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用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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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用规

(试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总则5

1.1目的5

1.2适用围5

1.3术语和定义51.3.1监督抽查51.3.2质检机构5

1.3.3任务下达部门5

1.3.4样品确认5

1.3.5拒检6

1.4监督抽查执行流程6

二、监督抽查前期策划7

2.1日常调研和监督抽查建议7

2.2专项调研和实施方案7

2.3方案资料提交82.3.1提交容82.3.2提交方式8

三、监督抽查准备工作8

3.1组织准备8

3.1.1确定项目负责人员8

3.1.2制定工作计划8

3.1.3组织人员培训8

3.2技术准备9

3.2.1抽样准备工作9

3.2.2检验准备工作9

3.2.3信息输入上报准备工作10

四、抽样10

4.1基本要求10

4.1.1严肃认真10

4.1.2科学规10

4.1.3遵章守纪10

4.2抽样准备11

4.2.1制定抽样计划11

4.2.2抽样人员的组织11

4.2.3抽样人员业务学习或培训(需要时)11

4.2.4文件资料准备11

4.2.5抽样物质条件的准备11

4.3抽样方案与选用原则12

72/73

4.4作业要求12

4.4.1持有效凭证抽样12

4.4.2按有效依据抽样12

4.4.3抽取符合要求的样品13

4.4.4确保抽样地点的合理性13

4.4.5抽取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样方案的规定13

4.4.6坚持随机抽样13

4.4.7应了解的企业信息14

4.4.8不得抽样的几种情况14

4.4.9妥善封样14

4.4.10认真填写抽样单15

4.4.11妥善传输样品15

4.5拒检的认定15

4.6样品确认16

4.7抽样中特殊情况的报告164.7.1无样品可抽取的报告164.7.2拒绝接受抽样的报告16

4.7.3抽样中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的报告16

4.8抽样情况报告16

4.8.1抽样实施基本情况的报告17

4.8.2特殊情况的报告与其分析说明17

五、检验17

5.1 检验开始前的准备175.1.1人员准备175.1.2环境准备175.1.3方法准备175.1.4仪器设备准备175.1.5标准物质准备185.1.6样品准备18

5.2检验过程的控制18

5.3检验原始记录18

5.4检验异常情况的报告18

六、监督抽查结果报告19

6.1监督抽查结果预报196.1.1时限和容196.1.2情况分析汇报19

6.2接待工作要求196.2.1接待对象196.2.2接待记录196.2.3接待确认19

6.2.4接待纪律20

6.2.5接待资料处置20

6.3检验报告20

6.3.1原则20

6.3.2报告信息20

6.3.3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20

6.3.4报告签发21

6.4抽查结果汇总21

6.5抽查结果上报21

6.5.1上报时限21

6.5.2上报材料21

6.5.3质量监督MIS系统22

6.6建档备查22

七、后续工作23

7.1结果通知23

7.1.1生产领域抽样23

7.1.2流通领域抽样23

7.1.3寄送方式和时限确认24

7.2异议处理24

八、其他要求24

8.1样品管理24

8.1.1建立和执行样品管理程序24

8.1.2环境设施条件25

8.1.3样品标识25

8.1.4样品防护25

8.1.5接收样品时的核查25

8.1.6样品的处置26

8.2工作纪律26

8.2.1基本要求26

8.2.2抽样纪律26

8.2.3检验纪律27

九、质量分析(抽查总结)27

9.1概述27

9.2抽查产品与行业概况279.2.1产品概况279.2.2行业概况27

9.3抽查方案28

9.3.1抽样方法28

9.3.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与判定规则28

9.4总体评价与分析289.4.1总体评价289.4.2对比分析29

9.4.3质量特性的评价与分析30

9.5本次抽查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309.5.1本次抽查的特点与其分析309.5.2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其原因分析30

9.6综合整治和改进建议319.6.1综合整治建议319.6.2改进建议31

附录A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

附录B检验原始记录37

附录C检验报告39

附录D统计工具和方法的应用说明(示例)47附录E抽查总结(示例)56

一、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对执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指导,规其作业活动和行为,促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的提高,特制定此规。

1.2适用围

本规规定了执行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总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包括:

