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移民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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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移民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永兴县移民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制度…………………2

2.移民项目资金报账(拨付)审批制度……………………6

3.移民后扶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审批制度…………………10

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

二、相关配套制度

1.决策公开制度……………………………………………19

2.权力运行公开制度………………………………………21

3.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25

4.内部公开制度……………………………………………27

5.绩效考评制度……………………………………………29

6.岗位责任制度……………………………………………31

7.行政执法责任制度………………………………………34

8.行政问责制度……………………………………………37

9.服务承诺制度……………………………………………41

10.首问责任制度……………………………………………42

11.一次性告知制度…………………………………………43

12.限时办结制度……………………………………………4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核减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规划安置股资金管理股

责任人:

联系移民乡镇的工作人员,规划安置股、资金管理股工作人员,分管领导。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

(三)《湖南省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5号);

(四)《永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07〕43号)。

三、核减范围和对象

我县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核减:

(一)已死亡的;

(二)大中专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已经毕业(肄业)离校参加工作,户口迁出的;

(三)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无论是否迁移户口);

(四)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五)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

(六)现役士兵晋升为军官或三级及以上士官的;

(七)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

(八)其他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移民人口。

四、核减程序

(一)摸底上报

各移民乡镇(县良种场)、村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情况进行摸底,对符合核减条件的后扶人口汇总,并报本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在上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现有后扶人口通过比对户籍资料、新型农民养老保险资料、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后将符合核减条件的后扶人口汇总后报送县移民局规划安置股。

(二)审核公示

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移民后扶人口进行抽查核实。

经抽查核实后,将拟核减人员名单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三)确认核减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对拟核减移民后扶人员进行确认,并将所有确认人员名单抄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同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核减情况通报给核减对象或其直系亲属。

核减后扶人口从符合核减条件后的下一年度起停发后扶直补款,核减之前多发的移民后扶直补款,由县移民局、县财政局从该户其他成员的后扶款中扣除。

五、纪律要求

凡移民后扶人口发生符合核减条件的情况,该户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财政所。

对隐瞒不报,骗取移民后扶直补款的,县移民局将依法责令退赔或从该户下一年度移民后扶款中扣除。

六、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七、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流程图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流程图

乡镇财政所调查并上报移民后扶人口核减花名册

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对核减名册进行抽查核实

在当地公示核减名单

确定核减对象

将核减名册抄送乡镇政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减人或被核减人直系亲属

 

核减直补款

 

移民项目资金报账(拨付)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股室:

资金管理股、规划计划股。

责任人:

联系移民乡镇的工作人员、资金管理股和规划安置股和项目管理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湘移发〔2010〕1号);

2、《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综〔2009〕30号);

3、《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

4、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申请项目报帐或结算工程款,一次性办理:

1、申请单位所申请拨款的项目必须列入已批复的年度计划;

2、申请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施工合同;

3、项目竣工且通过验收。

(二)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预付款,应予办理:

1、申请单位所申请拨款的项目必须列入已批复的年度计划;

2、申请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需付预付款。

(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应予办理:

1、申请单位所申请拨款的项目必须列入已批复的年度计划;

2、申请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向我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永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

2.永兴县移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3.永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表;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5.工程施工合同(2份);

6.工程概预算表(2份)、设计图纸、项目施工平面示意图(移民资金5万以上,含5万元);

7.工程结算表(2份);

8.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

9.工程相片(施工前与施工后各1-2张);

10.收款方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2份);

11.要求村民集资配套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实施会议记录。

注:

提交材料中的1-4项表格到县移民局规划安置股领取;5-11项资料需村委会或施工方提供。

五、办理程序

1.规划安置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项目管理股室、资金管理股、分管领导和局长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审批。

3.资金管理股将申请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六、审批时限

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移民项目资金报账(拨付)审批流程图

 

附件:

移民项目资金报账(拨付)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

规划安置股受理

项目管理股室审核

资金管理股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审批

县财政局审批

拨款

 

移民后扶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规划安置股

责任人:

资金管理股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局长。

二、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政府第249号令);

2.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7号)第20条;

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5号)第27条。

三、办理条件

1.项目被列入年度移民项目计划。

2.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

3.建设资金有保证。

四、办理程序

1.规划安置股对申请单位(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规划安置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局长对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批;对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进行审核。

5.规划安置股对通过审批的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告知申请单位(人);对通过审核的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上报湖南省移民局。

五、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六、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移民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图;

附件2:

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图;

 

附件1

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齐的内容

受理

 

规划安置股初审(时限3日)

分管领导复审(时限3日)

局长审核(时限3日)

规划安置股上报湖南省移民局

 

附件2

移民后扶资金在50万元以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查验申请单位(人)、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齐的内容

受理

 

规划安置股初审(时限3日)

分管领导复审(时限3日)

局长审批(时限3日)

规划安置股告知(时限2日)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

处罚基准:

