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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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

(2015年版)

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的监理工作为内容进行全面评价(详见附表1)。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监理服务需停止评价的,由监理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项目中止施工行为评价的,自动中止监理行为评价。

项目复工后,监理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监理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项目实施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监理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工程监理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工程监理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总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代建)、监理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总监理工程师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项目监管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监理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其中: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监理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实施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实施行为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实施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4)施工单位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二)其他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

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监理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3.责任主体(监理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名称:

序号

评价

分类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记分分值

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

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行为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注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

1.1.3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8分。

(注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

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行为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中“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的分值的8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5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3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

建设工程存在附表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可不予记分。

注1:

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2:

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可追溯

记录”是指:

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

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附表2

责任主体(监理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总监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总监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地址及邮编

建设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执法人员(签字)

在场其他执法人员(签字)

违规事实

 

请工程监理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执法文书将通过网上“项目监管系统”送达,请及时查收。

违规事实确认

(以上内容属实)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月日

(以上内容属实)

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字,如无可不填):

年月日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备注:

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

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

说明:

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附表3

责任主体(监理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地址

及邮编

总监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总监

联系电话

总监地址

及邮编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按《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十五条或《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我单位已于年月日对本工程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分记分登记。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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