监督抽查前期策划、监督抽查准备工作、抽样、检验、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后续工作、其他要求、质量分析等。

承担市各级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规。

对食品等有特殊规定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此规执行。

1.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

1.3.1监督抽查

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1.3.2质检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1.3.3任务下达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并下达任务的部门。

1.3.4样品确认

在监督抽查中,由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提供书面意见,认定所抽取的样品是否确系该生

产企业所生产的过程。

1.3.5拒检

在监督抽查中,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行为。

1.4监督抽查执行流程

监督抽查任务执行的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质检机构 质量技监局

年度抽查建议

(见第2.1节)

每年12月10日前

编制年度、季度、专项

抽查计划

制定抽查实施方案

(见第2.2、2.3节)

抽查预通知

5个工作日内

审核,下达抽查指令

接受任务,完成准备

(见第3章)

5个工作日内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

布置下一个季度的任务

抽样(见第4章)

样品确认

(见第4.6节)

抽样情况报告

(特殊情况当天上报,总体

情况抽样结束后2个工作日

内上报,见第4.7、4.8节)

检验(见第5章)

企业接待和结果上报

(按抽查指令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见第6章)

逢周四集中

上报

监督抽查后续工作

(见第7章)

图1监督抽查工作关键流程

二、 监督抽查前期策划

2.1日常调研和监督抽查建议

质检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行业和产品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产品和企业信息库。

根据对相关产品整体质量状况的了解,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对产品的抽查建议,抽查建议中至少应包括:

抽查产品名称、行业基本情况、产品的质量状况、抽查理由和必要性、抽查目的或应达到的效果、抽查方式、抽查时间、抽查的总体费用。

2.2专项调研和实施方案

质检机构在接到任务下达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根据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做好专项调研,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如下容:

1.本次抽查意义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2.行业基本情况;

可包括:

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本市该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本市企业规模在整个行业中的占比等;

3.产品的质量概况和现状;

可包括:

产品是否为3C、许可证等发证产品;历年、历次抽查状况的总体描述;目前本市该产品的社会反响或投诉情况或区域质量特征等。

4.监督抽查实施规;

说明:

对尚无全国统一的监督抽查实施规的产品,应根据附录A要求制订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对已有全国统一的监督抽查实施规的产品,作出本次抽查对实施规是否有调整的说明。

如有重大调整,应根据附录A要求重新编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本次抽查覆盖情况;

可包括:

所抽查的区域、抽查企业业态、企业数量、抽查企业等;

6.抽查联络与时间安排;

可包括:

质检机构本次抽查的项目负责人与可靠的联系方式;质检机构分管本次抽查的责任领导与联络方式;从接受任务到资料上报全过程的时间节点安排;

7.经费预算;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可包括:

标准使用中的问题,如: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条款,不盲目列入检验项

目;该标准有其他行业、地方类似标准,应说明差异;

承检机构授权情况,如:

机构证书是否有效,授权能力是否覆盖本次抽查等;

2.3方案资料提交

2.3.1提交容

1)授权证书与能力围附表复印件(必要时);

2)协议;

3)抽查方案;

4)任务下达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3.2提交方式

以书面形式,安排专人送至任务下达部门。

三、 监督抽查准备工作

质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做好任务执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3.1组织准备

3.1.1确定项目负责人员

质检机构应确定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由监督抽查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3.1.2制定工作计划

由监督抽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督抽查任务进行策划,编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计划至少应包括抽样、样品确认(必要时)、检验、检验结果预报、抽查结果汇总上报与后续工作等阶段的工作时间、责任部门/人员等的安排。

3.1.3组织人员培训

质检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日常培训和教育,并根据需要,在开展监督抽查

工作前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3.1.3.1抽样人员培训

必要时,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对抽样人员实施培训。

培训容可包括:

思想教育(强化法律法规、与工作纪律等)、抽样准备工作、抽样作业、抽样单填写、封样要求与异常情况处置等。

具体要求详见“四、抽样”。

3.1.3.2检验人员培训

必要时,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实施培训。

培训容可包括:

思想教育(强化法律法规、与工作纪律等)、监督抽查实施规、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时限、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异常情况处置等。

