求需载明"申请人只有以上几个子女"。

公证处应据实出具。

四、如何办理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某阶段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如何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未受过(或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是指当事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这一事实依法给予证明的活动。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国外定居、移民、结婚、收养子女等。

申请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保卫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当事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保卫部门,或辞职后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的,则应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办理此项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应是申办公证期间出具,出具证明时间与申请办理公证的时间不能相隔太长,否则,公证人员因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证明。

2.对于解放前曾在国内居住,后移居美国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在国内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可以受理并经查实后,出具公证书,如无档案可查,也无其他线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3.已出境的当事人要求申办此项公证时,所提供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上应注明当事人的出境时间,并写明"其出境前,在国内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4.当事人未达我国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申办此项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应明确证明当事人在国内期间未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该公证书在使用时,有较强的时间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离开的,需要重新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刑事处分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处分。

其范围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受刑事处分公证,有的国家称之为"警方证明",在我国,受刑事处分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受过刑事处分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国定居、入籍、结婚及劳务输出等。

当事人曾受过刑事处分,应亲自向其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申办受刑事处分公证,应认真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提交委托人亲自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院刑事判决书。

在出证方式上,可由公证处证明该判决书上法院的印鉴属实,或由公证处以直接出证的方式证明当事人曾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六、证明信上的姓名与户籍、身份证或档案记载的姓名属同音不同字怎么办?

    如果两个姓名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更正。

但由于有的已时隔多年,更改确有不便,可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两个不同的姓名确系一人的文件,由公证处另外出具两个姓名同系一人的公证书。

七、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未再婚的情况。

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

该项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八、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

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

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

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

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

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

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

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

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九、对有错误或不妥当的公证书应如何处理?

     公证处或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

撤消公证书的决定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当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发现公证员有不按公证程序办证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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