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未能及时改正,且造成了不良影响。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

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违法行为:

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

……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处罚基准:

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侵占1000元-3000元(不含3000元);截留、滞留、挪用1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移民资金。

处罚基准:

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侵占3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截留、滞留、挪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移民资金。

处罚基准:

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倍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1.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2.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3.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一:

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

处罚基准:

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二:

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处罚基准:

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三:

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处罚基准:

由县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决策公开制度

一、 决策公开的内容

(一)拟定全县移民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县移民工作的各项规划、计划等;

(三)移民后扶人口的增减,水库移民困难扶助金、特困移民慈善救济金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的确定;

(四)提出涉及全县移民工作的重大建议;

(五)对全县移民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移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制定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制定或修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涉及单位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局内人事安排,党员的发展,干部任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奖惩等;

(九)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决策公开的方式

1、编制移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涉及到移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深入了调查论证,充分征求各移民乡镇、村组和移民以及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编制过程中邀请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参与;

2、对移民后扶人口核定、困难移民户的确定等,应事先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对单位内部机构的划分、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涉及到单位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在事前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并经全局干部职工会议研究讨论后进行集体决策;

4、局内人事安排,党员的发展,干部任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奖惩等应事先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事后在局内的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5、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等应开局领导会研究决定,在干部职工会议上通报,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应在局内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规范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局长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制定工作职责,明确职责范围,负责做好规范业务工作。

二、行政权力清理制度

(一)行政权力清理要体现全面真实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效能与方便原则。

(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采取自下而上的清理,自上而下复核方法,按照时间、方法、程序和具体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三)对清理认定的各项行政权力,要分别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每个工作人员。

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落实到位。

(四)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要按具体的要求、标准制作行政权力流程图、各项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制度。

(五)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准随意增减权力项目,当职权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修订职权目录并向原备案机关说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三、行政权力公开制度

要健全有关制度,严格依照程序合理科学确定公开内容、范围、载体和时间,确保公开运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除涉密和个人隐私问题都要公开。

(一)公开的项目

1.对外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行政权力目录,公开行政复议权和其他依法行使的权力。

2.对内公开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固定资产处置和工程招投标等重要事项决策权;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

3.行政权力公开不仅要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而且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结果。

(二)公开的时间

对权力的基本依据和固定性事项,要长期公开;对经常性事项,要定期公开;对一些临时性事项,要随时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服从公开内容的需要,服从群众监督的需要。

(三)公开形式

1.对外公开的形式:

本着方便、实用、真实、便于移民和干部职工查询的原则,利用政务公开栏、业务咨询电话,印发办事指南、工作简报、服务承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2.对内公开的形式: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方便干部职工知情与监督出发,采取设立内部事务公开栏、印发文件、召开会议或利用局域网等方式公开。

要创新公开载体,体现移民特色。

(四)公开程序

推行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开前,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2.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主管领导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提出方案,经过讨论审议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3.公开后,领导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反馈;4.每项公开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四、建立投诉机构制度

设立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建立详细登记、传阅、批转、督察、报告制度;对于投诉举报件,要组织专人查处。

查出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反馈批转单位主管领导和投诉人。

严禁有件不查、查而不办,隐瞒不报、欺上瞒下和顶风违纪行为。

五、工作报告制度

各股室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时报工作方案、权力清理情况、阶段工作进展、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文字图表,不得误报、漏报、少报。

六、档案管理制度

各股室要注重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档案管理工作。

(一)配备档案柜、文件盒。

(二)科学进行档案资料的分类。

一是按隶属关系对各种文件、讲话、信息、简报进行分类。

二是按资料类别分类。

三是按业务部门进行分类。

(三)建立传阅、批转、办理、查阅、交接登记制度。

(四)明确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重要事项,如权力清理、公开的资料、投诉件查处等必须归档,为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和依据。

七、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依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逐级追究责任。

对不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对拒不公开权力或不受理当事人的投诉,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对因公开不力,造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大限度的防止权力滥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移民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移民水平,把各级移民机构建设成为“团结、高效、务实、廉洁”,移民满意的文明机关。

二、组织领导

成立权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实施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

本局的职能职责、重大决策、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审批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便民措施、执法纪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

   

(二)公开的方式: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本局职能职责、办事纪律、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及举报箱、举报电话等。

   

   (三)公开的重点:

 ①职能职责;②办事依据;③办理部门;④办理对象;⑤办理条件;⑥办理程序。

 

内部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移民系统的职能职责、政策法规;

2.移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局内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思路等;

4.移民后扶人口核减及扶助对象的确定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6.干部任用、人事安排、评先表彰,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及调整、职务晋升等情况;

7.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8.奖金及福利分配情况;

9.机关管理制度;

10.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11.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进展及完成情况;

12.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方式

通过在局内的政务公开栏张贴、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通报、下文、QQ群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组织领导

成立行政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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