3.2技术准备

3.2.1抽样准备工作

质检机构应做好以下抽样准备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四、抽样”。

3.2.1.1抽样组织准备

应做好抽样组织的准备工作,包括抽样人员分组与分工、线路安排、交通安排等。

3.2.1.2抽样文件资料准备

应做好抽样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文件资料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市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与工作纪律反馈单、抽样人员或工作证等。

3.2.1.3抽样物质条件准备

应做好抽样有关物质条件的准备工作。

物质条件包括:

封条制备、抽封样工具、盛装样品容器、传输样品的交通工具等。

3.2.2检验准备工作

质检机构应做好以下检验准备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五、检验”。

1)确保检验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确保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3)确保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消耗物品与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确保检验方法与程序符合要求;

5)确保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表式符合要求。

3.2.3信息输入上报准备工作

3.2.3.1MIS系统安全性

市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抽查MIS系统软件应安装在符合规定要求的计算机上。

应能防止系统中数据的泄漏、篡改和丢失。

监督抽查有关数据输入后要有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3.2.3.2MIS系统安装

应按要求正确安装监督抽查MIS系统软件,输入质检机构有关信息与任务下达部门下达

的监督抽查任务指令。

3.2.3.3MIS系统使用培训

必要时,应对有关监督抽查MIS系统的使用人员实施培训,熟悉MIS系统有关使用要求,为输入监督抽查数据做好充分准备。

四、 抽样

4.1基本要求

4.1.1严肃认真

抽样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的一种规定程序,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是质检机构很重要的一项基本技术作业活动,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应出现差错。

4.1.2科学规

抽样的技术作业涉与诸多环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抽样人员应科学规地抽样,通过对抽样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4.1.3遵章守纪

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和维护质检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

4.2抽样准备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抽样,质检机构应充分做好各项抽样准备工作。

4.2.1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容:

1)抽取产品目录;

2)受检企业;

3)抽样人员与其分组、分工(必要时);

4)抽样工作目标与要求;

5)抽样依据;

6)抽样实施日期;

7)对抽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4.2.2抽样人员的组织

落实抽样人员,明确任务分工;抽样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抽样任务的需要;抽样人员应与被抽查产品的检验工作分离。

4.2.3抽样人员业务学习或培训(需要时)

组织抽样人员学习抽样知识、抽样标准、抽样文件等;必要时,还应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抽样产品的知识与产品标准,做好充分的业务准备。

4.2.4文件资料准备

抽样所依据的文件、抽样文书格式等均应现行有效,并应发放给抽样人员。

4.2.5抽样物质条件的准备

准备好抽、封样品所需的工具、封条,盛装样品的容器,传输样品的交通车辆等,确保样品妥为抽取、封存与传输。

4.3抽样方案与选用原则

抽样方案是指为决定样本量和判别受检批能否接收而规定的一组特定的规则,包括样本量(又称样本大小)n和判定数组Ac(接收数)和Re(拒收数)。

(当有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时,优先采用)

在制定或选用监督抽查抽样方案时可合理的考虑以下因素:

1)贯彻适用的监督抽样检验的国家标准;

2)贯彻GB/T13393验收抽样检验导则;

3)原则上采用较小的样本,当检验历时长、检验费用大、检验带有破坏性时尤其如此;

4)着重控制错判概率(生产方风险α),适当放宽漏判概率(使用方风险β);

5)合理规定监督质量水平——对重要的质量特性、对严重的不合格项目等应规定较小的监督质量水平,反之则应规定较大的监督质量水平;

6)通常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必要时,可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7)对于高风险的抽查,抽样方案应有较高的鉴别力;

8)可合理参考同类产品或相近产品的抽样方案;

9)行业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抽样方案可供借鉴;

10)合理参考国、国际公认的做法;

11)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受检批数量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4作业要求

4.4.1持有效凭证抽样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持有效凭证实施抽样。

有效凭证是指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查人员的有效件(或工作证)。

4.4.2按有效依据抽样

抽样人员应按有效的依据抽样。

有效的依据是指相应的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抽样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4.3抽取符合要求的样品

抽取的产品应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

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应抽取近期生产且为现行有效标准实施期的产品。

近期,一般是指三个月,当产品不是连续生产或产品的产出周期较长时,可掌握为半年,不要超过一年。

4.4.4确保抽样地点的合理性

抽取样品的地点应合理,具体为:

生产企业——一般是成品仓库,必要时为生产线终端。

经销企业——在待销的商品仓库、货架、柜台抽样。

必要时,可到用户仓库抽样,此时,应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派出有关人员陪同。

必要时,应有抽样地点、位置的图示、照片或其他等效方法。

4.4.5抽取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样方案的规定

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或《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备用样品应在一样条件下一并抽取,所抽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4.4.6坚持随机抽样

一般情况下应坚持随机抽样,力求做到样本能充分代表母体。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或《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具有特殊抽样要求的产品应当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随机抽样是最普遍采用的科学抽样方法。

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分层

抽样、分层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距抽样、整群随机抽样、多阶随机抽样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根据抽样的需要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合理地组合起来使用。

随机数可通过查随机数表,掷随机数骰子,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甚至采用抽签,发扑克牌等方法获得。

要防止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随意调换样品。

指导随机抽样的国家标准有:

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与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4.4.7应了解的企业信息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认真了解受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了解企业规模、企业性质、企业归属等企业的概况;了解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与其运作的简况,包括体系认证简况;了解所抽查产品的执行标准;了解所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例如3C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4.4.8不得抽样的几种情况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凡经上级质量技监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下级不得重复监督抽查;

2)受检企业无监督检查指令性文件中所列产品的;

3)产品未经企业自检合格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5)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6)能够证明拟抽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7)产品标有试制(试制品)或处理(处理品)字样的;

8)产品受检批数量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9)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生产企业。

4.4.9妥善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质检机构公章或抽样专用章的封条,以有效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与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例如薄棉纸封条、擦镜纸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

对于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都应被抽样人员仔细地加以观察、分析,落实封样部位和标记,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漏洞。

封条上应有生产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

抽样人员应等封条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质检机构根据行业情况、机构情况以与抽样的需要自行确定。

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需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4.4.10认真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的填写要求如下:

1)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抽样单,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在抽样单上填写清楚。

抽样单的各项容应如实填写,不得空项。

2)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要时应以照片方式记录下受检单位和受检样品的相关信息,如:

受检单位的营业执照、门牌、产品库存情况、产品堆放处、被抽产品的铭牌、合格证、外包装等、被抽查样品封存后的情况、以与其他可记录当时抽样情况的相关信息。

3)抽样单填好后由双方人员签名确认,质检机构加盖公章或抽样专用章、受检单位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4.4.11妥善传输样品

封样后,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传输样品,确保样品不会受到缺失、损坏、污染或退化。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

企业应在规定时

间将样品寄、送至指定的质检机构。

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外,应与待检样品一并送达质检机构。

4.5拒检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1)抽样人员未出示《抽查通知书》的;

2)抽样人员有效件不齐全的;

3)抽样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若无上述情况发生,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耐心做说服工作,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

说服无效,仍不接受抽样的,应认定为企业拒检。

抽样人员应与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

被抽查企业坚持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作好情况记录,由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签字确认,并与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4.6样品确认

凡在流通领域、经营性用户处抽取的样品,抽样后,质检机构应当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与时通知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代理

(销售)商,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确认样品的真伪。

必要时,质检机构除提供抽样单外,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采用拍照、电子传输等多种形式反映被抽样品的外形、外包装、铭牌、防伪标志等重要相关信息,方便生产企业对样品的真伪进行确认。

4.7抽样中特殊情况的报告

4.7.1无样品可抽取的报告

对因转产、停产、未投产、未产出、无库存等原因而导致无样品可抽取时,抽样人员应要求受检企业提供证据,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需要时,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或台帐等方式进行核查或确认。

有关资料和情况应如实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

4.7.2拒绝接受抽样的报告

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作好拒检的情况记录,按要求与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

4.7.3抽样中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的报告

发现无证产品、假冒产品、无标生产、伪造标识等异常情况,抽样人员应弄清事实、调查取证,包括需要时要求受检企业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应按要求与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

对抽样时出现的上述各类特殊情况,质检机构应与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并按指令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的处置。

质检机构对上述各类特殊情况没有处置权,不得擅自处理。

4.8抽样情况报告

质检机构在完成抽样工作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总报告抽样实施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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